也谈邓玉娇
看到网上乱七八糟的报道,觉得很滑稽。那么多人随着各种文章的出台而摇摆着。
撇开这件事情的政治因素。我想用我的逻辑分析以下这件事情,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如果我们把这件事简单点说,抛开形容词,抛开修饰,那么故事就是:
一个女孩,被2男人要求性行为,被打,按倒在沙发上,反抗中杀了其中一个男的。
现在我们假设并加上其他的时间地点人物特征:
虚拟场景一
一个干部,到洗浴中心,用钱打一个打工的女孩,因为以为她是小姐,就按倒在沙发上,要求性服务,女孩反抗并用修脚刀杀了一人,另一人重伤
(结果:女孩故意杀人,干部无辜受害)
虚拟场境二
一个民工,站在天安门广场,拿出20圆钱砸到市委书记的太太身上然后要求性行为并把她按倒在地,因为以为她是小姐,结果被反抗中杀死
(她还会是故意杀人吗?民工还会是无辜受害人吗)
不同的地点,不同等级的人,同样的性质,同样的行为,法律真的能够平等吗?
注:《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