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对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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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分析

特刊第二期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2001年1月21日



香港城市大学教授郑宇硕先生是香港著名的研究大陆农村基层民主的学者。他在杂志上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对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影响》一文,对于大陆的乡镇一级的民主发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中肯的、针对时弊的,但也是非常有建设性的分析,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大陆乡镇一级的民主发展有参考价值。我们征求了作者本人的意见,将这一文章的全文刊登出来,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对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影响



郑宇硕 鄢圣华



虽然中国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并以之标榜政权的民主性质,但由于党行使“一元化”的领导权力,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都在党的严格控制之下[1],因而发展民主一直是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西方人认为,中国是一党统治的国家,典型地是不民主的,它在许多方面与民主的发展相抵触[2]。也就是说,中国一党统治体制与中国民主的发展之间有内在的紧张关系,前者对后者起着巨大的阻碍作用。但中国进入邓小平时代之后,邓小平等中共领导人即开始主张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种政治改革走的是渐进改革的路子[3],首先从农村开始民主化的尝试,逐步向上发展。1979年出台的新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到县级,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级、中央的人大代表仍然通过间接选举产生。1987年,中国又尝试村民自治,发展村级民主。

村民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故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度如何,这里姑且不论。我们关注的是涉及乡镇政权体制改革的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之民主程度如何。乡镇直选中,中共致力于维护选举的自由和公正吗?换言之,中共妨碍了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了吗?



实 行 乡 级 人 大 代 表 直 选 的 意 图



孟德斯鸠说,在民主政治下,人民通过选举才能成为主权掌握者,因而确定投票权的法律是最根本的法律。也就是说,从最根本的定义上讲,民主是通过选举制度来体现的。在中国县、乡两级,选民直选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政权的民主性也是通过选举制来体现的。中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权力的是人民代表,而一般的选民则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最能反映民主程度的是有关人民直选人大代表的法律。

中国1953年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就规定乡镇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那时,新中国刚建国不久,将直选人大代表限定在乡镇一级是可以理解的。由于中共指导思想的左倾以及家长制作风的泛滥,民主很快名存实亡。1964年12月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全国人大连续10年没有召开,没有进行过换届选举,地方更是如此。毛的独裁给中共及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邓小平上台后即着手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图建立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新体制。[4]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彭真当时就指出直接选举的必要性:“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是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5]。An Chen 通过研究发现,中共在乡村进行直接选举,是为了将基层群众的偏好吸收进来,制约反对改革的党员干部,而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则是为了防止党中央面临选民的直接挑战[6]。邓小平在谈到县、乡两级的直选时明确指出直选是为了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并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 [7]。江泽民则认为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8]

积极性来源于自主性。那么现存的选举法律框架能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呢?换言之,选举法给予了选民以多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呢?我们发现,选举法给选民的选择空间相当小,而给掌权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却相当的大。

一、候选人的确定方式排斥了选民的决定权。根据现行选举法,产生初步代表候选人后,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将初步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并交由选民小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但这种条款并没有细化收集“多数选民意见”的具体方式,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并不代表作决定,真正有权做决定的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者,他们有足够的权力按自己的意图确定正式候选人。1979年的选举法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多,可以进行预选。但此一规定在1986年第二次修改选举法时被删除。很明显,用预选的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主动权在选民手中,是选民直接投票确定候选人。这种剥夺选民“自主性”的修改方案明确是“民主性”上的倒退,这种倒退是遏制而不是调动了选民的积极性。由于现行选举法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决定权几乎完全交给选举委员会,一些地方在选举中随意拿掉了选民十人联名的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由少数干部说了算。[9]

二、选举法第33条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该条款剥夺了候选人主动竞争选票的权利。由于各候选人不能主动宣传自己,选民与候选人之间无法主动、积极地互动,而只能被动地从选举委员会那里获得候选人的资料。由于选举委员会垄断了候选人的“资料”,选民只能根据独家的情报做出判断,根据这样的情报做出的判断不是一种有比较的独立的判断,因而选民的选票最终投给谁实际上并不自主。在选举中,有的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甚至不介绍选民十人联名提出的候选人。[10]

三、1979年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但现行选举法则将名额缩小至1/3至1倍。名额的缩小直接妨碍选民的自由度,这样的法律修改方案是在压制选民的自主选择性,而非调动积极性。

四、选举法中没有关于如何提出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也无选举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取证和处理方式的规定,更无独立的选举监督、仲裁机构,因而管理选举的官员以及执政党官员有足够的能力和可能控制选举,而一般选民对选举舞弊等行为又无操作化的途径,顺利地进行成本较低的诉讼。由于选举法中缺少对党政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很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印象:选举法只是用来限制选民的,选举不过是党的统治工具。

