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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支費與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的同與異

(2007-02-03 20:48:27) 下一个


圖引自 特支費 法制化 閣揆提高14萬 聯合報 2005/8/1

昨天馬英九被查黑中心以首長特別費被檢舉違法問題關係人的身份傳訊,藍綠陣營大喜過望者有之,搥胸頓足者亦有之。說來說去,都是為了2008的總統大選,但既然我對陳水扁涉嫌貪污一事有寫文討論,應該對馬英九被調查一事表示意見。

事實上,我在2005年8月1日就已經寫過一篇大官們憑什麼調高特支費!,當時我就已經對陳水扁的「五千萬國務機要費」表示意見,我說:

『總統「地位崇隆」,就不需要限制嗎?就不需要監督嗎?總統的特支為何一年高達五千萬?紅白帖也沒那麼多好包吧?搞外交也不用陳水扁出錢,為什麼納稅人還要拿五千萬出來養陳水扁?』

如今,陳水扁對他使用「國務機要費」選擇了一個最怪異的理由-「秘密外交」,搞到今天這個地步,可以說是咎由自取。

在去年8月1日,我是相當程度把「國務機要費」看做「特支費」的,如報導所說:

「由於法律明定特別費的使用,有一半可以不用檢具收據,因此很多部會首長都在填個收據後,視為薪資的一部分。以目前部會首長薪資十八萬四千九百六十元計,加上特別費的一半,將可達廿二萬九千九百六十元,特別費無形中成了首長的「變相」加薪與私房錢。」(link:特支費 法制化 閣揆提高14萬 聯合報)

基本上,所有當行政職的人都會擁有一筆「特別費」,「特別費」的一半被當成薪水算是公開的秘密,也是一個「陋規」。因此,把「特別費」的一半被當成薪水應該不具有「不法」的意圖。換句話說,也就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限制的行為。

所以,今天聯合報報導「葉宜津疑扁 國務費當特別費」說「昨天,與第一家庭親近的葉宜津語出驚人,她說,感覺陳總統可能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使用…」,我反而認為這不是「語出驚人」,我認為「國務費當特別費」是一個聰明的辯護方式。

故陳水扁在使用「國務機要費」時,若用來買鑽戒珠寶的部份是屬於「不需領據」的一半時,這樣的程度應該可以被接受。但所使用金錢若是超過「不需領據」的一半時,「另一半」當然應做公務使用。

不管是一半的「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依慣例,這都可算是薪水一部份,我相信所有領「特別費」「不需領據」的一半的人應該都不具有「不法」的意圖,自然也不構成貪污罪。

但最重要的是,「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的性質究竟為何?

「不需領據」的一半究竟算不算薪水?

根據自由時報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星期四報導「綠營:連戰副總統兼閣揆 曾自肥加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mar/18/today-p3.htm」,連戰在民國八十六年副總統兼任閣揆,要求編列每月三十萬元的特支費(台86忠授字第0七0六0號),在此函之前,當時連戰與李登輝是共用「國務機要費」的。

可以合理懷疑的是,以當時連戰對李登輝的「尊重」,連戰想用「國務機要費」的一部份可能很困難,所以就發函行政院要求編列特支費。

當時蔡正元說特支費的用途僅限公務上使用,甚至於也包括「不需領據」的一半。我認為,這是台灣的政治人物很喜歡故做清高,平常說慣了,自然也不好「自打嘴巴」。不然,嚴格說起來,公務人員跑選民的紅白帖為什麼要人民納稅來買單?

公務人員跑人民的紅白帖根本不是為了國家社會利益,還不是為了其個人政治利益?!這與其政治職務正常執行不能說有相關!

蘇貞昌當過屏東與台北縣長與行政院長、游錫堃當過宜蘭縣長與行政院長、呂秀蓮當過桃園縣長、李登輝當過台北市長、宋楚瑜當過台灣省長,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之中,很多人都當過鄉鎮市長,應該都用過「特別費」,他們究竟如何使用呢?

總不敢說自己沒用來做「紅白帖選民服務」吧?這又與「公務」何干?

不必太不近人情,我傾向認為「不需領據」的一半算薪水,這也是我在相關案件未爆發的去年即已採取的態度。

因此,如果「不需領據」的一半算薪水,直接撥入帳戶講「貪污」未免太過沉重,如果首長們直接領現金或支票,本質上也無不同。

不過,如果那另外一半「需領據」的金錢用假發票來領錢,這至少就牽涉到偽造文書罪嫌。陳水扁假造「南線專案」,虛構「甲君」,用不存在的理由領錢,這就是以不法意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因此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另外也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按照我的想法,如果當時陳水扁面對陳瑞仁偵訊時「橫材入灶」的說「我陳水扁就是把國務機要費當薪水」,應該不至於被指控為貪污嫌疑犯,頂多被稱為「貪財」罷了。當然,其中一半必須做公務使用。

馬英九呢?

關鍵還是在另外一半「需領據」的金錢使用。

這另外一半「需領據」的金錢至少要與公務執行有相當的關聯性,也就是其支出發生要與馬英九市長職務有關,就像是隨扈買的早餐勉強還說的過去。

但如果這另外一半「需領據」的金錢是用來當做馬英九個人消費,如看電影、家庭支出,這當然就不對了,陳水扁正因此被指有貪污罪嫌。

最後做個結論,也算是我對所有台灣領過「特支費」的人的抗議,就用我一年前說過的話:

『1938—1942年,胡適擔任駐美大使,每月540美元薪水是他的主要收入(在當時的美國不算高收入),國家困難,胡適也省吃儉用,他去世後,梁實秋先生在一篇紀念文章中說:『大使有一筆特支費,是不需報銷的。胡先生從未動用過一文,原封繳還國庫。他說:「旅行演講有出差交通費可領,站在台上說話不需要錢,特支何為?』」

昔人日已遠,我們也不奢求你們效法胡適,這些自稱「愛台灣」的大官,頭家們在自己捉襟見肘時掏腰包讓你們有「特支費」就算了!萬萬沒想到,你們這些「公僕」先漲各類規費,又漲「特支費」,還挑這個國家向下沉淪的時刻?

大官們,你們對得起我們嗎? 』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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