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提出“回到休谟的政治哲学”这一口号,在21世纪的中国语境中致力于以休谟、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自由主义与中国现实社会和传统政治文化两个方面的碰撞、会通与融合,对于现代中国的社会政治理论建设,特别是对于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以及对于我们如何继承和发展传统的儒家思想,如何解决内圣外王之道的现代转型,其所具有的意义就远远超过了康德的道德哲学。因为休谟哲学给予我们的并不单纯是建立一种哲学的人本学,或一种致良知的道德主义,它提供给我们的乃是一个既可以塑造一种制度正义的规则理论,又可以吸取传统道德主义的美德理论。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中提出回到休谟,就为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建设和接续儒家传统思想的新开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前景。在我看来,它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如何由人性导出一个社会的政治秩序这一问题上,休谟哲学通过它的从自然正义到人为正义的演变,为我们展示了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理论模式,这个模式恰恰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中国的内圣开出外王的关键问题。显然,休谟开出的外王秩序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君主之道,不是一种君主的治理国家的德治模式,而是一种面向公共社会的自由政制之道,是一种以法律制度为基石的宪政模式。由此可见,休谟理论中的外王之道才是由内圣所开辟出来的真正符合现代中国的外王之道,在这方面所涉及的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显然要比康德道德哲学给予我们的理论启发大得多和丰富得多,特别是休谟政治哲学所对应着的英美社会的现实实践,所能给予我们的借鉴更是丰厚无比,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回到休谟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又是一种将英美制度价值融会于中国传统的政治道路的选择。
第二,在如何建立一种正义规则的问题上,休谟哲学所提供的正义理论也不同于康德的道德理论,它不是基于人本主义的目的学说,也不是一种道德主义的权利正义论,而是一种基于私人财产权的规则主义的政治正义论。在我们今天中国的语境下,如果能够脱离那种人们习以为常的有关平等分配的正义观念,而开辟出一个新的在公共政治层面上的正义规则的理论,那么休谟和斯密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理论资源。在这方面,实际上休谟的理论与中国传统的思想,特别是古代孔荀的思想具有着更多的关联,而与孟子和宋明理学则隔膜较远。
第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休谟的人性论,他的有关自私、同情与道德情感的思想观点,为我们解读传统哲学提供了一个有别于康德哲学的新途径,而这也正是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所面临的难题所在。实际上中国传统有关人性的认识与康德哲学的切合要少于与休谟哲学的切合,也就是说新儒学用康德哲学来理解和整和中国传统的道德哲学的理论路径是有偏差的,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因为康德哲学最终是一个先验论的理性至上主义的道德哲学,而在中国的思想传统中,理性的先验论并不占主导地位,只是在宋明理学那里由于受到佛学心性论的影响才显得较为突出一些,而就整个儒家思想来说,它们的道德哲学实际上与休谟的道德哲学有着更大的相关性。中国思想中有关人的自私、同情、忠恕、道德情操,有关共同的利益感觉、血缘等差之爱等都曾有过非常丰富的论述,其人性论的基础与休谟的三个人性论预设有很多一致之处,而且儒家思想在相当大的方面并不是内圣的致良知路径,而是一种政治德性论,这在传统的公羊学中表现得就十分明显。孔子思想显然不是康德式的,而是休谟式的,是一种通过人性而面向社会的政治理论。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休谟哲学对于重新理解中国的儒学,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现代性转型,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总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中国的现代社会政治理论,对于我们整合传统的儒家思想,对于中国目前所面临的日益艰巨的宪政建设,休谟政治哲学所具有的启发意义,所可能开辟的广阔而又现实可行的前景,都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学习与理解这位200多年前的伟大英国思想家,感受他那颗不期而然地处于三次革命巨变之间隙阶段的审慎、激荡而又平静的心灵。而这或许正是我在此提出回到休谟这一观点的意图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