以上四点即足以证明,邓小平等人发展基层政权民主的本来意图并无一个好的选举法律框架做依托,相反,该选举法反映了制度设计者们的意图与“调动积极性”的意图正好相反。



执 政 党 领 导 和 主 持 下 的 乡 镇 人 大 代 表 直 选



西方国家的政党要通过选举竞争,胜者执政。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法定的执政党,因而选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角逐执政地位,而是为了保证选民挑选出合适的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中国的选举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11]

中共如何领导实施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呢?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乡镇公共权力的配置情况。在乡镇一级,乡镇党委是权力的核心,乡镇人大、人民政府等国家机构都在党的直接领导之下。与县级、省级及中央的党的领导机关一样,乡镇党委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公共权力结构,直接介入公共事务,这种现象邓小平称之为党政不分或以党代政。党组织实际上是政府之上的政府[12]。而且中共控制着干部管理权,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使党政机关的一切干部的任免、升降、福利等都要控制在党的领导机关手中。党对干部的这种管理实际上控制了干部的切身利益,因而,干部们实际上是依附于党的领导机关的。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就人类的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13]所以,各级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等机关的干部之间有着权力的等级关系,党的命令几乎要无条件地服从,反对是要冒一定风险的。换言之,国家机关对党的权力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党与国家机关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两个独立的权力一旦进入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中就变为一种权力了,那就无须再谈什么监督了”[14]。涉及到乡镇一级,不存在什么政府、人大对党的权力的监督,政府是党的政府,人大是党的人大,都在党的统一指挥之下,它们本来就是一家。这一家的成员还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武装部等组织的干部。事实上,在乡镇,无论是农业生产、计划生育、水利建设、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还是各类选举,等等,都是在党委书记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进行的,不存在什么党政之别、党与人大之别。[15]

正因为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机关实际上是一家,又没有对等的制约权力监督它们,因而党有足够的能量按自己的意图控制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及其它任何一类选举。根据选举法,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是乡镇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任命。每次乡镇人大选举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县级都成立以党的领导干部为核心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县级选举领导小组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起的是一种“检查、督促”的作用,以及汇总选举中的各种情况和数据,并不能替代县级党委及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县级党委掌握了重要的决定性权力:(1)管乡镇干部的人事任免,即“党管干部”,主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2)主管选举的宣传教育,控制舆论,主要由党委宣传部负责;(3)批准成立选举领导机构;(4)批转选举工作实施方案。[16]县级党委通过控制这四项大权,使下属各乡镇的党政干部不得不服从县级党委领导干部的意志。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包括乡镇党委的书记,组织委员(部长)、宣传委员(部长)、纪检委书记或党办(党政办)主任以及人大主席。也就是说,乡镇党委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在选举委员会之内。而且以乡镇党委书记任选举委员会主任的做法普遍存在。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党委、政府、人大的工作人员。[17]所以,从县级到乡镇级,党都直接在管理国家事务,党的权力成为十足的国家权力。而且,由于党的权力受不到制约,党利用自己的权力在选举中堂而皇之地谋一党之私。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在选举中被下派到选区“参选”,而且要求“保证当选”;另一些人则在选举中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最终当选为人大代表。史为民通过对九个乡(镇)的考察,发现这九个乡镇选举委员会主任全部当选为人大代表;副主任中有一半以上当选为人大代表。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的恰是保证自己能当选的选举。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等都是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到选区“参选”并要“保证当选”的主要人选。

乡镇选举委员会之下,各选区的选举机构是选区领导小组,其成员中亦有相当一部分是代表候选人,其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比例相当高。

乡镇党委除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在选举委员会中任职外,在选举中还以如下方式介入:(1)决定参选人大代表的乡镇干部人选,通过选举委员会下派到各选区参选。(2)宏观控制代表的分布。(3)派干部到各选区、各村指导工作。(4)确定乡镇长、副乡镇长、人大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人选,准备提交人大讨论。

而各选区的党支部则具体负责选区的选举工作,建立选区领导小组和选民小组,向选民介绍下派参选干部的情况,以“保证”其当选,以及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被定位为“领导核心”,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及村委会选举,都在其“领导范围”内。

