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相互之间有关情感的联系并不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的联系,而是一种建立在记忆、想象力等主观感受上的联系,

来源: 2009-07-08 13:51:29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休谟提出的协议即共同利益感的财产权理论,与权利论的契约有着重大的差异,人们相互之间经相互同意而制定的契约,是一种基于理性的考虑,理性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而休谟的协议却不是理性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性,而是一种感觉的协调。为了证明这一点,休谟在哲学上给出的一种新的论证,在他看来,人们相互之间有关情感的联系并不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的联系,而是一种建立在记忆、想象力等主观感受上的联系,为此,他提出了三个基本的联系方式,即类似关系、接近关系与因果关系,[75]显然这些关系原则不同于理性主义的实体原则、必然性原则等,而是一种感觉主义的联系方式,是一种建立在类比推理上的主观联系方式。在一个政治社会,人们凭着一种共同的利益感觉,就能意识到合作的必要性,特别是遵循规则的必要性,因为这里有一个心理的预期问题,人们感到只要是遵循着共同的规则,就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休谟写道:“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获得生活中的快乐和舒适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本质在于它的发挥的概然性,在于它使我们借一种真的或假的推理去预期那种快乐的真正存在。这种快乐的预期本身就是一种很大的快乐;这种快乐的原因既然是我们所享有的,并因而是与我们有关系的某种所有物或财产。”[76]


正是基于共同的利益感觉这一心理的发生机制,及其由此产生的协议和规则,就为财物的稳定性占有提供了“道德”的基础,休谟认为,正义恰恰是在这样的机制产生的,因此正义并不是正义的理性逻辑,而是一种正义的感觉。正义感不是由理性的提供的,而是由共同的利益感提供的,在遵循规则的心理预期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了平衡,从而产生了一种共同的利益感觉。这种共同利益感觉并不是实体性的公共利益,更不是霍布斯乃至后来的黑格尔所说的那种国家的主权利益,而只是一种利益感觉,这种感觉是没有实体依托的,它最终仍是服务于个人利益,正是在这样一种共同利益感的前提下,人们才主动地进行设计,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规则体系,财产权便是其中最根本的一种法律规则。“使我们确立正义法则的乃是对于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切;而最确实的一点就是:使我们发生这种关切的并不是任何观念的关系,乃是我们的印像和情绪,离开了这些,自然中每样事物都是对我们漠然无关的,丝毫都不能影响我们。因此,正义感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念上面,而是建立在我们的印像上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证实前面的命题,就是:产生这种正义感的那些印像不是人类心灵自然具有的,而是发和于人为措施和人类协议。因为性情和外界条件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既然同样地消灭正义和非义,而且这样一种变化所以有这种结果,只是由于改变了我们自己的和公共的利益;因此,必然的结果就是:正义规则的最初确立是依靠于这些不同的利益的。但是人们如果是自然地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热心地追求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梦想到要用这些规则来互相约束;同时,如果他们都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就会横冲直撞地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因此,这些规则是人为的,是以曲折和间接的方式达到它们的目的,而且产生这些规则的那种利益,也不是人类的自然的、未经改造的情感原来所追求的那样一种利益。”[77]

在此,为了更好地理解休谟的财产权理论,我们就有必要回到休谟的哲学上来。休谟在《人性论》的第一卷曾谈到有关以想象力为核心所形成的心灵问题,他认为所谓的因果必然性并不是两个对象之间必然的实体性的联系,而是一种借助于想象力的功能而产生的情感上的联系,因此是一个信念问题。“我们所谓的心灵只是被某些关系所结合着的一堆不同知觉或其集合体,并错误地被假设为赋有一种完全的单纯性和同一性。”[78]在他看来,财产权从精确性的角度来看,涉及的仍然是这个主观心理问题,财产占有的含义包含着一种因果关系,因为一切外界财物的占有是变化的和不定的,因此,最初的占有总是具有优先性的意义,但是这个占有如何在精确的层面上或在时间的层面上加以证成,就涉及因果关系。他写道:“不但当我们直接接触任何东西时,我们可以说是占有了它,而且当我们对那种东西处于那样一种关系,以致有能力去使用它,并可以随着自己现前的意愿或利益来移动它、改变它或消灭它的时候,也可以说是占有了那个东西。因此,这种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财产权既然只是依据正义规则或人类协议而得来的一种稳定占有,所以也应当看作是同样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注意,随着我们所可能遇到的阻碍的概然性之或大或小,我们使用任何对象的能力的确定程度也就有大有小;而这种阻碍的概然性既然可以不知不觉地有所增加,所以我们在许多情形下就不可能决定占有是从何时开始,何时终止;我们也没有确定标准,可以根据了它来决定这一类的争端。”[79]

由此看来,在财产占有问题之所以会导致一系列的难点,是因为洛克特别是黑格尔等人没有考虑到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实体性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关键在于人的心理因素。从心理的联系方面来说,占有的时间变化实际上是根据心理感受力的关系而逐渐增强或减弱的,为此休谟划分了有关财产占有的一些具体形式,如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等。我们看到,休谟的划分不是根据理性推衍出来的,而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上的,而这种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又是与心理上对于利益和自由的感受程度而有所区分的,因此这是一个触及第一个层次的共同利益感上的财产权划分,而不是一种客观时间形态上的划分,如果单纯地按照时间的客观形态来划分的话,将会导致前述的一系列细节问题的困惑,但是,如果依据主观心理的感受,这些难题就会根据共同利益感的调节而得到解决。[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