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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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乱鸣镝可罚五千的荒谬

(2023-01-09 00:15:35) 下一个

北京机动车乱鸣镝可罚五千的荒谬

                          2006年11月19日

何必

今后,机动车夜间在划定的区域内不按规定的路段、时段、时速行驶,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均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略。)

(之所以采用如此消息当作题材,还是因为首经节目文稿越来越频繁地不能及时发送给我,没有了首经的文字稿件,又因为周末不参与节目,无法在议稿时拿到最初的文稿,即使想自己录入什么稿子也是不可能。在大概也是首经一直解决不了的问题。)

这样的消息,从媒体制作标题的技术上看,注定是“北京规定机动车乱鸣镝可罚五千”这样的路数,借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从报道中看,这个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颇有特点。据报道,新办法增加罚款额度。《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注、振捣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何必注,略。)

习惯中,我们总是将某种社会现象归咎于法律的缺失。“法不在立,而在必行”。这句由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法律格言,正可以作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警示。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学者王灿发教授介绍,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82年,《宪法》增加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何必注,略。)

而有关立法泛滥中所存在的立法腐败,也逐渐为我们耳熟能详。

众所周知,北京现在已经成为一个乱哄哄的城市,一年365天没有一天能够得到消停,从早到晚夜以继日噪声不断。加大噪声整治力度势在必行。

但可以注意到,所有这些内容并不新鲜,都是此前明文规定的治理领域。无论是从国家级别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还是北京市的相关法规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像居民区里商业噪声污染,这是个被当作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我租住的地方的楼下,就是一个巨大的噪声污染区,夜以继日的高音喇叭中播放的时兴流行歌曲,一遍又一遍地放送,直让我听起来毛骨悚然却也无可奈何。这不是没有执法,但面对无处不在的噪声,执法部门也选择了眼不见为净,任凭噪声折损着受害人的性命。

类似工地的建筑噪声,也是数不胜数。而房地产开发当中,哪个开发商不是具有着黑社会的背景?北京治理建筑噪声的动作也可谓源远流长,效果尽人皆知。没有哪个工地因为治理就安静下来。

而新办法规定有例外的情况,就会为官商勾结设置空间,什么是重点工程?什么是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这给了官方审批上巨大的操作空间,也就形成了巨大的设寻租区域。那些开发商们又要为此多出了与官方搞关系的一个机会,而又多出了一个将如此行政成本转化到房价当中的正当理由。

我的亲身感受是,楼下的机动车道路进行翻修(这种翻修当然不需要经过社会听证与认可),为了不妨碍白天里的交通,当然就只能夜间施工。那些轰鸣着的施工车辆以及高分贝的电动设施,炒得整夜无法安宁;而施工人员拖着类似铁锹等工具在水泥地上来回溜达,好像故意在向周围的居民抗议示威作如此空间当中有人安睡有人劳作。这种状况在噪声治理上又奈它何?

针对机动车噪声,北京市有关三环路范围内禁止机动车鸣镝的规定早就明晃晃地摆在那里十多年了,并且在该法规刚刚问世之际,的确执行过一段时间。那时候,北京的机动车司机一个个都惴惴不安,在城区驾驶机动车都小心翼翼,不敢随便按喇叭造次,以免被逮着罚款。可没多久,这样的整治就形同虚设,在法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无时不刻的较量当中,机动车驾驶员们逐渐占据了上风,就如同在一个法制化的网袋里,由于这个网袋的松紧度好比猴皮筋那般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机动车驾驶员们不断通过此起彼伏的违法努力,而将网袋中的空间越扩越大,并且由于特权机动车的存在和日益频繁地出现(最近,北京街头上连城管的车辆也安装上了警笛警灯,闪烁着风驰电掣,给城管这个原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居然在中国的首都的大庭广众之下招摇过市注入了鲜亮的成色,也给中国的所谓法制化又一计响亮的耳光),在这个网袋上戳出一个又一个破洞,在北京这个中国的政治中心用连绵起伏的警笛(这些警用车辆呼啸着也许就是为了接送孩子上学甚至自己泡妞)制造在由国家掌握的合法暴力图景中治外法权之下的第一鸣镝噪声,昭示着权大于法的中国特色。

新办法中,机动车乱按喇叭罚款额度最高达到了五千,看上去是个不错的制度设计?其实,这无非是给罚款经济又增添了一抹亮色而已,对整治北京的噪声毫无助益。

比如,什么叫做乱鸣镝?乱与不乱的界限是什么?特权车辆当然不存在乱鸣镝之说,公用车辆中那些势大力沉的主儿们也自然可以逍遥法外,可想而知的是,只有那些比如私家车、出租车、黑车等弱势群体的车辆,会是被认定最乱的。

乱鸣镝当中的乱,其定义本身就给了当局太大的操作弹性。按照法治的原则,只要在规定区域内,为了周边的安宁,应该禁止所有的机动车鸣镝,而不存在什么乱与不乱的鸣镝的区分。

此前北京市有关机动车鸣镝的禁止性规定最终成了一纸空文,其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上留出了特殊情形,使得在执法操作上有了很大的难度。

而且,新办法里对于乱鸣镝者所面临的处罚,是“可罚”最高五千。这个“可”是什么意思?也就是可罚可不罚;最高五千,对应的就是最低是不罚。这就给了执法者巨大的自由裁量权,面对同样的违法鸣镝行为,完全取决于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当场的较量、议价、交易,在可罚可不罚、罚款额度从零到五千这么巨大的操作范围里,执法者的权力扩充到了很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了吧。

如此规定,就给这个新出台的办法戴上了明显的人治色彩,说到底,还是个破烂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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