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和客体都是信息的载体: 实践也是主体从客体中抽取信息的过程

来源: 2009-08-20 09:21:14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On the Philosophy Nature of Information ——与钟义信教授商榷 齐 玮 王秀芳 刘代志 (第二炮兵工程学院 西安 710025) 摘 要讨论了信息的哲学本质,对钟义信教授某些观点提 出了质疑 ,论述 了“信息和能量是独立于物质与意识的两 个范畴”的基本观点,点明了物质、意识、信息、能量的基本关系,并认为信息既有大小又有正负,从而解释了机器学习 中的“过拟合”现象,最后用系统论的观点解释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从而统一了钟义信教授提出的“第一类认识论信 息”与“第二类认识论信息”。 关键词 信息 哲学本质 信息科学原理 信息科学是一门新兴的自然科学,旨在研究信息的性质和 信息的运动规律。但是,信息科学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把许 多崭新的哲学问题提到了当I弋哲学的面前。众所周知,在传统 哲学所概括的自然科学成就中,从来没有“信息”的概念,在整 个哲学范畴的大厦中根本不存在信息的踪迹。那么,信息的哲 学本质究竟是什么?是物质还是精神?本文就钟义信教授《信 息科学原理》中的观点,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钟教授 一同商榷。 1 钟教授的观点 信息的哲学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满意 的解决。尤其耐人寻味的是。这个问题的一切逻辑上可能的答 案,都有坚定的哲学家阵营:信息是物质的;信息是精神的;信 息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信息既不是物质的也不是精神的, 而是独立于物质和精神的第三存在。以上各种观点之优劣得 失。钟教授在《信息科学原理》中有详细的论述,笔者不再赘述。 由于信息概念的高度复杂性,钟教授采用“先分解后合成 ”的方 法,先研究不同层次信息的哲学本质,然后进行综合,得出结 论。他在书中写道:“按照本书的定义,最重要的信息层次是本 体论层次信息和认识论层次信息。一个事物的本体论层次信 息,是 ‘这个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的方式 ’,而主体关于 某个事物的认识论层次信息,是 ‘这个主体所感知的那个事物 运动的状态及其变化方式 ’。这样就可以作出比较清晰的判 断:作为‘事物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 ’的本体论层次信息属于 物质属性的范畴,但不等同于物质本身;作为 ‘主体所感知的事 物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 ’的认识论层次信息属于精神范畴, 而精神本身又是思维物质(大脑)的属性。于是就整体而言,信 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但不是物质本身…”。 2 几点质疑 不得不承认,上述观点是对传统的一次扬弃,既继承了传 统信息哲学的合理内核,叉摒弃了其偏颇之处,并给出了比较 合理的解释。该观点采取了“分而制之 的方法,将信息划分为 本体论层次和认识论层次,分别对其进行了分析,最后指出不 管是属于精神范畴的信息还是属于物质范畴的信息,其本质都 是物质的普遍属性,都隶属于物质,但却不是物质本身。这样 既维护了“唯物主义的基本阵营”,有力地反驳了“唯心主义的 谬误”,叉解决了“信息既是物质又是精神的矛盾”,并将“信息” 与“精神”一起作为“物质”的属性,从而剔出了“将信息作为与 物质、精神的第三存在”的需要,着实令人叹服。然而,笔者通 过审慎的思考。发现这一观点,虽然尽善却未尽美,尚有好些瑕 疵之处。 a钟教授仍然没有回答“信息的哲学本质是什么”。上述观 点将信息最终归结为物质的属性。然而物质的属性究竟是物 质,还是精神呢?传统的唯物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本身是思维 物质(大脑)的属性,也即物质的属性可以是精神。那么物质的 属性是否可以是物质呢?如果物质的属性可以是物质,那么信 息也是物质的一种属性,信息是否是物质呢?如果信息可以是 物质,那么与结论“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但不是物质本身” 矛盾。如果信息不是物质,那么信息只能是精神(因为不存在 独立于物质与精神的第三范畴),这显然又与结论矛盾。由此 可以导出:信息既非物质又非精神,那么信息究竟是什么?上 述观点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一问题的答案,只是巧妙地避开了正 面的回答。 b.