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既不存在于自然的苦乐原则之中,也不存在于抽象的理性观念之中,它只存在于制度之中

回答: 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上)marketreflections2009-07-08 13:47:39

如此看来,正义既不存在于自然的苦乐原则之中,也不存在于抽象的理性观念之中,它只存在于制度之中,是人的社会制度中的正义性的价值,或者说是一个政治的美德。依据休谟的观点,马基雅维里特别是霍布斯的路径是不可取的,因为他们没有解决如何从人的自然本性转向国家制度的正义本性的问题,后来的实证法学派或者把正义问题视为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而不予以讨论,或者把正义简单地等同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沦为法条主义,同样也把制度正义的价值抛弃了。而苏格兰的思想家们却力图在人为的法律规则中寻求一种制度的正义价值,这样一来,规则与制度及其价值问题也就发生了变化,他们笔下的政治社会已不是霍布斯意义上的“利维坦”或古代的城邦国家,而是一个社会的政治共同体,一个市民社会的制度体系。休谟指出:“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过自愿的协议建立了这个制度。”[117]为此休谟曾经使用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他说正义的法律制度对于文明社会来说就尤如支撑着整个文明大厦的拱顶,只有这个支柱建立起来了,其他的德性作为一砖一瓦才具有意义,如果一旦拱顶倒塌了,那么其他的德性再多也是毫无意义的。“人类的幸福和繁荣起源于仁爱这一社会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城垣筑成于众人之手,一砖一石的垒砌使它不断增高,增加的高度与各位工匠的勤奋和关怀成正比。人类的幸福建立于正义这一社会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拱顶的建造,各个单个的石头都会自行掉落到地面,整体的结构惟有通过各个相应部分的相互援助和联合才支撑起来。”[118]高全喜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