由于乡镇党委及各选区的党支部承担了选举的主持、管理工作,党的权力又无对等的权力制约,因而,选举的公正性是大可置疑的。史为民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各地当选的乡镇人大代表中,乡镇干部、村干部、街道和居委会干部以及乡镇企业负责人(也可算作广义上的干部),在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一般在2/3上下,换言之,乡镇人大代表中有2/3具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干部。[18]

党操纵选举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

1)提名候选人时,党委除通过选举委员会下派参选指标外,有的地方还出现党委将它推荐的候选人交给选区,由各选区负责,找选民联名推荐,制造选民独立提名的假象。不仅如此,有的乡镇党委甚至将它推荐的候选人交给党支部或村委会推荐,在统计中却列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19]而真正选民十人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可能被随意拿掉。[20]

2)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时,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负责人,总是作为下派参选干部,“顺利过关”,成为“当然”的代表候选人。各类“干部”容易成为正式候选人。而且,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实行最低差额标准,限制选民的投票选择余地,比如,应选3名代表,则确定4个候选人。有些地方出现配置“软差”的现象:把最容易落选的候选人和最容易当选的候选人放在一起,投票之前结果早已一目了然。[21]

可见,在现存的选举制度下乡镇选民没有选择乡镇人大代表的自主性。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既然不给乡镇选民选择自由,那么党为什么不取消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呢?中共搞选举是存心让“民主”成为一种摆设吗?文革后恢复和改革选举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家长制现象等不民主的弊端,实现乡镇人大代表的直选就是为了制约基层干部,党操纵选举的现象的普遍性只能证明政治体制本身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邓小平提出的“党要管党”的目的仍然没有完成。不民主的体制最终对谁都不利。“ 文革”期间,中国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邓小平也多次受整,饱受折磨。而如今,基层群众制约基层干部途径的缺失这个体制性弊端导致干群关系严重恶化,这也不是明智的中共领导人愿意看到的。为制约基层干部在农村的专横,彭真、薄一波等中共领导人力争实行村民自治,他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在党内进行了艰苦的努力;民政部则坚决主张执行该法律。[22]



干 群 关 系 及 制 度 创 新



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乡镇选民直接表达利益的一个正式途径。由于党的权力直接主持、操纵及控制选举,当选的代表则多是“干部”,谈不上选民进行自由选择。而当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领导人时,几乎就是乡镇及村两级的“干部”大会,人大成为“同意机器”。另外,县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也是乡镇选民直接表达利益的一个途径,但党的权力扮演了相同的角色,选出的代表也多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干部”[23]。除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选外,乡镇选民已无任何直接表达利益的制度化途径了。因此,乡镇选民几乎没有独立表达自身利益的制度平台。由于党政权力不受制约,乡镇党政干部手中的权力必然专横和腐败,而这种专横腐败的权力面对无任何有效手段保护自己利益的群众时则必然变本加厉。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及收入的自主权,政府要直接从农民手中收税。由于党政权力的专横、腐败、掠夺,干群关系极为紧张。群众的利益表达由于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制度化途径,只得靠打通“关系”,谋求某些干部的庇护,或者集体上访或个访。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和河南省信访局联合调查组1999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河南“沈丘县、原阳县几乎所有的乡镇均发生过大小规模的集体上访和个访,上蔡县有17个乡镇发生了集体上访和个访,淮阳县共有20个乡镇,有19个乡镇发生过规模不等的集体上访和个访,其中一个乡,辖22个村,有14个村的群众上访。而且少数基层政府组织对待群众的上访不是积极解决问题,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围追堵截’上,结果堵不胜堵、截不胜截。上访群众为了对付各级政府的‘围追堵截’,多采取半夜三三两两出村,然后以组或村为单位联合行动,集中包车,午夜出发赴省上访的办法,且具有经常性,大大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整合能力和对社会资源的动员能力,影响到社会的稳定。”[24]

事实上,农民们集体上访或个访起的作用并不大,因为现存体制不是一个积极回应民众诉求的体制。从中央到乡镇层级,通过党的领导制度和党管干部的机制,使党的权力和国家成为同一个权力,在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各级干部之间容易结成私利集团,“官官相护”的结果便是农民的诉求得不到政府的回应。而且,上访到中央,最终还得回到基层政权由基层政权的干部自己处理农民对自己的“不满”,结果可想而知。我们2000年5月到6月在湖北省天门市干一镇的调查中发现,该镇有许多村都发生过村民集体抗议村干部及乡镇干部腐败的事件,但干一镇党委多次开会商讨“保护”这些干部的对策,而对参与抗议活动的村民则坚决打击,甚至有非法监禁抗议者的行为。

