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万千

(一)联盟/国阵继承英帝单元教育政策

众所周知,我国单元主义国家教育政策实际上是英殖民地主义教育政策的延续。在英殖民地时代,英文是官方语文,英校是享有特权地位的学校,而我国各族人民的语文是非官方语文,各母语学校则是被歧视与排斥的方言学校。

1957年国家独立后,经过10年的过渡期,马来文取代了英文的地位,成为我国的国语和唯一的官方语文。但作为精英语文,英文仍然享有特殊的地位;而其他民族的语文和母语教育,则只能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语文”的同化政策下挣扎求存。

(二)华、印小学一直面临着被消灭的危机

其实,我国的华文及淡米尔文教育,在超过半个世纪以来,就一直面临着英殖民主义者及它所扶持的联盟/国阵政权,通过多份教育报告书及教育法令,伺机加以消灭的重重危机。

早在1951年,《巴恩报告书》就已经建议要废除华文与淡米尔文的所谓方言学校。1956年《拉萨报告书》第12条文则毫不违言我国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是要“把各族儿童集合在一个以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国家教育制度之下”,即准备逐一消灭英、华、印等教育源流。

恶名昭彰的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则授权教育部长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把华、印国民型小学改制为国民(马来)小学;及通过威迫利诱,把78间华文中学改制为国民型中学(先后以英语及马来语作为教学媒介),积极为落实“最终目标”进行部署。

(三)1996年教育法令已基本落实“最终目标”

时至今日,许多人都还不知道,我国国家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实际上已通过《1996年教育法令》第17(1)条款基本上实现了,即: “国语必须是国家教育制度内所有教育机构的主要教学媒介,除了在第28条款下设立的国民型学校,或者由部长豁免不受本条款约束的任何其它教育机构。”

关于国民与国民型学校的设立与维持的第28条款虽然规定:“在本法令条文的约束下,部长可以设立国民与国民型学校,并且必须维持这些学校。”但由于上述条文只规定部长“可以”,但不是“必须”设立国民与国民型学校,结果部长当然可以只设立国民学校,而不设立国民型学校,以限制后者的发展。

必须指出,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78间国民型中学实际上已经被静悄悄地改为国民学校;而华、印国民型小学,华文独立中学等,都是在部长的“豁免”下暂时保存,它们有如获得缓刑的死囚一样,若得不到宽赦,最终还是难逃死亡的命运!。

因此,认为当局已经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是不对的,因为它就藏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17条(1)之中。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赋权教育部长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把华、印小学改为马来小学;而后者则赋权部长随时可以取消“豁免”华、印小学以国语作为教学媒介。

(四)华小、独中与统考皆无法律保障

董教总在1997年6月28日发表了评述《1996年教育法令》的重要文告,综合了法律顾问的意见达至在该法令下,华小、独中与统考皆无法律保障的结论。

根据17条(1),除非获得豁免“国语必须是国家教育制度内所有教育机构的主要教学媒介”,而部长的豁免权是由143条所赋予的,它同时也规定部长可随时取消这项豁免。

文告认为:“到目前为止,独中并没有正式获得这项豁免”,而且进一步指出:“其实,大家记忆犹新,新法令通过前后,华社极力争取独中受正式豁免,但至今仍无下文。”

与独中统考有关的条文则是第69条(1)(关于禁止举办考试的条文)。在这条文下,没有人(或学校等教育机构)可以擅自为学生(不论是政府或私立学校的学生)举办任何考试,除非事先获得考试总监的书面批准。

董教总文告认为:“‘统考被认为是学校本身的考试’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第69条4(C)规定:第69条(1)(关于禁止举办考试的条文)不得施用于一所只为了评估本身学生的表现而举行内部考试的教育机构。

文告接着说,董教总为60所独中举办内部考试,和一所学校为它的学生举办内部考试,是有所不同的。文告因此认为“69条4(C)肯定不能当作是举办统考的法律根据,统考要在法律下继续办下去,看来也是要靠部长的豁免了。”

