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现象学》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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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康德以来就被采用的划分,意愿(Wollen)与思维(Denken)和情感(Fühlen)就共同构成为了一般心理事件的种类。不可否认的是,在对这三种类型的心理事件进行划分时存在有一个实质性的理由,但如果与此相联系的是这样一种假定,好像这三种类型就穷尽了心理学的领域,好像除了这三种类型之外就不再有任何一种心理事件,那么人们必定会对这个理由加以反驳。心理学作为关于心理变化过程的科学除了与思维、情感和意愿有关之外,例如还与知觉和表象有关。当然,人们可以如此这般地对思维这一概念加以扩展,即人们还要研究其中的诸知觉和表象。但即使这样,这种划分作为对心理学领域的划分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中也仍然是有缺陷的。首先这种区分并不是一种清晰的区分。因为正如将要更精确地指出的那样,这并不包括意愿,在意愿中思维和情感都构成不了一个本质上的组成部分。同样,在思维中情感也是以逻辑上的感情(Gefühlen)的形式才起一种根本性的作用;并且,思维的一部分至少是意愿的一种类型,即对确实性和真实性的追求。
这种被思维、情感和意愿紧密地缠绕在一起的东西不可能使这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纯粹自为地服从于心理学的分析。因此,对意愿的分析将不得不把就其是意愿的组成部分而言的思维和情感一起纳入到考察中去。
上述划分的一个进一步的缺陷在于,“思维”、“情感”、“意愿”这些术语只有在其主体方面才把心理的变化过程强调为一个自我的行为方式。但是,思维、情感和意愿作为空洞的可能性却完全是无着落的,当人们把它们从质料中分离出来时,它们才与质料发生关系。感觉,在感觉内容和表象内容意义上的表象,感觉和表象的综合体或统一体,以及它们的空间的和时间的关系,仿佛就构成了思维和意愿在它之中实现出来的以及感情与它相关的那种材料似的。这个质料,这个同属于心理的事实情况的意识的“对象之物”,因而也属于心理学的领域,从而不可以借助于上述的划分而被排除掉。
当然人们一再认为,必须把一切“对象之物”从心理学中排除出去。人们解释说,心理学的对象并不是感觉的内容、表象的内容等诸如此类的东西,而是感觉、表象等等;简言之,心理学似乎是关于“内在的”或心理的诸“状态”的科学,而不是关于意识“内容”的科学。然而,对实际存在着的心理学所作的简单提示已经表明,心理学并不只是关系到这样一些“状态”。关于单纯的诸状态的心理学并不存在,并且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心理学。与之相反的主张的理由并不是事实,相反,却是把心理学的领域与自然科学的领域划清界限的必然性。人们相信,这个界限恰好只有以人们给心理学赋予状态、给心理的科学赋予内容的方式,才能够得到更可靠的规定。
但另一方面,同样片面的是这样一种主张,即对于心理学来说只有“对象的”内容。人们想把心理学、尤其是意愿心理学局限于对感觉和表象的考察上;这种考察至少必须假定,如果它应当实现自己真正的任务,人们就会认为,作为一切心理事件的最终的建构性的要素只能是感觉和表象,或者甚至于仅仅是感觉。即使是这样一些主张也不习惯于对这些事实寻根究底,而是习惯于进行一般性的思考并提供出处于边缘的动机;此外,还有限地考虑到了对“心理事实”的某种“力学的”或“生理学的”解释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对诸感觉和表象的表面上明显的、经受住把握的那种特征的偏爱,以及对所有那些并非直观地、而是表面上朦胧不清地并且在手中化为乌有地表现出来的东西的反感。
甚至在这里对那些已阐明的心理学的研究所进行的考察也只是表明了,并不存在一门关于心理生活的、仅仅适用于感觉和表象的科学;同时也表明了,在看来能够存在这样一门科学的地方,事实上,用那些所谓被应用于标明感觉复合物和表象复合物的概念所指的东西,要悄悄地比单纯的感觉和表象更多,否则对心理的事实情况的如此这般的描述便是不正确的。当然,还存在着这样一些“心理学的”研究,为了前后一贯地在其普通的观点中保持下去,这些研究并不惧怕对事实的歪曲,当它们任意地进行解释时,感觉或表象的这种或那种复合物就完全表现为了分析性的心理的事实情况。特别是在与意愿相关时,这样一些绝对的命令更不是什么稀罕的事。