彭真早就认识到农村干群关系的紧张和现存体制内制衡机制的缺失,主张向体制外寻求牵制基层干部的力量。他说:“谁来管农村的干部?我们能监督他们?不,哪怕我们一天用48小时监督也不行。”[25]在彭真等人的推动下,中国农村从1987年开始推行村民自治。但由于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村委会不能有效行使自治功能,故村级民主并没有实现;而且,由于党政干部的阻挠,村民委员会的直选在中国许多地方没能普及。[26]由于乡镇政权体制并没有改革,乡镇干部们以原来的方式管理乡村,党政干部在乡村常常专横、腐败,农民负担不但未减轻,反而日益加重。湖北省天门市干一镇古老村2000年村财政赤字人均600元,这个赤字系村干部腐败挥霍、用公款向乡镇干部送礼以及镇政府债务压派到村所致。[27]

面对已日益恶化的干群关系以及现存体制应对此一问题的无能,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制度创新的任务。党不受制约以及基层群众没有有效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是现存体制的根本缺陷。

走要求干部自律及运动式反腐的老路,不但解决不了这种体制性的弊端,反而会耽误解决问题的时机,导致更为激烈的干群冲突乃至政权的覆亡。是不失时机改革政治体制的时候了。

实际上,中国的一些乡镇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已大胆地进行了制度创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初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已经成功地进行了中国首次乡长直选。步云乡长直选到目前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缓解了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改变了干部的行为,迫使当选的乡镇长对选民负责,兑现对百姓的承诺,十项承诺目前已落实七项,其它几项正在实施之中。[28]针对步云乡长直选,中国中央的正式态度是认为步云直选不合法,该选举没有得到省领导的同意因而违反组织程序,此类试验将来必须严格禁止。[29]官方的这种态度没引起任何正式的论辩,表明党有能力封杀一切制度创新。中国现政权的长治久安取决于中共何去何从。

北京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李凡等人主张中国应推广直选乡镇长等领导干部的做法。他们认为在由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镇长的现存体制下,当选的乡镇长实际上是党委提名并严格控制选举过程产生的,其权力实际上源于党组织甚至某个领导人,因而现存的体制易于让乡镇政权完全对上负责,对下就既可负责也可不负责。这种体制难免出现乡镇干部任意作为、肆意侵害农民利益的状况。因此,李凡等人认为“小修小补”不能缓和业已十分紧张的干群关系,只有彻底改变过去乡镇权力的来源方向,让乡镇权力真正来源于乡镇选民的直接授予,即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等领导干部;同时,实行乡镇自治,即乡镇政权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独立自主地行使本辖区各项事务的管理权,不受上级党政权力的任意干涉,这样才能保证乡镇政权真正对乡镇选民负责,理顺干群关系。[30]

民主意味者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自由地投票的选举。选举的不自由不公正会使民主名存实亡。在中国的乡镇,选民直选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这是中共标榜的民主形式,他们常称之曰“民主选举”。但这种“民主选举”由于党的权力不受制约地介入,而变得既不自由也不公正。如果要改革选民直选人大代表的制度,保证选民投票的自由选择性,那么,必须配套改革人大代表选举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制度,确保人大代表投票的自由选择性;这样才能使选民通过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乡镇政权的制度具备一些民主性质。目前,这两类选举的改革应可以做到如下几点:

1、最重要的是设立秘密划票间,坚决实行秘密划票。这是投票者不受他人干扰而按自己的意志投票的制度保障。[31]而且,所有的投票人都必须进秘密划票间划票,不允许有例外。[32]

2、公开提名过程,并且限制中共及其领导下的组织的提名比例,扩大选民联合独立提名的比例。

3、增加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使“超额选举”的差额增大,以增大投票者的选择自由。

4、允许候选人自由竞争选票。这有利于投票者独立地做出判断和选择。

5、计票过程要公开、透明。

6、取消委托投票。因为委托投票无法保证代理人真正按委托人的意志投票。



结 论

“ 文革”之后,中国党政权力的分配框架一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党通过控制各类干部的任免权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无限介入的“领导权”,使各类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成为自己的附属物,党的权力与国家机关的权力及它控制的社会团体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党的领导权不受制约仍然是急须解决的老问题。

选举存在的意义就是把决定权交给投票者,而不是交给别人。邓小平、彭真及江泽民等中共高级领导人试图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成为制约基层干部,调动群众积极性,人民最广泛地实践民主的制度。但1979年出台,几经修改的选举法,将候选人的选择权、介绍权等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力留给了主持选举的干部,而选民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中共领导人的意图与制度设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这说明中共领导人没有跳出旧的党委过分集权的领导思路,企图在旧的领导模式下进行制度创新。很明显,这必将事与愿违。

