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攻台会有什么可能的结果? (转)
解放军攻台会有什么可能的结果?
文章提交者:淘气猫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前两天发了这个帖子,有网友在跟帖中谈到了的人民和枪的问题,因此被锁.这里,我请大家发言要注意,也请斑竹见到这类问题立即予以屏蔽.
这次发帖做了一些修改,补充了一些东西,因为我发现决大多数愤愤基础太差,独立思维的能力也太差,其实这不能完全怪他们,环境造就人.所以我在原来的基础上对法律做了一些简单的解释,并引用了美国助理国务卿的一些证词,以期尽可能让愤愤容易理解.
原标题:台海战争大陆胜算几何?
这几天,台湾问题又在猫坛成了热门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什么的都有,我在这里简单谈谈假如开战,形势会如何.
一.单打独斗
台海两岸军事实力悬殊,因此大陆攻台,没有谁会认为攻不下来,包括台湾国防部长也一样.但这个悬殊更主要的是体现在量上而不是质上,也就是说,国军并不是吃素的.不要把他们想象的那么不堪一击.更何况,台湾国防部长曾经说过:大陆要明白老鼠急了会咬猫的道理.(大意如此)
解放军要想登上台湾岛,必须取得绝对的制空权,没有制空权就没有制海权,没有制海权就没法登陆,否则就是送士兵到海峡底下筑人坝。取得制空权必须一要消灭对方的飞机二要消灭对方的导弹.
假设一,这是一种理想状态,解放军的导弹发射、战机起飞,虽然被对方的预警机、雷达、卫星发现,但没有来得及反应,各种战略、军事设施被精确打击,飞机无法起飞,导弹无法升空。再经过数个波次的类似打击,国军的空军和导弹部队已彻底丧失了还手能力,共军的大批登陆艇便开始驶近海岸,抢滩登陆开始。
假设二,这是最可能发生的情况。台湾2003年购买了四艘紀德级驱逐舰,填补了台湾海军舰队的空防和反潜作战能力的缺口。两套超售价為17.76亿美元的高频长程预警雷达系统使台湾具备预警和侦测弹道导弹、巡航导弹和航空器的能力。台湾军队也从偏重地面转为强调联合作战,同时更适合防御解放军越來越现代化的海空战力。美军同台军在包括指挥、通讯、电脑、情报、监测和偵察、导弹防御、反潜作战及其他规划和训练方面进行交流,而且这些努力用美国人的话来说是“足以因应北京的威胁”。也就是说,国军靠质量来抵抗,而共军只能靠数量来取胜了。
解放军的导弹发射、战机起飞,被对方的预警机、雷达、卫星发现,并迅速做出了反应。玩过“红警”的人都知道,你这边飞机刚一起飞,那边的飞机也起飞了,你这边导弹刚一发射,那边的导弹也发射了。在这种情况下,在经过数周、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的激战后,大陆方面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终于取得了制空权。
有人说,我们可以象美国打萨达姆那样来个斩首行动嘛。这是弱智言论!此斩首非彼斩首,萨达姆是独裁者,干掉他对战争进程起决定性的作用,而台湾是民主政权,杀害首领意义不大,再说了,美国人的导弹那么精确也没完成任务,你大陆的导弹能比上人家的精确度吗,我看就是让阿扁扛个标靶站那里笑呵呵等着,你也打不着人家。
不管怎样,解放军的士兵登上了海岛,并在空中支援下向内陆推进,但要注意,这个空中支援可跟美国人的不一样。经过数周或数月的激战,国军被彻底击溃,共军占领了整个海岛。
这期间,解放军所过之处,许多内省人拿着鲜花鸡蛋夹道欢迎,但同时还有许多台湾人加入了抵抗组织。这个海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会平静的。
二.事情并不简单
事情看起来似乎就这么简单,但是,事实恐怕并不只如此。狐狸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狐狸后面的老虎。对大陆来说,台湾不值得一提,但对台湾后面的美国,却不能不认真考量,正所谓一招棋错,满盘皆输。
对美国是否会出兵帮助台湾,有很多争论,甚至美国政府放出的话都是模棱两可,给了网友充分的争论空间。
那么,美国到底会不会出兵呢?我在这里简要分析一下。
首先,从法律和政策上分析。
很多人不知道,美国有一部《对台关系法》(楼下附),就是知道的也大多不了解内容,更有一些人根本就读不懂。
有网友拿台湾李敖给马应九的一封信来作为美国不会出兵的根据,李敖写这封信的真实目的我不清楚,但至少可以判断他根本不懂法律。在有些人眼里,一封信竟然比法律的证明力更大,着实可笑。
那些对此不以为然的人有没有想过,为了与一个不被称为国家的台湾之间的关系,竟然制定一部法律,不觉得奇怪吗?