在如下的讨论中,对其他一些一般性的问题的考虑现在还不应当判定意愿具有怎样一种特征。因此尚未完全确定的是,物理现象如何才能与心理现象区别开来;或者说,为什么必须要获得对意愿这一问题的解决,如果这种解释应当容许一种生理学的解释或者应当满足于对直观性和明晰性的主观的需求的话。所以,我们从一开始还没有将意愿当作“状态”或“行为”,并且也没有当做“对象的”内容、如感觉和表象意义上的“内容”,相反,我们首先主要是试图在其事实的性质中来确定意愿的。
当然,如果人们可以支配不同于虔诚的心理事实的话,这就将表明,在意愿中不仅应当包括“状态”或“行为”,而且还应当包括“内容”。这样一来,其结果就是,意愿无可争辩地所从属于其领域的心理学不仅与“状态”或“行为”有关,而且也与“内容”有关。然而,对这些问题无休止的争论很容易导致单纯的论战,因为人们并没有在相同的、单义的意义上来使用“状态”或“行为”和“内容”这些概念。因此在这里我可以对这些问题置之不理。
此外,意愿是否只是在人类中发生,或者是否也在动物、植物和无机世界中发生,这个问题始终是完全被搁置的。虽然看来比较可靠的是,对在植物的和无机的世界中的意愿的假定并没有足够的理由。然而,最终的决定只有在确定了意愿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之后才能做出。而且这种确定只是对于人的意愿而言才可以直接地加以阐明。因此,只有人的意愿才应当构成这种研究的对象。
不管人的的意愿现在是不是人的心理生活的基本功能;因而不管一切心理的事件在根本上是不是一种意愿,一切心理的变化过程除了能够作为意志(Willen)的外在方式之外什么也不是;总之,所有这些普遍的主张都必须首先暂停下来。因为对人的意愿的某种研究必须始终以“意愿”这个词的习惯用法的意义作为出发点。并且,这种意义包含着这样一种假定,即并不是每个随意的心理事件都是一种意愿,毋宁说,只有确定地形成了的心理的事实情况才可以得到一种“意愿”的名称。当然,这种假定的出发点并不包含对它本身的正确性不加批判的信仰。相反,对于那些被特别标明为意愿的心理的事实情况的独特性质所作的规定同时就决定了这个问题:有没有理由把意愿作为一个特殊的事实情况与其他的心理事件对立起来。
关于心理的事实情况,我们现在只有通过各种意识显现才能有所了解。因此,倘若意愿应当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的事实情况,那么,意识显现就必定会发生,这些意识显现根据其特点恰好就构成了人们最终以“意愿”这个词所意谓的东西。因此,对这些意识的事实情况、对被意识到的意愿或意愿的意识所作的探究和分析必须首先进行,如果意愿的事实情况应当被认识的话。当然,这里在“意愿的意识”中并不存在人们现在想着某种东西的知识,相反,如果有人想着某种东西,那种意识的事实情况就容易被理解并存在着了,至于他是否会同时觉察到或注意到这一点,这倒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他现在就想着这种东西。
现在人们就可以把整个的心理变化过程当作意愿的意识事实情况来考察了,这种心理的变化过程开始于一种意志的思考或选择和对多多少少有点困难的问题和争论的解答,然后再通过决断或决心而成为意愿的真正的事实情况,并最终在这种意愿的不断作用和引导下而导致被意愿之物(Gewollten)的实现,即导致对具体的方法和逐渐实现出来的个别方法的选择。因此,对意愿的分析作为对这个全部过程的一种分析必须给这些不同的阶段提供一种精确的描述。
然而,只有通过对借助于决断或决心而实现出来的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人们才将会经验到,什么是作为意识体验的意愿。所以那全部的变化过程现在就意味着一种意愿,因为它除了预先的准备阶段和结果之外恰好就包括了这种意愿的事实情况。既可以不需要明确的考虑、选择和意志的决断,也可以不需要直接实现出来的后果,但意愿意识的建构性要素中的每一个却都是现存的,如果那个在全部的变化过程中自身借助于决断而实现出来的阶段恰好是被给定的话。
因此,对于意愿意识的某种分析来说,其主要对象就是那个间接的阶段,这个阶段暂时可以被标明为意愿的、“内在的指向某种东西”的一个状态。所以我们在如下的讨论中将较少地致力于考虑和选择,甚至根本就不去致力于被意愿之物的实现,相反,我们将首先致力于对存在于这二者之间的那种事实情况作出更精确的分析。在一种特定的意识事实情况中无论是先行的还是后随的心理事件根本不可能直接用于对这种意识事实情况下定义,而只能给这种意识事实情况的更精确的规定提供依据和线索。