将信息分为“本体论层次”和“认识论层次”,把本体沦层 次的信息归属于物质范畴,把认识论层次的信息归属于精神范 作者简介:弃玮。男,1980年生 ,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数据库.数据挖掘;王秀芳 。女,1976年生。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密码学;刘代志 舅,1960年生,教授。博导。 圃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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畴,这种做法抹杀了信息的本质。因为,无论是属于物质范畴 的“本体沦层次信息”.还是属于精神范畴的“认识论层次信 息”,其本质并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物质和精神只不过是信 息的载体.它们并不具有信息的本质属性(笔者赞同“信息的本 质在于其能够消除不定性”)。这一点非常好理解.比如声波是 物质,然而声波本身并非信息,只是信息的载体;又如,人的某 种意识属于精神范畴,但是意识本身并非信息,意识所承载的 内容才是信息。所以,将信息与信息的载体混为~谈的做法是 不足取的。 c.这一观点的论证逻辑存在一定的问题。图1描述了上述 观点的论证逻辑。由图1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述观点在论证过 程中偷换了“精神”与“精神范畴(精神的属性)”的概念。尽管 精神属于物质的属性,但是这并不能保证精神范畴也属于物质 的属性,因为既然信息可以是物质的属性而不是物质本身,那 么信息也可以只是精神的属性而不是精神本身,因此精神范畴 (精神的属性)与精神不能划等号。 本体论层次信息 ∈物质范畴(物厦的属性) 认识论层次信息∈精神范畴‘精神的属怍 } 认识论层次信,gE物质的属性 精神 ∈物质 的属性 J 围1 钟教授观点的论证逻辑 3 笔者的观点 既然钟教授关于“信息的哲学本质”的回答,并不完全正 确,那么应该如何解答这--一哲学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应大 胆扬弃“非物质即精神”的传统观念,引入“信息”和“能量”这两 个范畴。将信息作为一个独立的哲学范畴,这样便可平息 “信 息是物质还是精神”之争了,因为信息就是信息,物质和精神只 是信息的载体;同时 “物质”、“精神 ”和“信息”的范畴都不能包 括 “能量”,能量就是能量,它只能从~种能量转化为另一种能 量,既不会增多也不会减少,既不会产生也不会消失,更不会转 化为别的其它的东西—— 这就是著名的“能量守恒定律”,所以 我们不得不承认 “能量 ”也是一个独立的哲学范畴。 3 1 物质、精神、信息和能量四者的关系 物质 、精神、信息 和能量四者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下面以人类的活动来说明 这种联系。众所周知,人类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改造客观世 界 、改造主观世界,而人类又是通过实践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 时改造了主观世界 所以说“劳动创造了人”(当然劳动本身就 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也正是实践将人类的两种活动有机地 统…起来。再仔细分析一下,人类在实践过程中还发生了什么 呢?显然.实践的过程还伴随着信息的流动.所以实践也是主 体从客体中抽取信息的过程(主体和客体都是信息的载体),正 是这些抽取而来的信息改造 了人类本身 同时,不难发现。实 践的过程伴随着能量的转换,也即信息的抽取是要消耗能量 的 这一点很好理解,人总是要吃饭的,即使是机器学习,也需 要电能或其它形式的能量。 3 2 信息的测度 按照钟教授的观点,信息是物质的普遍 属性,那么既然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如 何 ,信息总是存在的 只不过, 主体没有认识客体前,信息是 以“本体『仑层次”存在于客体巾的,而在 主体认识客体后,信息 不但以“本体论层次”存在于客体中,还以“认识论层次”存在于 主体中。也就是说,无沦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如何,作为“本体论 层次”的信息总是存在于客体中的,而且总是大于等于 0的 回顾一下历史,不难发现,以往的信息度量公式,都默认了这一 事实,图2给出了这些信息度量公式及其相互关系,公式的具 体形式可参见文献[I]。 】( , ,R) I(3,3牛,R I(U,P) J(c、C .R) I(’ T’、R)t(u,U’.R) / \  H(x) d(x) \ logN 圈 2 所有的信息测度公式殛其关系 然而这种观点下的信息测度公式有其固有的缺陷,它们无 法解释机器学习中的“过拟合”现象 2 J,也即为什么过分地学 习,会导致分类器 “概化能力”的下降。