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项检查未做,致孩子出生时重度窒息,引起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造成终生残疾——
如此医患纠纷,为何难有结果?
随着人们法制意思的不断增强和医疗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医患纠纷,成了近几年多发的民事案件之一。如何体现人性化的服务意思,化解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给医院方带来了新的课题。对于随时出现的情况,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去处理,也是新时期医患纠纷中事关医院声誉和患者利益的重要问题。在山东省曹县第二人民医院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医患纠纷:患者在医院生产时,由于多项检查未做,致孩子出生时重度窒息,引起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造成终生残疾;而且,医院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并私自更改病历,让职工集资给患者打官司。如今,事情发生已经五年了,患者为给孩子看病和应付官司,花去了巨额费用,致使患者债台高筑,陷于极度的困难之中。
患者泣述:在曹县第二人民医院生产,我悔恨终生
山东省曹县青固集镇中心小学教师徐静向记者泣述:“2002年元月22日12时,我因足月待产入住曹县第二人民医院,此前孕期检查一切正常,当班医生黄艳民接诊,当时她正躺在值班室床上输液,输完液后,听了胎音,说一切正常,叫我们耐心等待。到下午四点左右,医生说太慢了,干脆也服点催产剂:蓖麻油炒鸡蛋,于是我们按医生要求服用了蓖麻油炒鸡蛋。至晚上七时左右,我突然感觉腹痛难忍,下身破水,家人赶紧找到当班医生黄艳民,医生在没有任何检查的情况下,推说还不到时候,生孩子哪有不疼的?不要大惊小怪,又回到病房。当晚9点半左右,我终于被医生允许进入产房,22:18分孩子生下,苍白窒息,抢救半小时才有呼吸。
2003年7月份,因孩子达不到同龄孩子应有的功能,我和丈夫带孩子到北京协和医院、北大儿童医院、北京右安门医院等多家医院求医,确诊为脑瘫,医生问及孩子病史后,确认是出生时重度窒息所致,即孩子在二院出生时,医生如下的错误处理,导致了孩子的脑瘫:
从12时入院至当晚21时30分进产房,长达9个小时,医生仅听三次胎音,当剧疼难忍时叫当班医生黄艳民检查,医生推说还不到时间,到有大便的感觉时才行,没有及时检查。此时距进产房足足两个小时,两个小时里没有任何的检查。在生产已启动的情况下,又给我使用了催产剂蓖麻油炒鸡蛋以及镇定剂,专家称这些药物致使和加重了胎儿宫内窘迫。破水后,医生没有仔细的检查,没有观察羊水颜色,其实只要观察羊水颜色也可以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多项该查的项目未查,该做的检查未做,以致孩子出生时重度窒息,引起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使孩子落下了终生的残疾。”
公安厅鉴定:2002年元月病历乃是2003年7月填写
患儿的母亲徐静讲:“我们于2003年8月4日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当时我们要求证据保全,要求复印、封存徐静在妇产科住院病历。但是当法院在向医院索要病历时,医院以各种理由拒不出示病厉。很久以后才从妇科主任孟秀丽手中得到一份病厉。当我们拿到这份病历复印件后非常吃惊,病历内容与当时生产情况明显不符。显然,医院为推卸责任伪造了病历。于是我们向县法院申请鉴定病历书写时间,县法院委托省公安厅进行了技术鉴定。
2003年10月29日,法院技术科曹兰信电话告知我们鉴定结果已出来,病历是原来书写的,不是后来伪造的。并告诉我们如果要鉴定书,要多交500元鉴定费,如果不要鉴定书,即口头鉴定,可省500元。我们不信此结果,坚持要看鉴定书。2003年11月2日,我们到法院技术科找到曹兰信要看鉴定书,他说仍在鉴定中,还未出结果。
2003年12月4日,省公安厅的鉴定结果出来了:病历为2003年7月份书写,而不是2002年元月22日书写的病历,也就是说,医院给法庭出示的病例是伪造的。为何要伪造病例呢?显而易见,荣康患上脑瘫,是由医院接生是的医疗事故造成的,医院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为了推卸责任才伪造了病历。”
记者见到了《山东省公安厅文件检验鉴定书》(鲁公刑文鉴[2003]第161号):“2003年9月18日,曹县人民法院曹兰信同志送来徐静诉曹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的有关材料进行文件鉴定。
一、 送检材料
检材:入院日期为‘2002年1月22日’、姓名为‘徐静’的曹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10页(原件,后附其正面复印件)
样本: 1 、 入院日期为‘2002年1月22日’前后,即‘2001年12月30日’至‘2002年2月16日’的妇、产科病历样本28份(原件,后附其部分病历封面复印件及出入院通知书复印件) 2、入院日期为‘2003年7月’前后,即‘2003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19日’的妇、产科病历样本6份(原件,后附其部分病历封面复印件及出入院通知书复印件)
二、鉴定要求
检材中的印文、笔迹与样本1中的印文、笔迹是否同阶段形成。
三、检验。检材中的‘曹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入院通知书’上的‘曹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处收款专用章’印文与样本1中的‘曹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收款专章’印文内容差异明显,非同一印章盖印,与样本2中的曹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处收款专用章’印文内容及印文特征一致,系同一印章盖印。
经文检仪检验,检材中的注水硬笔笔迹色料(兰黑墨水)与样本1中的注水硬笔笔迹色料(纯兰墨水)成分差异明显,与样本2中的注水硬笔笔迹色料(兰黑墨水)成分相近。