同时,借助于对研究对象的这种规定,唯一可能的研究方法就得以确定了。因为,如果对意愿的事实情况所作的澄清有必要去分析意愿的意识,那么,其结果只能是纯粹心理学的道路,也就是说,只能是研究意愿的意识事实情况本身的方法。这种所谓“主观的”方法并非必然地存在于对直接经历的某种直接的观察之中的;因为这样一种观察恰如在意愿那里一样大多都是不可能的。毋宁说,这种“主观的”方法大多都是以对直接的或进一步靠后的回忆图像所作的把握作为出发点。因此,这种“内省的”或“内在观察”的方法,正如人们把它称为错误的方法一样,事实上并不是什么“内省的”方法,相反,大多都是一种“回溯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包含有诸多缺陷和危险,它现在毕竟是唯一可能的方法。
人们虽然在目前谈到了许多所谓“客观的”方法,并且认为,由于通常只有“客观的东西”对科学来说才有意义,所以即使是这种客观的方法也必须推荐为唯一科学的方法。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单独“客观的东西”并不具有在其他情况下也具有的同等的地位,因为它在这里就意味着完全不同于其他东西的某物。这种“客观的”方法意欲在对就他人而言可知觉的“外在的”身体的变化过程的观察这条道路上来规定和认识心理的事件。现在,心理的变化过程的确一定是与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变化过程、因而也与所谓的外部世界中的诸变化过程处于紧密的关联中的。并不仅仅是出于兴趣,而且这也是一项必要的科学的任务,即:研究这些关系并在其规律性中认识它们。但是,通过单纯的观察和对身体变化过程的观察,人们并没有获得对与这些变化过程处于关联中的心理的变化过程的洞见,如果人们想要说明,一种心理的变化过程的哪一种性质或改变是与身体的变化过程的已被观察到的性质或改变相符合的,那么,人们必定已经是在心理的变化过程与作为引线的身体的变化过程之间获得了一种合乎规律的关系,而且此外人们也必定已经知道了这个领域,以及在这个人们通过那条引线而达到的领域之上的合乎规律的改变。一切所谓客观的心理学的方法都是以对那种所谓主观的方法的应用为前提的。因此客观的方法对心理学来说只能是辅助性的方法,但却不能构成为心理学的方法。
所以,即使是对意愿的心理学的研究,也不可以单独通过所谓客观的方法而达到它的目的。在人们能够着手将意愿归为特定的生理学的或物理学的变化过程并由后一种变化过程的性质向后推出意愿的性质之前,意愿必须首先在其本质上得到心理学的相当充分的澄清。人们的确绝对不可将这一事实直接看作是生理学的和物理学的变化过程,不管它们是否以一种意愿或以别的什么东西作为条件,或者,那些特定的心理的变化过程是否完全与它们相符合。
这也就表明了,人们在一切领域,即凡是在人们对这种关系不清楚的地方,更确切地说,凡是在人们认为一种“生理学的”或所谓“心理物理学的”意愿理论无须对意识的事实情况事先进行彻底的心理学分析就可以给予的地方,要么根本就不谈论意愿,而是较早地谈论所有其他可能的东西,要么就是把“从自身中”实现出来的日常生活的心理学不加批判地并且是在不知道人们做什么的情况下用作通向生理学的变化过程的纯粹假定的建构的路标。人们假定已经知道自己可能认识到了什么,并将这种已知的东西包括在了新的表达中;人们只有通过外在的变化过程的图像才能直观地得到通俗的意愿心理学。因此,这些理论都具有可信性和让思维停下来的力量。
同时也不应当说,通俗心理学就无权要求这种考虑。相反,对这种如其通常所是的那样的考虑的更大重视只能作为愿望。每个人的确都清楚地理解了诸多意识事实;这只是心理学的少量事实,并不是每个正常的成年的个人都能一次经历到的。在这里并没有揭示出新的东西。所以事先已经猜想到的是,这种通俗心理学就包含了一些正确的意见。但它不仅能够,而且它甚至必须把科学的心理学当作出发点,因为对于成年人来说并不存在别的什么出发点。仅仅对这种心理学作一种不加批判的和不加了解的接受并不妥当。相反,体现于语言和语言应用中的关于心理事实的通俗心理学所赋予的那些描述和澄清必须对这些事实本身加以检验,并且也许必须经受某种修正。这就是说,这种心理学在一切领域都必须进一步发展为对意识事实的分析。