这部法律赋予了台湾除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之外的所有作为一个国家应有的权利,并据此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对台湾来说,这既是一种幸运,更是一种悲哀。
这部法律的要点是第二、三、四条,把立法精神甚至政策都讲得相当清楚。有些人认为如果美中开战,拖到总统换界就好办了,你要知道,如果是其他政策,换界可能会影响很大,甚至有相反的可能。但这个问题除了在具体做法的解释上可能会有略微的差异外,基本政策不可能改变,哪个总统想改变政策的话,他得想办法先改变法律。
当中有这样的条款: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 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李敖只是把“严重关切”解释为“走水”的另一个意思。难道他不知道这一条只是说明了美国要“严重关切”的一些举动吗?这里不用这个词用什么更合适呢?
他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下面的条款: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 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这才是美国人要做的!
有人会说,美国应付上述危险所应采取的“适当行动”难道不可以解释为不动用武力吗?不可以这么简单的解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以立法的精神、宗旨和相关的政策为依据。这里用“适当行动”是指要根据这边行动的性质、程度来决定那边的行动。如果这边没有使用武力,“适当行动”显然是不包括使用武力的,但如果这边使用了武力,“适当行动”不包括使用武力的话显然就不符合立法精神。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维护两岸的和平也是这个法律的立法精神之一。
那么美国的立场会不会改变呢?目前不可能。什么时候这个法律废除了,就说明美国的立场改变了。
美国政府对台湾问题是怎么看的呢?2004年,美国助理国务卿詹姆斯.凯利在国会做证时说:“我們最殷切的關切是維持和平和穩定,以促進美國的利益、免除該地區戰爭的危險、捍衛台灣的民主、促成中國有建設性地整合入國際社會,以及在中國推廣個人自由。”
因此,美国一直以来奉行的是吓阻政策,但对这么做有没有用,美国人有很清醒的认识。
凯利说:“總統和政府高層領導人一再向中國領導人清楚表明,美國會依台灣關係法,盡到幫助台灣自我防衛的義務。同時我們有非常真切的顧慮,如果北京當局變得相信,台灣正邁往台獨方向,將與中國永遠分離,而決定必須阻止台灣走向台獨,那我們阻遏中國威嚇的努力可能失敗。”
“因為美國被捲入兩岸衝突的可能性非常真切,總統知道這對美國人民生命造成潛在的風險。”
“實際上,台灣片面改變現狀可能迫使中國有所回應—危險、要不得且愚蠢的回應—這可能破壞台灣許多努力的成果,摧毀台灣未來的希望。如此舉動也會傷害中國。美國清楚了解這些風險,也相信台灣的陳水扁總統和其他人十分了解這一點。
儘管我們堅決反對中國使用武力,我們也必須認清中國領導人一再表明中國的動武能力和意圖。雖然我們不斷呼籲中國放棄對台動武,但是中國拒絕此要求。中國領導人明確表示,中國視台灣的未來為『重大國家利益』,台灣若宣布獨立,中國會採取軍事行動。儘管我們對中國的做法表達強烈不贊同立場,認為武力恫嚇對中國所說的有意尋求和平解決恰好適得其反,但是們和台灣領導人若將中國所言視為空洞之威脅,將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此外,中國軍隊現代化和對台灣日增的威嚇向我們顯示的是,北京局正在進行因應此種可能性的準備。我們鼓勵台灣人民能同樣嚴肅看待此威脅。我們期望陳總統能展現確保台灣未來和平繁榮所必要之負責、民主和自制的領導力。”
