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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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鲍威尔诉亚拉巴马州

(2008-03-01 11:35:34) 下一个

一、故事 Powell v. Alabama (1932)

鲍威尔一伙七个黑人被亚拉巴马州判处死刑,原因是他们强奸了两个白人女孩。在民愤极大的公众舆论下他们被逮捕和审判,审判时他们都没有辩护律师,法庭也没有为他们特别指定裱糊律师,只是模糊地让审判席上的法官们为他们说话。鲍威尔上诉到亚拉巴马州最高法庭,败诉。州最高法庭大法官持异议,认为亚拉巴马州对鲍威尔的审判不公正。鲍威尔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判亚拉巴马州审判不公正,推翻了原判。

 

二、理由

薛德蓝(Sutherland)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本法院认为亚拉巴马州对鲍威尔的审判违反美国西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鲍威尔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被拒绝了辩护律师,陪审团组成没用包括黑人。

 

根据法庭记录,鲍威尔等不服审判,但是法庭即没有问他们是否有辩护律师,也没有问他们是否雇得起律师。更没有问他们是否希望法庭为他们指派辩护律师。他们被判罪以后,他们的律师才到法庭,这些律师不居住在本地,也没有时间与他们的家人和朋友接触。如果法庭推迟一段时间开通,那么鲍威尔等就有律师为他们出庭辩论了。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刑事案被告有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本法院认为对于死刑犯的判决,只要被告请求就必须有辩护律师,才符合正当程序,才能保障公平的审判。

 

三、讨论

此案确立美国刑事案件中不得剥夺死刑犯被告的辩护律师的原则。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是所有刑事案被告都有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当然,人权法案是限制联邦政府的,第六修正案是否能够限制州政府,就在于,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否能够被解释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中,因为第十四修正案是限制州政府权力的。结果,美国最高法院没有说第六修正案包括在第十四修正案的程度程序内,只说对死刑案必须有辩护律师。

 

我们在此前一些案子也碰到类似的问题,即虽然人权法案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但只保护公民权利不是联邦政府侵犯,不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州政府侵犯。至于那些权利被包括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要看美国最高法院解释。此案美国最高法院把第六修正案辩护律师一款缩小到只适用于死刑案才对州政府有约束。

 

如果公民权利只要求联邦政府不得侵犯,而不要求州政府不得侵犯,那么这些权利显然不是什么绝对的和普适的原则。如果是绝对的普适的原则,就应该包括在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内以防止州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由此案看来,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或权利法案(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就美国国内来说,也不是绝对和普适的公民权利。

 

此系列中后边还将有两案例继续讨论公平审判问题。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87&invol=45

http://www.britannica.com/eb/topic-473277/Powell-v-Alab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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