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sandstone2 (热门博主)
  • 博客访问:
正文

两千年前,我们和西方早已分道扬镳

(2022-09-02 18:13:21) 下一个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卡尔·马克思”

之前看过一篇文章。写到,在华盛顿宣读《独立宣言》的时候,乾隆皇帝正在享受治下万千子民的朝拜和贡献。华盛顿和乾隆皇帝死在同一年,但感觉他们并没有生活在同一时代。

事实上,早在两千年前,我们就已经和西方分道扬镳。

在公元前一两百年的时间里,东西方分别出现了两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强悍且稳定的国家——西方的罗马帝国和东方的大汉王朝。秦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但因为政权存在仅仅14年,所以不能对比。而汉朝国祚一共延续了407年。汉,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

一个国家的历史走向,总是和他的社会制度密不可分。

罗马帝国始建于公元前27年,西罗马帝国于476年灭亡,东罗马帝国于1453年灭亡。

罗马人对世界文明的最伟大贡献就是建立了博大精深行之久远的罗马法。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评价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帝国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在查士丁尼皇帝推动下,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成为了法制建设中永恒的价值观。《德国民法法典》,《拿破仑法典》,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序言中写道:“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 现在来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很多规定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例如: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受惩罚,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再例如:宁可漏网一个,不可枉屈一人。这体现了证据至上的法律原则。

作为一部成文法,法典的编撰成功是平民的胜利。因为有成文法就得按律判决和量刑,贵族再不能像过去那样拥有任意释法权。

我们再回过头看一看汉朝。

自西汉建立政权后,制度上采取“汉承秦制”。汉代各个帝王尊崇的都是“外儒内法”的统治艺术。汉朝着力消除周朝遗留的体制影响,剪除同姓诸侯,打压消灭功勋权贵,罢黜百家、禁锢儒生思想;摧毁一切可疑势力和中间派,分化瓦解小团体、鼓励内斗,各个击破;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禁止人民自由流动,将人民原子化、散沙化、去政治化,加强中央集权,实现皇权专制。

为了确保中央集权的稳定,汉朝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制体系,称为汉律。一般的汉律指《九章律》 ,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是对律令的补充。

汉代法律允许官吏有自由释法权。可以依照已有的判例或者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这就不免会为官吏专横独断甚至徇私枉法开了方便之门。

凡是有利益的地方,背后必有权力的影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说,任何人只要拥有了权力,都会尽可能把它最大化。在这方面,中国的封建官吏总是无师自通。

为保障律令的有效实施,汉代采用了残酷的刑罚。死刑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磔刑(后改为弃市)。除了死刑外还有宫﹑劓﹑黥﹑刖等肉刑。简单而言就是,我不需要你服,我只需要你怕!

秦国法律就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因人执法特色,并一直饱受诟病。而汉律却予以“打包下载”,对于官吏和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有罪先请”这四个字的学问大着呢。它是指贵族、官吏等特殊群体犯罪后,不由地方官和一般司法官员审判而直接上报朝廷,并由皇帝根据亲疏关系、官爵高低以及功劳大小来定罪。

汉律还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这种花钱减罪的行为无异于国家性索贿受贿,是“王在法上”的再次体现。

汉代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复”。简而言之就是可以免除国家规定的赋税和徭役。汉代至少有两种人可以得复:一种是官吏;一种是宗室及关内侯,即,亲贵和高爵者。而能得复的官吏,并不仅仅指有品级的官员,而是广泛涵盖一切为官府做事的人,即“服公事者”,也就是包括了正式编制的公务员和临时工。

这一系列措施实行,让人们无不认识到“体制内”的优越性并趋之若鹜。进而稳固和加强了汉代的中央集权统治。

皇帝除了可以为臣下减罪免刑,当然更可以网罗罪名升级刑罚。我们都听说过一个罪名叫“欺君之罪”。这个罪名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有点类似于后世的“反革命罪”和再以后的“XXZS罪”。欺君之罪没有什么具体条件,名为欺骗君主,实则就是“你让朕感觉不爽,所以要收拾你”。

汉代历史上,身为太史令的司马迁,不顾自己仅仅是个在京副县级文史干部,越级给汉武帝上书,为李陵求情。导致汉武帝览奏大怒,以欺君之罪给司马迁判了宫刑。

其实,中国历史上的“王在法上”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王朝的法律,从立法之初,便是围绕君主集权构筑的律令。最终的解释权必然掌握在皇帝手中。这也是封建社会必然会被民主社会取代的一个主要原因。

很多人并不理解公权力是什么。说到这个词,就不能不提及天赋人权。西方认为,人放弃一些权利,把其让渡给政府,由政府行使从而保护他们,为其谋福利,保证生活,这就是公权力。

法律其实就是个人把权力让渡给政府的一个合同,同时也是一个工具。等于是说:“我,个人把XX权利让渡给政府了,政府替我管理/惩罚/禁止XXX”。同时也是政府接受这些权利后,实行这些权利的依据:通过法律去禁止/惩罚/规制行为。

罗马帝国制定的法律,体现的就是充分尊重个体权利和自由的民主法制精神。即、“最高权力的体现者实质上是国民,因此制定根本法的权力绝对只属于国民” (《马恩全集》第13卷,1998年版540 页 )。

而法律在中央集权的汉朝统治者手中,更多的是一种愚民驭民的工具,是掌权者手中的利器,而非社会公器,更不是一种制度信仰。在这种制度下,个体存在并不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而是上下服从的臣民、奴才。皇帝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或许是从两千年前,东西方就已经分道扬镳,背朝背的渐行渐远了。这一局面,直到后世才被坚船利炮打破。人民这才开始逐渐认识到,法律应该是限制权力的,而非权力驾驭的工具。

余秋雨说,一切伟大从外面看是一种无可抗拒的力量,从里面看则是一种无比智慧的秩序。罗马的智慧就浓缩体现在它的法制精神上。

 


作者:求是大牛哥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