在具体的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县级党委领导机关掌握了对乡镇干部的人事任免权、舆论控制权、乡镇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准权,使下属各乡镇的党政干部不得不依附县级党委的意志。根据选举法,乡镇选举委员会是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和仲裁机构。实际上,该机构主要由乡镇党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长、党委宣传部长等党委主要负责人组成,乡镇党委实际上成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者和仲裁者。由于无对等的权力制约党的权力,乡镇党委有恃无恐、堂而皇之地下派自己偏爱的人选名单到各选区,让各选区的干部和党员积极活动,保证他们当选,而且操纵选举的形象极为普遍。“裁判员下场踢球”,因而不可能保证选举的 “公正”和“自由”。

选民直选人大代表是乡村选民制约干部和表达利益的唯一的制度性途径,但现存的制度设计和选举实施过程几乎剥夺了选民的选择自由,因而,乡村选民几乎没有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中国的经济改革赋予农民们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和收入自主权,但党政权力的腐败、掠夺和专横使干群关系日益紧张。维持现存的领导模式,改变不了日益恶化的干群关系;相反,会使一点一滴的制度创新归于破产,使中共领导人的任何改革愿望归于落空。所以,限制党的领导权是中国制度创新的前提,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首要任务。

在每一个制度创新中,要清晰地限定党的权力作用的范围,否则,党的权力会借领导之名无限地介入,使任何制度创新都变成“挂羊头,卖狗肉”的闹剧。这种状况不以中共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体制特别是权力分配框架或领导制度造成的。

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集中于第一书记,导致“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33]这种现象曾经使邓小平痛心疾首,所以他大力倡导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他认为领导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果不坚持改革领导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如领导者破坏法制的现象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34]

[1] 见《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18页。中共对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外交等各项事务实行着全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法定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宪章,其实际作用并不在宪法之下。

[2] Gabriel A. Almond and Jr. G. Bingham Powell, Comparative Politics: System, Process, and Policy. Boston: Little, Brown,1978, pp. 220-224.

[3] 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220-221页。邓小平说:“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

[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333页。

[5]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3页。

[6] An Chen, Restructuring Political Power in China, London: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9, p. 64.

[7]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240页。

[8] 江泽民,中共党十五大讲话:《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9] 史为民,《公选与直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5页。

[10] 同上。

[11]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3页。

[12] Yan Jiaqi, “The Nature of Chinese Authoritarianism”, in Carol Lee Hamrin and Suisheng Zhao (eds.), Decision-Making in Deng’s China, New York: M. E. Sharpe, Inc. ,1995, pp. 3-4.

[13]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第396页。

[14] 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第178页。

[15] 根据鄢圣华(作者之一)在湖北省天门市干一镇政府的工作经验。

[16] 史为民,《公选与直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11页。

[17] 史为民,《公选与直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15-116页。

[18] 史为民,《公选与直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78页。

[19] 史为民,《公选与直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56-159页。

[20] 史为民,《公选与直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5页。

[21] 史为民,《公选与直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52-253页。

[22] Kevin J. O’Brien, Lianjiang Li, Accommodating “Democracy” in a One-Party State: Introducing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2000. pp. 465-489.

[23] 史为民,雷竞璇,《制度与过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92页。

[24]李凡,寿慧生,彭宗超,肖立辉,《创新与发展——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43页。

[25] 彭真,“反对强迫命令,坚持群众自治”,1987年4月6日在六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和代表团领导联席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彭真同志关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重要讲话》(未出版物),北京: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1990年,第20页。彭真指出,唯一的办法是推进自治,使中国农村大众能自己选择、监督干部,第一步是村民自治,由村民直选村委会干部。

[26] 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Accommodating “democracy” in a one-party state: introducing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 China Quarterly, p. 488. , 2000.

[27] 据鄢圣华(作者之一)湖北省天门市干一镇古老村调查。

[28] 李凡,寿慧生,彭宗超,肖立辉,《创新与发展——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268-269页。

[29] Yazhou Zhoukan, Feb 8-14, 1999, p. 26.

[30] 李凡,寿慧生,彭宗超,肖立辉,《创新与发展》,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46-49页。

[31] 李凡,“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步云乡长直选的意义”,《背景与分析》第十七期,1999年2月28日,第4页。北京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内部文稿。

[32] 李凡,寿慧生,彭宗超,肖立辉,《创新与发展》,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217页。

[3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331页。

[3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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