既然客体所含的信息是 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大于等于0的,那么必然存在一个学习的 极限。这个极限便是“认识论层次”信息的值等于“本体论层次” 信息的值的那一点,当{Jl【练次数到达这一点时,无论再进行多 少次学习,分类器的性能也不会得到改善,因为对于主体来说, 客体已经没有信息了(主体与客体信息量的差为0了),当然分 类器的性能也绝不应该变差,因为后续的学习即便得不到信 息,也不应当得到负信息(因为信息的度量都是大于 0的)。但 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过分的学习会增大分类器的“结构风 险”,从而导致其性能的下降。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不应当定义这样一个“本体 论层次”信息.也即不能将信息看作 一个纯客观的东西—— 只 要存在客体就客观存在着信息。相反,笔者认为,只有在认识 主体与客体存在某种确定性的关系时,才存在信息,没有关系 的两者之间是不存在信息的,而这种关系不但决定信息大小而 且决定着信息的“正负”,所以学习的过程无非是客体的信息流 入主体之中的过程,主体每抽取一分信息,客体便少一分信息, 那个 “本体论层次 ”的一成不变的信息是不存在的。我们再拿 机器学习的例子来说,如果我们所训练的分类器,其 目的就是 为了识别训练样本(这便是分类器与训练样本的关系,在这种 情况下,训练样卒既是信息来源又是训练目的),也即分类器无 需 “概化能力”,那么自然是训练的次数越多,分类器性能越好。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训练分类器的目的是为了让它识 别新样本(在这种关系下,训练样本只是信息的来源不是训练 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代表样本共性的信息才是正信 息,而代表样本个性的信息是负信息。这样机器学习的过程便 是抽取正信息的过程,正是由于缺乏判断正负信息的机制,所 以才会导致机器学习的“过拟合”现象。当然,科学的发展需要 不断的积累.这里指出负信息的存在,目的在于以引起研究者 的注意 3.3 人类认识的过程与系统论 人类的认识过程分为 “感 圃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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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c人识 ”和 “理性认识 ”,所谓 “感性认识 ”和 “理性认识 ”是就认 识的程度或深度而言的。而钟教授则按照认识方式的不同将 人的认识过程划分为“第一类认识”和“第二类认识”,把“第一 类认识”所得到的信息命名为“第一类认识论信息”,把“第二类 认识”所得到的信息命名为“第二类认识论信息”。他在书中写 道;“被主体所感知的对象运动的状态及其变化方式是一种认 识论信息,为了便于区分,我们称之为第一类认识论意义的信 息;由主体思维(也是一种事物)产生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 (代表主体的意志)也是…种认识论意义的信息,称为第二类认 识论意义的信息 J。” 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将 “第一类认识论信息”对应“信息获 取”的过程,而将 “第二类认识论信息 ”对应于“信息再生”的过 程。信息获取这一提法无可厚非,然而所谓“信息再生”却颇有 不妥之处,笔者试以系统论的观点解释之。 我们不妨将人类的认识过程看作大脑(一个复杂的系统) 自组织的过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仅仅依靠系统本身是不可 能实现自组织的,系统必须向环境吸取“秩序(信息)”,才能实 现自组织 j。因此,处于环境 E中的系统 S能够自组织的条件 是: H(s). > (1) 其中 H(S)是具有 N个元素s 一.s ,… , 的随机系统S 的熵,而 H 是 H 的最大值 H【J= [H(S)] =logN (2) 按照上述观点,系统在 自组织的过程中并没有 “再生信 息”,所谓的“信息再生”事实上依然足从环境中吸取的“秩序”。 因此“将第二类认识论信息对应与信息再生 ”这一提法本身就 缺乏理论依据。 下面我们用系统论的观点逐一分析第一类认识和第二类 认识。在(1)式中,如果假定系统的熵值 H(S)是常数,而其元 素的数目可以改变,那么,这时自组织的条件则成为: >0 H(s) COD_St (3) 即要求系统增容。笔者认为,这一过程正好可以对应于第 一类认识的过程,所谓“系统增容”无非是指获取感性材料。同 样,在(I)式中,如果假定系统的元素数 目是确定的,则 H = logN为一常数 ,于是,自组织系统的条件就变为: dH < 0 Ho const (4) 即要求系统降熵。这一过程正好对应于第二类认识过程, 只不过这一过程依然是向环境吸取“秩序(信息)”以消除系统 本身的不确定性的过程。而不是“信息再生 ”。