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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3 | (连载五十三)事实认知是以语言为物质存在形式的信息系统
第一,事实认知是一个信息系统。这与事实认知是一个认识和思想系统的意思是相通的,只是这是从信息论的角度来认识事实认知的性质而已。事实认知在形态上是一个物质与意识的综合系统,具有其信息态和物质态。它反映了意识对物质的认识,表现为一定的思想内容。同时,它又有特定的物质形态,这种形态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语言这种物质载体,而且还包括作为负载思想内容所不可缺少的其它物质形式,如作为实证的特定物体(比如杀人案中的尸体、所有权争议案件中的标的物等等)、作为思想内容或者是语言依附的人脑、纸张、电子软件、电脑硬盘以及人类语言包括语言(和语言意义)表达的基本工具人的口、手和五官、形体等等。所以,事实认知只能是一个物质与意识的综合系统。但是,事实认知的价值在于它所负载的信息,其物质形式的价值只是在于信息有所依附。事实认知作为一些思想或者知识,从信息论的角度而言都是一种信息,即一种资讯,是一种关于人和事物情况的消息、音信。(参见现汉P1381)所以,我们在认识事实认知时,首先要明确事实认知是一个信息系统,是包括一定知识和思想内容的信息体系。这种作为一种社会信息的存在,是事实认知的基本价值之所在。没有了这些信息的内容,事实认知也就不成其为事实认知了。
第二,事实认知无论是以什么形态存在,它们都要能为人们所感知。物质态事实认知只需要通过感觉就可以获得;信息态事实认知不仅是通过感觉,经常还需要通过思维活动才能获得。人们的感知与思维的表达,之于未感知者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未表达出来之前,这一感知的物质态也好还是信息态也好的认识结果,只是一种客观存在于人脑中的事物。就未感知者而言,它是一种未知的客观存在。但是,人们的感知与思维如果不表达出来,就无法被其他未感知者所感知。显然,未表达的感知在证明活动中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证明活动的价值首先在于证明内容的物质表达,没有表达就没有证明。可见,物质形态之于证明活动、之于事实认知的性质是何等地重要。因此,我们在认识事实认知的内部关系时,就应当看到它还有物质关系与信息关系之别。物质关系指物体的、物质性的外在关系,如人体与手掌的关系、桌子与椅子的关系等;信息关系则是指物质所负载的、能与外界交流的资讯,如人脑对手掌转动的指令、桌子对椅子的依赖等。任何客观事实都是一个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系统,而事实认知的物质形态却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系统。事实认知有特定的物质载体,但它不是一个物质系统,因为它在物质态上是无法构成一个系统的。信息系统才是事实认知的基本价值之所在。事实认知的产生就是因为其所包括的思想内容,这种内容就是构成系统的证明信息。没有构成信息系统的事实认知是没有意义的。信息,构成系统的信息,是事实认知的一个重要性质。事实认知所包括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信息,是事实认知作为社会存在的必要性的重要前提。没有了它特定的信息系统,事实认知也就失去了它的社会意义,失去了它的存在必要。
第三,事实认知以语言为其物质存在形式。任何证明活动都离不开语言的形式。事实认知在人们的感知活动中和在证明活动中,都是以语言的形式存在的。因为语言是主观表达的基本方式,是人们表达认识的基本方式。未能表达并能为他人所感知的感知,之于未感知者而言是一种“不知道”的自在之物而非人们所认识到的自由之物。同理,“不知道”的事物在证据中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事实认知不仅是思想的、信息的构成,更是系统性的语言组合。只有系统的语言组合,事实认知的信息表达才会清楚明白,其思想内容才会准确表达。事实认知的信息意义,必然依靠其语言系统以及语言的准确表达。没有构成语言系统的事实认知,也会难以为人们所理解、所认识。所以,证据也好、证明对象的事实认知也好,它们都要么被感知、要么这种感知通过语言的形式被未感知者感知,否则,它们在证明活动中就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事实认知的信息性质和它的语言性质是不可分离的两个重要方面。事实认知必须同时是信息系统和语言系统,它才能作为一个社会存在而存在,也只有这样它才具有起码的社会价值。
第四,任何证据现象作为一种事实认知被人们所认知时,也只能是一种信息的存在。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在本质上也只是一种证明信息。案件当事人、目击者根据自己的印象,在“事后”对案件事实的语言描述,已经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对自己亲身经历的一种语言表达。这种表达,由于人自身的局限性,即使是最诚实的人,其描述也不可能对“原始的事实”毫发无损。“原始的事实”的整体是永远无法在事后被人们感觉到的。即使是现场录音、录像,那也不是原始的事实本身,而只是原始的事实的声像记录(痕迹)。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客观存在的原始的事实具有不可重复性。原始的事实作为整体而言,只能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而不可能被人们直接感知。原始的事实的片断,可能作为痕迹的形态而未被时间淘汰,并且可能为人们所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