(五)原则与权宜

《互动百科》网站把“原则”定义为“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而“权宜”则定义为“暂时适宜,变通”,如“权宜之计”就是暂时性的变通办法。

由于我国实施单元教育政策,因此第一,当局原则上不准增建华小,但为了缓解华小学生爆满或在大选争取华裔选民的支持,权宜上可以允许个别学校迁校或建分校。

第二,原则上60间独中是不准增加的,但2008年为了大选的需要,权宜之计就是在口头上允许宽中办分校,但在批文上则写明准建“附加课室”(Bangunan Tambahan); 这次大选前,同样为了政治的需要,答应关丹可以办一间独中分校,结果批文仍旧出了问题。

第三,原则上不准以华语作为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用语,因此,在新纪元学院当年的批文上,只准以国语和英语作为教学和行政用语,但在权宜上,由于院方的坚持,华语毕竟根据教学和行政的需要被派上用场。

上面提到的各有关批文,实际上都是体现我国现行教育法令——1996年教育法令的条文与精神,即国阵的单元主义的教育政策的原则,如果不理解当局教育政策与政治权宜之间的矛盾,不敢在当局的“默许”下,突破有关批文的限制,而是采取董总现在所主张的把各有关批文交回去,或者批文不改,一切免谈;那么,新纪元学院和宽中古来分校或许早已胎死腹中!而关中董事部决心把关中办成独中也就如同董总所认定的是绝对不可能的自欺欺人!

如果真的要讲“原则”对“原则”,那么反对的对象应该是落实国阵单元主义教育政策的1996年教育法令的有关条文;否则,只好以权宜对权宜——内阁既然已经批准关丹可办独中分校、首相与副首相已经承诺关中可以办独中课程和参加统考、部长在国会内的答复和教育部的回函都表示知悉关中将办独中课程等,为什么就不能姑且信之,先办了再说呢!

如果宽中的“附加课室”可以办成古来分校(而且得到董总以“宽中模式”加以认可);如果新纪元学院可以突破批文的限制,在国语与英语之外,增加华语作为该院的教学与行政语言之一;为什么关中就非得交回批文,或先改了批文后,才可能办成一间华文独中呢?

(六)各族语言和母语教育是基本人权

语言、教育人权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普世价值:国阵政权至今仍然在实施着,继承自英殖民主义者的、过时的单元同化政策,压制与剥夺少数民族的语言与母语教育权利。它这么做明显地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因为在环球化时代,多元文化主义与语言、教育人权,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所认同的普世价值。

国际文献保障少数民族的语文、教育人权:其实,许多国际文献,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公约》、《联合国关于少数民族、族群、宗教和语言权利宣言》、《欧洲区域性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巴赛罗纳语言权利世界宣言》等对区域性或少数族群的语文权利都反对消极地加以歧视和压制,主张采取尊重、鼓励和促进的积极态度,主张在立法等方面确保对它的学习与使用——包括作为教学媒介至最高教育阶段及官方用途等。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母语教育运动应该以国际文献的普世价值作为根据,堂堂正正地争取我国各少数民族享有保存及发展本族语文与母语教育的基本人权,使它具体地体现在教育政策和教育法令内,摆脱在权宜性的“豁免”下苟延残喘,及毫无自尊地随时被指责破坏国家团结,被威胁必须加以关闭等等的悲惨命运,

(七)要求制定《教育平等法》

职是之故,林连玉基金和各有关团体在开展为林连玉导师平反的运动中,才要求当局制定《教育平等法》,从政策的层面上,确保我国各民族人民也能够享有国际文献上所确认的各项区域性或少数民族的语言与教育权利。

当然这是一项长期与艰巨的目标,不是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不过,更明确地把要求制定《教育平等法》视为各族母语教育运动的奋斗目标,应该也是适时和必要的。

(本文整理自2013年7月6日在马来西亚南洋大学校友会周末茶叙会上的发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