因此,即使是意愿的心理学,也必须首先坚持意愿的意识事实本身。当通过身体的运动——实现出来的身体运动的确经常是达到所意愿的目标的手段——去规定意愿时,比如把意愿简单地定义为“身体运动的原因”,这尤其是不可能的。因为事实上存在有无数的身体运动,它们一般说来都不具有可证实的心理的原因。但是,即使是这个作为“身体运动的心理原因”的意愿的定义,也不具有任何意义。这是因为,尽管那些所谓的表情运动也具有一个心理的原因,但这个原因毕竟不是一种意愿。另一方面,虽然意愿有可能经常是身体运动的原因,但还是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意愿,这种意愿除了指向身体的运动之外还指向某种其他东西,例如任意的注意、沉思、思维等等。但除此之外,连同那种被误认为的定义一道,这种意愿本身仍然根本不能下定义;我们由此经验不到,意愿的意识事实情况是怎样一种性质。
对一种意识的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就意味着把它肢解为其各个部分或要素,也就是说,不仅肢解为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且肢解为只“在抽象中”可区别开的部分。但这样一来,也就进而使那些可能发生的融合产物得到了解决,并使那些常常无意识地保留下来的组成部分上升到了意识。简言之,心理学的一项任务并且是最初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存在的规律性或心理的事实情况的性质所作的规定而实现出来。但是,心理学最终毕竟不应满足于对这项最初的任务的解决。毋宁说,它最终的任务在于对心理的事件作出澄清,即对意识的事实情况的单个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探究,如果必需通过附加地假定存在着的诸变化过程的根据的话。心理事件的一般法则必须得到探究,从这些一般法则出发,诸多个别的具体的意识体验才可以得到澄清。然而,这项任务却是以最初的任务的解决为前提的。心理事件之法则的获得必须以对直接的意识事实所作的研究为出发点。而且,如果人们相信能够在确定的事实之间寻找到法则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就是,不管它是否已经达到,它都必须围绕着哪怕是另外一些心理的事实而得到澄清。但这样一来,那些必须澄清的事实复合物就必须首先得到足够精确地和完全地说明。
当经验表明几乎所有心理学中的争论最终总是要追溯到关于特定的意识事实情况的性质这一问题时,它就使这种方法的必要性变得迫切了。对心理的事实情况的澄清归根到底将是一项相对容易的任务,如果这只能在其性质上被最终规定为澄清之物的话。但是,各种意识显现仿佛都是由少量可靠的和暂时无关紧要的材料构成的。因此,意识显现自身就证明是很少有阻抗力的,如果一种按照已准备好的法则推论出来的“知性”在意识显现的基础上深入下去,以便给它们披上一件理论的外衣的话。这样一来,已获得的理论上的解释看来就相一致了。这种“知性”具有其简化的目的并得到了流动性的解释,但同时又通过令人喜爱的逻辑结构的外壳而遮蔽住了丰富的心理生活。因此,这种对理论成就的满足会很容易使图像贫乏的意识不再产生出来。反之,如果这些意识现象最初曾一度得到过完全地和谨慎地证实,那么,它们就会具有更多的阻抗力,并且会较早地和较强烈地反对那种在一件呆板的理论的外衣之下去粗暴地压制它们的试图,而由此也就较早地获得了一个完全紧靠着它们的丰富的形式外表。
甚至对于意愿心理学来说,现在真正的和最终的任务虽然仍是要寻找因果关系、澄清意愿和制定意愿的法则。但是,即使在这里,在能够着手做出澄清之前,也先需要对心理的事实情况本身,也就是说,首先需要对意愿意识进行探究和规定。
在下面的讨论中,对意愿意识的事实情况的分析只应当在上述表明了的意义上加以尝试,而不应当尝试对意志的过程作出某种澄清。那种寓于对心理事件的某个确定地界定了的部分所作出的其他心理学的研究之中的片面性的危险,在此就自行地被排除掉了。因为正如已经觉察到的那样,意愿是与诸表象和感情紧密地纠缠在一起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它自身就包含着这样一些表象或感情。所以,如果不考虑到诸表象和感情,对意愿的事实情况进行一种精确的分析就不可能被给予出来。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还必须对表象和感情做些说明。
对意志问题所作的一种广泛的和在各方面都加以详细阐明的探讨,其最终结果将是对一门几乎完整的一般心理学的拥有,当然,只能是这样一门心理学,在它之中,意志问题将处于兴趣的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