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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银河的支持者一只寒号鸟的论争(6)

(2006-10-29 12:42:19) 下一个

 

1. 关于李银河讨论的几点说明

来源: 一只寒号鸟  06-10-28 22:

本人对李银河谈不上喜恶,(但是对他的先生王小波那是喜欢的紧),知道李银河也是从王小波开始。我的生活其实一直都处于循规蹈矩的所谓正统道路上,所以对李的研究完全无所知之。但是不说别的,就凭她一个女子,在中国,能有勇气作那些研究,我个人认为是非常钦佩的(对我所不敢为的、并且严肃认真、而非哗众取宠的行为,我都是佩服的——我一生都将欣赏所有敢于说出自己真实想法的人)。我想王小波先生对她的爱也是基于此吧。

对于这次的大讨论引来这么多关注,我是有点儿始料不及。坦白说,我对这个话题没有兴趣,而且极度厌恶媒体及网络上关于此的讨论(在我看来,其中的炒作甚过任何严肃讨论的意味)。无奈,性的话题总是特别能吸引眼球。

我当时的感觉是每个人都打着道德的旗号跳出来抨击她一下,以此来证明自己的道德优越感。这一点让我很难受。我看过李银河女士对那件事的说明,我觉得其言并没有那篇流传甚广的所谓李银河挑战道德底线,宣扬多角恋、婚外恋的新闻报道标题那样出位。而我更愿意相信,作为一个学者,而非木子美之流,李的说明更接近于事实的真相。而我很怀疑有几个正在振臂高呼的人真正读过李的文章,真正尝试过了解事实的真相。

坦白说我对所有的讨论文章一律跳过,(真的没有兴趣),唯独只有玉珠的去罪合法化几个字吸引了我(在写第一篇文章之时,我甚至连玉珠的那一篇都没有细看)。我写文章的目的就是想让大家都消停一下,终止这无休止的声讨。所以,在我的文章中没有关于李的言论及行为的任何涉及。

在这里我必须道歉的是,在写文章的时候,我已经知道那其实在中国法律上是个灰色地带,就是说法院是睁只眼,闭只眼的,并不见得就真要把你抓进去。但是我避而不谈。我觉得只要有这个可能(把你抓进去),就未必不值得改一改。所幸,玉珠后来的答复对此点已作说明。

另外,我的道德观点可能有点儿奇怪。那就是,我拒绝任何关于道德的讨论,尤其是书面的。我比较接受的观点就是王小波书里的那种(参见王的黄金、白银、青铜时代三部曲,青铜时代是我最喜欢的一部)。我厌恶用道德来压制别人,让人说不出话来,或只敢说一些违心的话。

另外我学法律的过程也塑造了我这种有点儿与众不同的道德观。我的老师提出过你们要不要给杀人犯辩护的问题。我想这个社会上的人就是各司其职的。当然作为一个律师有权利选择是否为其辩护,但如果这是个法律援助呢?如果你的律所安排你这个案例呢?难道因为他杀了人,因为我内心并不想接手此案,我就可以贷于我的职责吗?如果是我,我会仍然不遗余力地为他辩护的(当然并不等于为他撒谎,而是在法律的范畴内尽可能替他找出疑罪从无以及罪轻、减刑的理由)。律师就应当是在任何时候都不把你(当事人)抛弃的那个人,即使全人类都说你罪该万死,请相信还有一个人说你罪不至死。

(做个律师其实不容易,人格分裂阿!)当时,我就放弃了任何在刑法领域的职业追求,虽然为无罪的人伸冤一直是我的梦想。其实在民商等领域,这样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因此我被塑造的道德观念就是职业操守胜于一般道德,以法律为衡量任何事物的底线。我不喜欢讨论道德(在朋友间的私下讨论除外)。

经过这次事件,我想这个世界上可能还是需要一些道德义士的(确实也有这样一些纯粹的以社会道德为己任的人存在,这一点是我以前忽视的)。但我显然不可能成为此间一员。

我与玉珠的所有相关讨论(我们的讨论限于纯法学范畴)都已收录在本人博客中,并专列一栏,方便大家查阅。玉珠LD的回复非常全面与专业。再次让我认识到世界上是有非常认真、严肃并以社会道德为己任的人。我很佩服。并且也发现这学问是不好做滴,小荷是个投机取巧、爱耍点小聪明的人(大智慧没有,要不也去读个Phd.了),所以版上的人,俺都是敬重滴,(你们大部分都是Phd.吧?不是,俺也一样敬重,谁没事看俺写的那些烂东西?所以只要你看了,俺都是敬重滴)

最后,很高兴通过这一次,认识了几个学法律的朋友,以后就找到解惑的人拉!嗬嗬

1.1. 写给铁面人

来源: 一只寒号鸟  06-10-28 22:

正如我多次申明,我对这个话题没有任何讨论的兴趣,所以非常抱歉,无法对你的贴作任何回应。我该说的都已收录于博客专栏中,并致以上几点说明。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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