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 对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财产权就失效了

但是,应该指出,休谟与黑格尔思想中的一致性只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主要体现为在休谟看来并不存在一个高于市民社会之上的伦理国家,恰恰相反,市民社会所构成的政治社会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并且是在市民社会的框架内而存在的。休谟认为,政府也起源于正义,只不过作为更大范围内的更具有制度性的整体设计,政府的职能是在更高的政治层面上实施以财产权原则为核心的正义规则,因为正像休谟所指出的,人的本性总是自私的、贪欲的,因此,为了维护一个正义的社会,就需要一种公共权力机构。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目的,这一点是他与黑格尔政治理论最根本性的差别,因为在他那里并没有一个高于市民社会之上的伦理国家,因此,国家的最终目的不过是通过一种公共的权威来实施以财产权规则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从而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一个政治社会的有效运转。

与此相反,黑格尔在承认了市民社会的相对地位之后,又提出了一个更高的伦理国家的政治实体,认为国家政权的基础并不是基于个人财产权,而是基于更高的国家利益,或基于一种绝对的国家精神。依照他的理论,财产权只是在抽象的市民社会作为抽象法的一个核心内容而支撑着社会的正当秩序,但对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财产权就失效了。他写道:“国家,即表现为特殊意志的自由独立性的那种自由,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自由。这一现实的和有机的精神,(甲)其关于一个民族的,(乙)通过特殊民族精神的相互关系,(丙)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最高的法。”[89]斯提欧曼指出,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但这仅仅是因为这样可以使之能够超越财产权,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财产权必须被“扬弃”,即同时得到保留和超越。在通过持有某物而赋予自己意志以具体定在的抽象法的层次上,黑格尔似乎主张财产权,但他到了家庭这个环节时,财产本质上变成了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到了国家这个地上的伦理实体,则财产权就转变为国家的财产权,虽然黑格尔并没有明确地提出“国家财产权”这个概念,但对他来说高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乃是个人的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个人财产权)应该被纳入进去的绝对共同体。[90]黑格尔认为,国家的真正责任与职能乃是实现一个高于个人财产权的更高的国家目的,而且为了这个国家目的,可以以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当然也包括财产权。因此,黑格尔的有关财产权的理论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积极正义的理论,他希望通过国家的自身目的来建立一个最高的正义的完美社会。显然,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与18世纪英国的社会政治思想最终是有着根本区别的,由于休谟、斯密,甚至包括洛克,他们都不承认一个伦理国家的存在,都认为财产权是一个社会的最核心的支柱,因此,基于财产权的正义只能是消极的正义,[91]它体现为国家或政府只能是通过自己的权力职能来保障个人的财产等权利不被侵犯,正是通过这样一种消极的正义,或许可以防止国家主义的实体性扩张,从而建立起一个自由的以个人财产权的保障为最终目的的自由制度。[92]


三、人为正义问题

17、18世纪的英国古典社会思想有别于古希腊,[93]它从情感的道德学所开启出来的乃是一个关于政治社会的公共领域,所以,善恶问题让位于正义问题。正义问题实际上一直是西方乃至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这是一个让思想家们绞尽脑汁的千古难题,休谟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正义规则理论同样是基于这个问题的考量。仔细研读休谟的思想,我们发现,关于正义问题在他的理论中一直存在着主副两条线索,主线是他所创建的人为正义的政治理论,作为主导思想支撑着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副线是自然正义的传统政治理论,它作为休谟思想的一部分,总是或隐或显地出现在他的思想之中。两条线索有时是平行的,[94]但有时又并非是平行的,而是隐含着巨大的张力,这是休谟思想中的一个难点,[95]我们下面的分析将会触及这个问题,由此足见休谟的上述线索具有着深厚的思想背景,与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传统有关,更与休谟的理论革新[96]有关。

1.自然法问题

我们知道,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有古代与近代两种形态,以斯多亚学派为代表的古代自然法观念,经历了中古基督教神学的洗礼之后,在16世纪以来随着近代满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兴起,得到了一次重大的复兴,从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洛克、哈奇逊等人有关自然法的思想理论中,可以看到它在欧洲当时的普遍影响。[97]尽管对于自然法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思想家们对于自然法主要原则的认识仍然是大致相同的。第一,自然法观念来源于西方古典思想中的理性主义传统,相信在宇宙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的法则或逻各斯,斯多亚的思想家们认为这种自然法体现了宇宙中的理性的实在性。当然,经过了中古教父神学的改造,近代以来的自然法又有唯实论与唯名论两种形态,相比之下,英国一脉的自然法思想更多地受到了唯名论的影响。第二,自然法又体现为一种道德性的法则,或者说具有着一种正义的价值,由于它的先社会性,因此往往又被视为一种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并非不承认宇宙的差别和等级秩序,而是认为每个事物都依照自己的本性归属于这个圆满的秩序,对于人来说,自然正义就是自然权利,[98]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先天地就具有要求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地表述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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