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就李秀娟事件发文,八问当地政府!

本帖于 2019-08-07 11:04:24 时间, 由普通用户 austraveller 编辑
海虻 于 2019/8/7 7:31:3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猫眼看人
    昨天发了一篇关于李秀娟事件的《如此毒瘤,法治社会岂能容忍!》的文章后,又发现丰县人民政府也于昨天发布了关于李秀娟事件的“情况通报”。我仔细地看了一下通报,发现该通报虽然解释了一些李秀娟求救信中的现象,但仍然没有针对李秀娟信中叙述的其它关键事项给予调查后的说明,而这些关键事项,也是李秀娟事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所在,所以,在此对丰县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提出几个追问。

    一.通报为什么没有说明李秀娟女儿的眼睛是否已经致残导致失明?李秀娟在他的求救信里很清楚地说明了“医生告知我们女儿的视力基本为0无法治愈了”,但这个最关键的问题,丰县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里没有特别说明,只是提到“视力下降”。而到底是“视力下降”还是“眼睛失明”这一点,恰恰对理解李秀娟提出的补偿要求至关重要,作为公正仲裁判决的政府部门决不应该忽略这样重要的信息。

    二.通报里提到“因梁某手术和视力下降与另外两名学生打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这个“难以认定”的结论是哪个部门或者哪个机构认定的?通报里为什么没有说明?如果这个部门或机构没有认定资质,甚至还存在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怎么保证“难以认定”的结论具有公正性?

    三.通报里提到“教育、信访部门和涉事学校等单位多次劝告李秀娟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其一直不同意。”既然是做调查,为什么不调查清楚李秀娟为什么不愿意走司法途径?是她心里有鬼,还是联合调查组心里有鬼?这总要给大家一个明确的交待。可惜这个交待在通报里根本没有看到,而看不到产生的效果就是——李秀娟根本不想走法律程序!其言下之意是想给大众产生什么印象,恐怕“通报人”自己心里最清楚!

    四.李秀娟的灾难性遭遇是从去北京给女儿看眼睛、临时起意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后开始的,这次上访出来,李秀娟被一个叫赵才柱的丰县官员给拦住询问,后来就因此上了上访黑名单而成了重点监控对象。赵才柱到底是不是丰县人民政府的官员?是不是专门派驻北京实施截访的专职人员?假如李秀娟求救信里此说属实,丰县人民政府在此事件中是不是也属于涉事一方?
 




    五.通报声称“李秀娟在频繁赴各级相关单位反映问题过程中存在寻衅滋事行为”。到底是怎样的“寻衅滋事”行为呢?比如有没有辱骂别人?有没有殴打别人?是拦了马路还是占了座位?这要有个具体的、哪怕只有一项的举例说明。这方面,李秀娟的求救信里比比皆是。否则,很难不让人怀疑,只要李秀娟没有服从丰县教育局、派出所、学校等等的维稳指令,统统都可以用“寻衅滋事”这个紧箍咒套死她。

    六.李秀娟求救信里反应最强烈的城东派出所副所长罗烈肆意殴打、辱骂行为,在通报里是怎么阐述的呢?“城东派出所……按规定对其传唤,李秀娟拒不配合,下楼逃逸过程中腿部擦伤”“经调看相关视频,询问当事民警,城东派出所在对李秀娟传唤、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对其殴打、辱骂行为。”有没有殴打李秀娟,难道调查组仅凭“调看相关视频”和“询问当事民警”就可以得出结论?且这些“相关视频”是哪里的?有李秀娟家里的吗?要知道,罗烈肆意殴打李秀娟正是发生在她的家里!没有发生殴打的视频调看再多又对公布真相有什么用?

    而且,当事民警自证“清白”能作为调查依据吗?更何况,李秀娟在求救信中提到:“到了拘留所,管教问我身上和脸上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伤,此时我才知道,自己的脸被罗烈打变形了。”这个细节的举证,应该并不很难,丰县人民政府的联合调查组有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查呢?

    七.李秀娟拘留期满后住院期间,发现一直有人跟踪监视她,对她的家庭生活和家人、特别是幼小孩子的心理状态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非法、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监视行为,丰县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里为什么只字不提?这难道不是联合调查组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吗?这些事情到底有没有真实发生?如果有,又是什么个人、或者什么组织在背后组织实施的?这难道不应该给关注此事的大众一个明确的交待吗?

    还有!李秀娟在求救信中提到,为了实施对她重点监控,她所在的学校废除了去年才安装的十几个监控器,专门重新安装了只有校领导一人有权查看的十几个无死角监控器,这件事为什么也没有在通报里提及?这些严厉到变态的监控行为,是不是只限于学校所为?有没有更大的“老虎”在背后指使?

    八.李秀娟丈夫梁士伟因此事件被停职检查,其两个重要依据,“情况通报”里是这样说的:“梁士伟利用职务便利,以周楼小学名义为其女委托伤残鉴定,违规使用公章;根据信访稳定工作要求,梁士伟负责李秀娟稳控工作,存在稳控不力问题。”

    第一,梁士伟为何要违规使用公章“通报”里为什么只字不提?据我所知,李秀娟给女儿鉴定伤残必须要有单位开具的证明,可是,无论是李秀娟所在学校,还是其女儿所在学校,以及学校上级部门即丰县教育局都不给梁士伟开具单位证明,万般无奈之下,梁士伟才被逼违规使用自己单位的公章来给女儿办理伤残鉴定,请问丰县人民政府,你们的“情况通报”里对此公开了真相吗?

    第二,梁士伟是李秀娟的丈夫,眼睛致残失明的孩子是他们共同的女儿,你们却“根据信访稳定工作要求”要“梁士伟负责李秀娟稳控工作”!我很想问问,这种毫无人性的“信访稳定工作要求”到底是谁下达的?利用权力胁迫一个丈夫来稳控自己的妻子——一个为他们共同女儿讨要公道的女人——这一决定,该是内心怎样恶毒才能设计得出来!冠冕堂皇的联合调查及“情况通报”难道察觉不出来吗?

    以上八个追问,是我看完丰县人民政府“情况通报”后产生的深切疑问。作为其实并不能算是局外人的丰县人民政府,在以仲裁者身份出现的时候,不能对李秀娟整个事件中的关键事项进行选择性调查和通报,更不能趋利避害。在这里,我还是用昨天发布的那篇文章末段作为本篇同样的结尾:

    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违法行为的后果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败坏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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