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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污吏

(2008-08-03 21:50:07) 下一个

人民网北京81日电(记者邢正)8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案系我国首例宣判的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项2226万余元。被告人傅尚芳(被告人晏大彬之妻)明知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在办案过程中,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能,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并最终认定洗钱犯罪事实。此案宣判充分表明了国家对洗钱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对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央行反洗钱局方面官员表示,“这是刑法修改后一个新的罪名,值得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对全国有示范效应,对打击、扼制贪污受贿案件有积极意义。

晏大彬因受贿金额巨大而成为“重庆第一贪”;而其妻则因帮助洗钱,同时走上了被告席,成为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指控“洗钱罪”的全国第一人。

检察机关查明:晏自2001年底担任县交通局局长到2007年底,在巫山长江大桥及该县各公路建设项目中,层层捞钱,63次共接受建筑承包商送钱2226万元———这一金额,相当于当地年财政收入的20%强。

公诉机关发现,付尚芳为掩饰、隐瞒巨额钱财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的943万元用于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购房(共7处房产,其中包括1座联排别墅和1处商铺)、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存入其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

2003年09月22日06:04重庆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匡丽娜实习生黄荔娟)原巫山县副县长刘 敬安涉嫌受贿17万元案日前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法院将作进一步的审理调查后再择期宣判。

打招呼中了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庭审中指控,巫山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兼大昌镇党委书记刘敬安,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经检查机关查明,2001年7月、8月,建筑商易某得知巫山县大昌镇要修建新集镇主干道工程,便找到刘敬安,希望自己挂靠的建筑公司被推荐为施工单位,并许诺中标后一次性按中标的10%给刘感谢费。刘敬安立即给大昌新集镇指挥部指挥长伍早燕打招呼,要伍对易予以关照。2001年11月,易某承接了大昌镇主干道工程中的一个标段。中标金额为53.66万元。2001年11月30日,易某来到大昌镇刘敬安的寝室,拿出用报纸包的5万元钱送给了刘敬安。

2001年下半年,建筑商刘某请伍早燕帮忙在大昌镇找点工程做,伍早燕说他一个人说了不算数,还要给大昌镇书记刘敬安说了才行。经伍介绍,刘认识了刘敬安。2001年10月,在确定业主推荐施工单位的会议上,由伍早燕提出,刘敬安同意,刘某所挂靠的宜昌建筑总公司成为业主推荐施工单位,该公司于2001年11月中标。

按10个点子提成
刘某中标后便对伍讲,等把这个工程搞了后给他和刘敬安按10个点子提成。2002年3月,因新集镇规划调整,刘某所做的工程增至110万元左右。2002年11月29日,刘某将10万元拿到伍早燕在大昌的寝室,刘对伍讲,这10万元是给他和刘敬安的感谢费。大约过了一周,伍到刘敬安的寝室,称刘老板的10万元已到位,由于自己这段时间差钱用,将刘敬安应得的5万元钱借用一下,刘敬安同意后,伍早燕便将10万元钱用于其妻子经营的森达皮鞋专卖店。

再次收下7万元
建筑老板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敬安后,多次请刘帮他找点工程做。刘便给伍早燕打招呼,要伍对蔡予以关照,三人约定按工程造价的10%给刘、伍二人感谢费。在刘、伍二人的关照下,蔡某挂靠的建筑公司成为业主推荐施工单位,但未中标。

为了尽快使蔡某接到工程,刘敬安几次对伍早燕讲,要将下一阶段的工程给蔡照顾点,该议标的要议标,在刘敬安的指使下,伍早燕违法以议标的方式将次干道一号线的一个标段发包给蔡某,工程完工后,经初步结算,工程造价大约150万元左右。2002年12月28日,蔡某在银行支取15万元工程款后,将其中的14万元作为贿赂款送到了伍早燕家,几天后,伍早燕将其中的7万元拿到刘敬安在南峰小学的家里,送给了刘敬安。

昨日庭审中,刘敬安辩称公诉机会指控其收受建筑老板易某、刘某贿赂的事实有出入,对收受蔡某的贿赂款无异议。据此,法院将作进一步审理调查后再择期宣判。

中新网2005年1月23日电 重庆晚报报道,巫山县原移民局局长向登良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16.5万元一案,近日在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向登良2002年1月开始担任巫山县移民局副局长,2004年4月升任局长。公诉人指控,2002年6月,重庆市地质勘查总公司208水文地质工程队副队长刘某,到向的办公室商谈草拟巫山县移民房屋地质安全评价合同一事,刘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向。此后,刘又数次送给向现金数万元。检察机关查明,向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11次收受他人现金1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4年9月9日,向的亲属向巫山县纪委退款3万元。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及金额,向登良予以否认。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期判决。该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此市检察院指定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起诉至法院。(丁香乐丁春兰)

2005年04月13日 根据重庆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该市万州区检察院查办的巫山县移民局原局长向登良受贿一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向登良有期徒刑十年

2005年07月30日07: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帮助他人承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先后25次收受贿赂款25.25万余元,巫山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谢曙光昨日被重庆市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对受贿款25.2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据悉,今年以来,巫山县国土局已有3名官员因涉嫌受贿或贪污而受审或判刑。

2002年2月,重庆某水文地质队的刘某找到时任巫山县国土局局长的谢曙光要求其地质 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谢答应帮忙。随后不久,刘某几乎每个月都要与谢曙光会面,且每次都会送上5000元“感谢费”。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2月至2004年7月,在谢曙光的关照下,这支水文地质队先后在巫山县签订地灾项目合同、协议28份,合同总价400余万元,谢从中捞到好处费10万余元。

谢曙光所在单位负责评议重庆某大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方案,谢主动请缨,以个人名义帮助该大学评议方案,并提出了18个建议。为此,谢多次来往于重庆与巫山之间,该大学一教授主动送给谢1万元现金作为酬谢。庭审中,谢辩称1万元钱应属劳动所得,不算受贿。但主审法官认为,谢曙光帮助该大学评议方案本来就是他的职责,其收受的1万元钱应属于贿赂款。(记者徐建)

如此区区小县就接二连三发生贪污, 受贿, 可想而知, 全国不知有多少贪官污吏如果共产党不建全法制, 那么类似的贪污,受贿将像雨后的春笋, 层出不穷, 共产党员还会前赴后继, 还会野火烧不尽, 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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