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异化劳动片断的结尾,马克思终于意识到了异化劳动理论的缺陷,并开始尝试引入与他人的关系。“人同自身和自然界的任何自我异化,都表现在他使自身和自然界跟另一些与他不同的人所发生的关系上。……在实践的、现实的世界中,自我异化只有通过对他人的实践的、现实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MEGA②Ⅰ-2, S. 2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第276页)在这段引文的前后,马克思好像是要把“人与他人的关系”解释为孤立的雇佣工人与前面未曾露面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但是,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隶属关系,在逻辑上无法适用于“人同人相异化”,只有独立的、对等的主体,譬如市民与市民或者私有者与私有者这样的关系才能够适应于“人同人相异化”。可能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异化劳动片断行将结束之时,马克思提出要研究“买卖、竞争、资本、货币”等国民经济学的范畴,而这些范畴显然是以独立的、对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并提出要在考察这些范畴的形成之前,首先要解决两个任务,其中之一就是“(1)从私人所有对真正人的和社会的所有的关系来规定作为异化劳动结果的私人所有的普遍本质。”(MEGA② I-2, S. 24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第279页)这是一句非常难解的话,光从这句话出发,我们很难推断这句话的真意,幸运的是,马克思在后面对此作了补充说明。
“补入(1)私人所有的普遍本质以及私人所有的对真正人的所有的关系。占有(A)表现为异化(A)、外化(A),而外化(B)表现为占有(B),异化(C)表现为真正获得〔占有C〕公民权。”(MEGA②Ⅰ-2, S. 2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第279页。括号和记号都是由引用者所加)
关于这段话,日本的望月清司曾作过一个解释:“人把对象当作为我之物的自我实现活动(占有A)带来了自然以及事物的异化(异化A和外化A),而对象化的完成及产品的完成(外化B),一方面作为产品向生产者的复归→占有→享受(占有B),另一方面被转让为人的=社会的财产(Eigentum=所有),作为产品脱离生产者(异化C)的代价,生产者被允许参加‘人的社会’(获得Einbürgerung公民权)(占有C)”[3](P105)。我基本上同意望月的解释。对本文而言,这一解释的最后部分,即生产者把自己的劳动产品外化=转让给了他人,通过这一活动生产者获得了公民权,换句话说就是成为社会(Gesellschaft)的一员颇为重要。也就是说,私有者通过转让自己的所有物,使私人所有获得了“普遍本质”,私人所有因此而成为“人的和社会的所有”。这是马克思为第一个任务所准备的答案。从这一预备性答案来看,马克思已经决心要突破异化劳动的限制,尝试将异化逻辑推广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面,这也预示着马克思将在私有者之间的关系层面上来解释异化劳动的第四个规定。
总之,到异化劳动片段的最后关头,马克思终于发现,他需要从人的“自我异化”转向人的“相互异化”,从对劳动异化的分析转向了对人与人关系异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