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对比定律。
普某玛的遗物中提取的DNA与小花梅的现实DNA对比,如果都不匹配,并不能排除普某玛与小花梅的亲子关系。如果有一项匹配,就能证明她们之间的亲子关系。
比如,嫌疑犯与犯罪现场DNA对比。全不匹配并不能证明嫌疑犯没到过现场。有一项匹配就能作为嫌疑犯在现场的证据。
金大侠转的这个公安部的鉴定文件,前面已有人将其作为铁证来证明省调查组在撒谎。我也对次作过分析。当时的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次,一位网友的跟帖,打开了我的思路。
省调查组的报告中说。
普某玛的遗物中提取的DNA与小花梅的现实DNA对比做了三次。2022年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原名花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du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就是小花梅。这个鉴定报告是2月13日的鉴定报告。其目的是证明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与普某玛有亲缘关系,从而旁证遗物上提取的DNA是普某玛这个亲缘链上的的。
作者说,普某玛遗物上的DNA有两个。即202200135-4-11号和202200135-3-134号。
鉴定文件上的结论中的最后部份,还将这两个与光某英,小花梅进行了匹配。两个与光某英都匹配。而第二个与小花梅匹配,第一个不匹配。如果如果两个编号DNA是同一人的,从常识来看,不可能一个匹配一个不匹配。
作者确要证明第一个也是普某玛的,他的推理是:
"那么问题来了。当这两个DNA样本在和光某英匹配时,为什么一个是5.21X10^7,而另一个是1.18X10^9呢?在两次比对中,光某英的DNA样本是同一个,改变的是样本DNA,它们出自遗物中的两个样本。
那么我们就要问:
1.这两个DNA样本,是不是来自同一个人,即普某玛?
2.这202200135-4-11号DNA样本,是不是来自光某英本人(因为光某英的头发或其他身体细胞也有可能存在于遗物中)?
3.这202200135-4-11号DNA样本,是不是来自光某英的父亲,即小花梅的继父(因为后者也有可能有体毛或头发存在在遗物中)?
应该只有这三种可能。我们一个一个排除,先排除容易的。
是不是来自光某英本人?应该不是。因为光某英的DNA一半来自她父亲一半来自她母亲。如果是光某英的DNA,自己和自己匹配时,绝大多数的位点都应该得到两条不同长度的带(一条来自她父亲的遗传另一条来自她母亲的遗传)。而在202200135-4-11号DNA样本和光某英DNA对比时,所有位点的两条带,都应该是匹配的。所以,这是很容易被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的。
那么是不是光某英的父亲的DNA呢?应该也不是。因为每一次做亲子鉴定时,按照常规,都应该单独用PCR扩增Y染色体特有区域。如果发现有Y染色体DNA,这个样本早就被剔除了。不相信国家的物证鉴定中心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那么,这两份DNA样本都只能来自普某玛了。"
作者说,我早就说过,江苏省政府的调查组也是会隐瞒的。显然,作者并没有看过省调查组的报告。调查报告中说得明明白白,这个鉴定的主要目的和前面的部分就是鉴定了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与普某玛有亲缘关系。这202200135-4-11号DNA样本的来源也可能是他们中某一位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为什么公布的鉴定结果是这个。
拿一个能轻易推翻鉴定结果的报告来公布,用作者多次说过的,公安部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最后,网友monseigneur 多次在我的后面跟帖说
“他是来故意打岔的;我开始还老老实实讨论他抛出的奇形怪状的言论,后来发现他是故意浪费我的时间和注意力 - monseigneur - "
请 monseigneur 来鉴定一下,这个是不是奇形怪状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