既然美国人意识到可能的风险,怎么会不做好准备呢?如果你认为拉姆斯费尔德的办公桌里没有若干份针对中国的战争计划那你就太幼稚了。
事实上,美国人也有所动作。剀利做证说:“李總統訪美使得中國過度反應,沿台灣海峽進行飛彈測試和軍事演習。美國面對一觸即發的危機快速因應,透過外交管道向北京強調我們的嚴重關切,同時下令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駛往台灣附近的海域。北京的高壓反應也是李贏得1996年台灣第一次全民直選總統的勝選因素之一。”
有人会说,如果美国一直压制着台湾不让他独立不就打不起来了?这个我不好说,我们来看看剀利是怎么说的:“我們的立場仍然體現於雷根總統對台灣的所謂『六項保證』。我們不會於台灣和中國間進行調解,也不會向台灣施壓,要求台灣回到談判桌。”“台灣與美國是彼此的好友。因此台灣可以放心的是,面對許多重大挑戰時,美國會持續支持台灣。這當然包括台灣發展民主的努力。我們也期望台灣尊重體現於台灣關係法中我們在穩定方面的利益。”
说到涉及到台湾的法律,就不能不提另一个在国际社会占据重要地位的国家——日本。日本跟美国签有安保条约,并约定会根据情况进行修改。前些时,美日新安保就把台海划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且日本不理会中国的交涉、抗议,接管了钓鱼岛上的灯塔,实际等于宣布了主权。你中国敢跟人家动武吗?日本所以这么横,一是觉得自己有实力,二是后面有美国。根据美日安保条约,如果日本被攻击了,美国得保护。这可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你们看,台海问题是不是有些复杂了?
其次,从台湾的战略位置分析。
对美国來说,日本列岛、冲绳群岛、台湾、菲律宾所形成的岛链扮演太平洋防波堤的角色,亦即对防卫美国本土有所贡献。万一台湾被中国军事占领,中国以此为跳板,东出太平洋就变的轻松惬意了。而美国的同盟国.日本与韩国的至关重要的海上交通线將被纳入中国的势力范围,使两国倍受威胁。
这里有一组数据,通过台湾海峽的船載货物每年多达7亿吨,平均1天有约300艘200万吨的商船通过。而且通过该海域驶往日本的原油每年高达1亿7200万吨,相当于日本原油总进口量的70﹪。
如果经济相互依赖度高的日本的命脉被切断,势必对美国经济造成严重的打击。而且也会对美国的世界战略帶來很大的影响。
因此台湾周边海域如果不安定,日本经济也不会安定与繁荣。就连对日贸易依赖度高的东南亚国家也不能置身事外。在世界的经济日益提高相互依赖度的今天,台湾经济的不安定将为世界经济帶来不可估量的影响。知道为什么美日新安保把台海纳入战略目标了吧。
再次,从意识形态上分析。
意识形态上的差别大家都清楚,这里就不多说了。重要的是,如果忽视自由与民主的台湾被占领,那么美国将丧失以往所频举的‘为自由与民主主义而战’的大义,对日后的世界战略势必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影响甚至要比台湾被占领本身的影响还要大、还要深远。
再者,从军事科技上分析。
美国以往出售许多最新武器給台湾,对台湾的安全保障有很大的贡献, 万一台湾被大陆占领,美国的军事技术也将免费落入大陆的手中。美国不能无视这个问题。 也就是说,拥有美制新武器本身就值得美国出兵。
另外,凯利还说:"台灣是美國於反恐戰爭中堅定的盟友,對美國和全球的安全有非常直接的貢獻。我們希望很快與台灣簽定貨櫃安全計劃協定。我們也深深感謝台灣人民和政府在九一一恐怖攻擊後立即而誠摯的反應,以及對阿富汗和伊拉克重建的貢獻。"
综上所述,如果台海开战,美国、日本必定参战。
三,不对称战争
美国的军事实力,大家都很清楚,不必赘言。不仅如此,美国人这些年总是在不断地刷新世人的观念,他在军事理论方面也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无法比拟的.
