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推断------大家可以想象这样的画面,3个喝醉的男人对一个陌年轻漂亮的女性
连续推倒在沙发上,其中一个还压了上来,那接着会发生什么呢?除了死者主观外,其他有多少人会想这是闹着玩吧。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大家有共识的男女安全的界限。
但是,这里考虑到死者身份,日常行为与女性工作场合以及起情绪的特殊性,社会风气的影响,这种安全界限是难以严格确定的。
在无法统一各自主观的安全界限的情况下。判定案情就需要追寻一个共识的男女安全的界限。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的正常反应是什么。
另外,案发现场只有四人,考虑到伤者与死者的关系,以及本身就是案情参与者,其证词不能作为最有效证词。女性证词同样。不能作为最有效证词,只能作为参考。
但是,在无相关证人的情况下,案情推断就要采用共识的方法。死者与女性平时表现由为重要。
另外,但在通常方法阻止无效情况下,是否呼喊,找负责人以及其他的阻止手段是否采用也是要考虑的,如果死者未给女性做其他阻止的方法的时间,或者其他阻止无效,则要认真分析。
死者:认为这种场合的女性应该提供特殊服务,属于他“特定”正常思维;遇到拒绝,心理不平衡,饮酒后会加重这种意识。
女性:无论主观是否有出淤泥而不染的心理特征,但在次场合工作,主观实际是接受了存在客人会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以及掌握了如何应对的方法。(并非工作1天,而是很长时间,)从其服用抗抑郁的药物以及日常生活的中表现,(不能完全表明是这个特殊场所导致起精神存在抑郁)。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存在产生过激情绪反应客观条件。
(特殊服务----并不特指---性服务);
1。就是无论死者主观与否,前期摔钱以及后期暴力接触动作,醉酒等客观因素的表现,死者对这种场合的熟悉程度,
以及女性长期在这种场所工作的经验,前期阻止无效(其通常应用的应对方法)的情况下,以及起心理特定情绪导致女性未寻求其他解决方法或死者强行动作,导致主观预见即将发生的伤害的巨大可能性,感觉自己受到了巨大的威胁,女性必须全力抵抗这种威胁。
2。女性主观无杀人动机,例如准备凶器,专门针对死者,与死者有复杂关系,结怨,进行跟踪计划等,客观是没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选择非致命部位下手的训练。
3。死者距女性过近,导致关键部位暴露,以及自身饮酒,当利器来袭时,不能作出必要的闪避。
4。现场存在随意取到的锋利的利器,在一定情况下可至人死地,但并非专门的凶器,死者并非当场死亡,而是死于医院的抢救无效。
5。在这其中,不存在防卫过当,因为这些是在瞬间完成,没有追加成分。
防卫过当是指当阻止了伤害行为之后,已经不构成威胁,受害人继续向犯罪嫌疑人动作,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到伤害。
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女性在已经阻止了死者及其他人可能的伤害行为后,继续追加袭击死者与他人,导致死者死亡与其他人受伤。
所以,非防卫过当。
6。关于罪不至死之说,问题是防卫过程瞬间完成,容许思考时间很短,又无专业训练,造成死亡,理论上,这种死亡应由死者承担,无论他主观有无犯罪动机。
7。死者为干部,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观上他应该预见他的行为会导致的风险,所以应付全部责任。但是,考虑到这种场所并非法律所禁止的场所,而特殊服务即使是性服务也属于法律所禁止,但社会风气导致的非严格禁止的情况下,再考虑此干部是饮酒之后所作出的行为,属于不完全行为能力,那重点就在于,平时表现,若离开此场合,表现正常,则表明对女性造成巨大威胁非实际主观目的,则应享受到一定程度民事赔偿,否则,不能享受民事赔偿。再者,死者进入此场所是否是公务也很重要,死者主观不愿进,但工作要求必须这样,则另做考虑。
8。女性的责任在于应当预见在这种场合工作存在的风险,本人认为虽无刑事责任,但也要承担一定程度责任,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神治疗。
其他伤者与娱乐场所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不做表述。
关于修脚女的案情分析--仅供参考
本帖于 2009-08-14 18:45:44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