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5年前,所有立法局议员皆由港督委任,直至1991年立法局才第一次以直选选出部分议员;而局上所讨论的一切议案或法案最终需要得到总督同意并签署才可通过。换言之,总督对所有议案和法案皆有否决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