在太平洋西部,美国在韩国、日本、关岛和新加坡有军事基地,在美军接到参战命令后,这些基地的美军会首先开往中国沿海地区。
作为大陆来说,如何保证美军不会对你实施”斩首行动“是一个大问题。
跟进攻台湾一样,大陆要想打败美军必须首先取得制空权。这样问题就接踵而至。
大陆没有航母,没有远洋攻击能力,不能寻歼美军,只能以静制动,坐等人家来打。即便是派出几艘潜艇,恐怕也早被人家的反潜舰和反潜机消灭了。人家的舰队开过来,一通巡航导弹过后,你大陆沿海能有几架飞机飞起来?飞起来的飞机能斗得过美军的飞机吗?而且不仅是航母,美军关岛起飞的飞机要轰炸伊拉克,轰炸大陆的任何一个角落都不会有问题吧。因此,制空权轻易地掌握在美军手里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美军根本不用担心后勤补给会被共军切断。
沿海其他地区先不说,单说台海,美军在取得制空权后,你在台湾海峡里的各类舰艇船只就成了人家的靶子。想想几十年前的战例,被切断退路的登岛士兵的结局实在是令人唏嘘。
再看看国际上,中国没有盟友,想寻求点帮助是多么艰难。而美国人可是朋友遍天下,不仅朋友多,还都是大款大碗。美国可以制裁中国,对中国禁运,冻结中国海外的一切资产,而中国却无法制裁美国,连台湾也制裁不了。联合国对美国来说有没有都无所谓,伊拉克战争就是明证,即使他不能在联合国鼓动大伙跟他参战,他还有北约呢,北约不行,还有铁杆哥们英国和日本呢。就说日本,美国参战日本肯定也跟着,以这俩家伙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打谁不是小菜一碟?
有人说,美军被伊拉克牵制着,无法分身。只要你想想二战时美国是怎么干的,你就不会这么说了。
有人说,解放军迅速占领台湾,美国就没办法了。只要你想想萨达姆是如何逃离科威特的,你就不会这么说了。
有人说,我们想办法拖他,最后他只能象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那样。说这话的人忽略了一个大前提,那时美苏两国实力相当,才有拖住对方的可能,现在苏联解体了,美国也不是从前的美国了,再想拖住是不可能的了。即便暂时拖住了,就能把人家拖垮吗?不能!美国有别的国家分担战争成本,中国有吗?美国改进和研发武器的能力中国具备吗?美国强大的生产力可以补充战争损耗,中国行吗?
更何况,制空权在短期之内就会见分晓.这个不是谁想拖就能拖的.美国没有占领中国的意思,如果有的话,几十年前就可以有所动作.到时台湾不想独立了,想反攻大陆了也说不定.如果那样的话,国军就好比是"北方联盟".这边就好比是塔立班.如果台湾不想反攻,美国也可以象打南联盟那样,总之,历史总是会在大陆重演.
还有人说,我们要跟美国拼核弹!我敢打赌,说这话的人绝对是白痴,不管他是什么身份。这么做除了可以为大陆的“计划生育”做些贡献外,不会有任何收获。
简单地谈一谈,也谈了这么多,基本能说明问题了,就此打住。
结论是,如果美日参战,台海战争就变成了一场不对称的战争,结局是可以预料的。面对这样的一个结局,哪个理性的领导人会发动战争呢?
附:
台灣關係法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美國的政策如下: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表明西?窖蟮貐^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臺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及1978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以拒絕對臺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202項(b)款規定對待臺灣。
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1961年援外法案231項第2段第2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
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
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臺灣機構
第十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臺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
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任何根據上述(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雇用或復職,該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之約束。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911及913項,該協會所付予雇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
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
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
美國與臺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撥款之授權
第十六條:
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198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條款效力
第十七條: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
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