这样我们便用系 统论的观点解释了人类的认识过程,所谓“第一类认识论信息” 与“第二类认识论信息”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从环境中 抽取的信息,而且如果将环境和系统看作一个整体,那么便只 存在信息的流动而不存在信息量的增减,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 说“信息量是守恒的”。 4 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笔者在学习钟教授《信息科学原理》时的一些 体会与想法,论述了“信息和能量是独立于物质与意识的两个 范畴”的基本观点,以及由此引申的几个相关结论。旨在抛砖引 玉,这些想法和观点显然还很不成熟,欢迎批评指正。钟教授 是当今信息科学界的泰斗,笔者当然不是贬低名人,哗众取宠, 教授也必不会以笔者几句直言为意,毕竟学术界是“多岐为贵, 不取苟同 ”嘛。 参 考 文 献 1 钟义信 信息科学原理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杜。2002 2 (美)瓦普尼克(vapnik,V.N).许建华;张学工译.统计学习理论 北京: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 3 H Von Poetster Environmem ̄ 0{Self— Organizing Systems.Self— Orgnnizlng Systems,1960 c责鳙:京梅) - -+ -12539;+ -+ .十  十 一—卜 *—卜一—卜 【上接第115页J电子数据本身并没有发生持有移转,并不会呈现 出传统窃盗罪之“取得”持有与 “失去 ’持有,以及损害与得利 来自同一事实之状态。 从以上分析可知,电子数据上若承载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之信息,则未获同意无权复制他人电子数据行为会侵害电子 数据所呈现出无体信息之“信息的专属性或排他性使用”(ex- clusive use of information)。此种财产上利益侵害即是侵权行 为法所要规范的。此外,由于与电子数据有所接触,就能得知 电子数据所承载之信息。一旦得知信息内容,即使没有复制 电子数据,也可被认为构成得知电子数据之信息。但这种侵 害应该只能算是秘密或隐私权之侵害,尚未达到专属性使用 侵害程度 由于无法被认为已经具有财产上得利与损害之关 系,也可以作为侵权法所耍规范之行为。 参 考 文 献 1 Stanley I..Sokolik Computer Crime:The Need for L)elerrettt Legislation C0m- puter/Law journal,Vol If 379(t980) 圆  2 莱昂等著;冯建三,廉丽娟.林剑秋译 未来的省思.北京 骆驼出版社,1988 3 李岩波 网络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图书馆学研究 4 D。uglas H Hancock To W hat Extent Should Computer Related Crimes be the Su“ect of Specific Legishtive Attemiort?,12 AIh.L.j Sci.& Teeh 97,105 (2001) 5 Jae(1ueline Lipton.Protectlng Valuable Commercial Information in the Digital Age:Law,Policy and Practice.http;//grove uf1.edu/techtaw/vol6/I—ipton12539; htm1.Last visited on June 2l,2002 6 John Gurnsey.Copyright Theft.a【4—5(1996) 7 马 霞 网络信息传播权维权升级 中国文化报,2004 11 29 8 转引月旦法学网 立法院议案关系文啦 院总第二四六号、委员提案第1300 号(1995年7月 5日) 9 Geraldine szott Mcx ̄hr Federa1 CriminM Frau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angi- ble ProperfyRightsin Information U.IljlLRev,683,693(2000) 10 Ma D Goodman and Susan W .Brenner The Emerging Col ̄srnsus on Crimi- 讯I Conductin Cyberspsce.UCLA J.L.Tech 3(2002) 11 盘士丁尼蓍,张企泰译 法学总论一~ 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97 12 谢铭洋 智慧财严权之基础理沧,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 c责鳙:枰钧l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