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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东海争议问题的依据

(2008-06-19 07:52:37) 下一个

2008-06-13 08:23:29  来源 : 西陆 作者 : 朱大碌 

可以说今天中国在东海,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中国抢先开发出油气资源,占据了斗争的主导权(引得日本不得不来争,重新带起曾经搁置的钓鱼岛话题)。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执政,为中国解决东海问题提供了有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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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日之间的东海 " 争议 " ,是由中国开采油气而起。在中国开采 " 春晓 " 油气田之前,虽然东海有钓鱼岛归属问题存在,但是只有中国 " 争 " ,没有日本 " 议 " ,日本根本不理睬。

只是到了中国开采出来东海油气,日本突然高度关注起东海,与中国 " 争 " 个不停。争的问题,不是钓鱼岛,而是东海油气!

于是在东海,出现两个争议点,日本争议点-东海油气,中国争议点-钓鱼岛。

无理的日本

对东海油气资源果真日本有什么道理,值得中国人议一议吗?

中国和日本都是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的签约国,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在海洋资源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个部分是界定海水中的资源,属于 " 海洋法第五部分 " ,称爲 " 专属经济区( EEZ ) " ;另一个部分是界定海底和海底下的资源,属于 " 海洋法第六部份 " ,称为 " 大陆架 "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七十六条规定: "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特别规定:

1. 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三百五十海里处;

2. 如果中间有地方超过两千五百米深,就不算是大陆架的延伸。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明确规定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深度爲2500米。

中国东海在距冲绳群岛20海里处有冲绳海沟,深2940米。

根据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我们清楚地得出下面的结论:

1. 属于中国的大陆架是从中国海岸起,向东一直延伸到距琉球群岛二十海里的琉球海沟(即冲绳海沟)。

2. 属于日本的大陆架是从日本海岸起,向西延伸到琉球海沟。

3. 属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最宽处340海里(小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限350海里)。

4. 属于日本的大陆架被琉球海沟切断,宽20海里,不得延伸。

所以,东海大陆架属于中国是毫无疑问的。

有关海底油气资源,在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特别明确地规定: "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力,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

也就是说, " 专属经济区 " 的划分,管不到 " 大陆架 " 里面的资源。 " 专属经济区 " 只负责所在区域海床上方的覆盖水域及其资源的利益确定(主要是渔业水产)。关于石油和天然气这样蕴藏在 " 大陆架 " 里的资源界定,则要看第六部份如何规定。

第六部分(大陆架)第77条规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这里海洋法明确宣示了,只有拥有大陆架的国家,才具有对勘探、开发海底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并且是专属性的。

所以根据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56 条第三款以及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东海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完全属于拥有大陆架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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