四、 结论
检材中的印文、笔迹与样本1中的印文、笔迹非同阶段形成,与样本2中的印文、笔迹形成阶段相同。”
该鉴定的时间是2003年12月4日,盖有山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荷泽医学会:没有病历也可以鉴定,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
徐静讲:“2003年底,曹县法院技术科曹兰信说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应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们拿此条问曹兰信:病历是伪造的。依据什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曹说:能不能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要医学会说了算。于是我们向医学会提供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但是,就在明知医院提供的是假病历情况之下,菏泽医学会仍然受理了该次鉴定,并在医院单方面内定鉴定专家组成员的情况下,得出了非医疗事故的结论,且鉴定报告的结论上没有有关专家签字。”
2004年3月24日,荷泽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针对此情况,记者采访了荷泽市医学会王主任。该主任解释,开始我们看到这个病例时,给退回去了,但曹县法院多次要求我们必须做出个鉴定结果。当记者问到对于已经公安厅鉴定过的有异议的病历能否进行鉴定时,该主任解释,没有病历根据情况也可以鉴定,不依照他们提供的病历也可以鉴定。当记者问到,为什么鉴定书上没有任何人签字时,该主任解释,这是格式,可以不要求签字,但档案里面有签字。当记者问能否看一下档案时,该主任告诉记者,这些档案记者不能看,律师也不能看,只有法院才有权看。记者又提出能否见一下参加鉴定的专家组成员,被告知,不能。医学会要为专家保密,是谁参加的鉴定不能对外公开。
就在荷泽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不久,曹县法院对徐静的儿子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2004年4月9日,《曹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书》([2004]鲁曹法技鉴字第064号)内容摘要:“简要案情,2002年1月22日,荣康在青固集医院(曹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娩,因分娩时出现窒息造成新生儿缺血性脑病,后发展为脑瘫。检验所见,北大医院2003年7月2日诊断为脑瘫;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脑瘫。2004年4月8日,对荣康活体检查……结论:荣康现在患有脑瘫,构成一级残。”
曹县二医院:让职工集资给患者打官司,并称我们只相信法院
就在医患双方发生了纠纷之后,一场民事官司打到了曹县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5日,曹县人民法院这样判决([2005]曹民一初字第1597号):“原告(徐静)母亲分娩过程处理不当造成孩子的病变;对于被告(曹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原告出生住院病历,本院认定该病历系被告后来补写形成。2005年12月2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案科出具意见书(退卷说明)一份:贵院委托本中心对荣康鉴定材料已经审阅,根据现有送检材料无法得出明确鉴定结论,故不予受理。被告医院不能提供真实的有效的病例资料和相关鉴定材料,被告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荣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76元、其它诉讼费1000元;合计13176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
2007年4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菏民一终字第55号)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05)曹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发回曹县人民法院从审。
徐静说:“在诉讼过程中,医院院长在职工大会上讲,宁花100万打官司,也不赔偿一分钱。并让职工集资,集资款是从职工的工资了扣的。因为我丈夫当时就在这个医院上班,后来(2004年3月5日),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丈夫停职检查、停发工资。开会的时候,丈夫就在现场。”
针对这个说法,记者向曹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胡亚宁了解情况。该院长讲,扣职工工资作为集资款给患者打官司的事是真的,不过后来都还给大家了。
针对这一起医疗纠纷,胡院长说:“我们只相信法院,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对于无理的要求,我们坚决不能接受。”
如今,患者一家已经花去了几十万元的巨资,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已经是个很大的数字了。但是,到现在为止,这起医疗纠纷还没有个最终的结果,究竟曹县人民法院最终能怎么判决,还不得而知。本报针对发生的情况做跟踪报道,以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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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于 2009-10-22 10:24:19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