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来源: 2010-12-10 09:27:32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元朝基層行政機構

元代社會的基層行政設施,是通過社制坊里制的推行而確立起來的。社制又稱村疃制度,是元朝在農村的蒙、漢地主統治機構的基層組織。

元朝,在縣一級下面設立兩套行政組織(與駐防軍相結合):城關的坊里制;農村的村社制。坊里制於城內分若干片,名曰隅(如東西隅、西南隅、東北隅、西北隅)。隅下設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設里或社,置裏正、社長;有的設巷而不設里,置巷長。村社制則於縣下設鄉,置鄉長;有的設里正而不設鄉長。鄉之下設都,置主首。

主道名額是:上等都四名,中等都三名,下等都二名,均視戶數多寡而定。都之下設村社。社的戶數,率以五十家為准,除駐防蒙古軍、探馬赤軍外,蒙古軍由各自千戶的士兵編成。探馬赤軍從各千戶、百戶和部落中揀選士兵,組成精銳部隊,在野戰和攻打城堡時充當先鋒,戰事結束後駐紮鎮戍於被征服地區。戶數超過五十家者,待增至一百家,添設一社長。不滿五十家,則與附近村落相並為一社。地遠人稀處,難以相並的雖不滿五十家,准自立一社。亦允許三村、五村合併為一社,其社長由適中之村,擇一人擔任。社長的職責在於勸督本社農民務勤農業,不致墮廢嚴禁社長率領社眾非理動作聚集社長應監督農民聚眾集會,有不服從社長勸告者,從本處官司就便究治坊里制和村社制在實行的過程中逐漸合二為一。

元朝的统治

元·卢沟筏运图。描绘了元世祖至正三年(1266年)在卢沟桥附近漕运西山石木用于修造大都宫殿的情景。

早在元朝成立前的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佔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强烈反对这个计划,因而该提案没有实施。

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在消滅南宋前,統治者忽必烈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开始行汉法,将中原的大都作为首都,建立了一套以傳統中國中央集權作藍本的政治體制,例如设立了三省六部和司农司等一系列专司机构,使用中原的统治机构来统治人民,並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劉秉忠姚樞許衡等。元朝的首都大都就是在劉秉忠等人的规划下建成的。此外,元朝还建立了儒户这个户籍来保护和优待读书人。后来,又恢复了科举制度(不過名額很有限),尊崇孔子,并将儒家学说中的程朱理学定为元朝的官方思想。

然而,其“汉法”施行得并不彻底。而且,元朝存在等级歧视制度。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元朝将国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朝有把国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6]。比如元政府曾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7]。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雖然實際上存在很多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族人均不平等。“元朝人之种族观念,事诚有之。可是刘秉忠姚枢许衡以文学侍从之臣替世祖忽必烈创设典章制度,史天泽董文炳为元朝开国打江山前后数十年,范文虎以宋朝降将征日本又失败之后仍以中书右丞商议枢密院事(行政院秘书长兼军事委员会委员),可见得汉人并未完全被歧视。即到后期汉人难于在朝中执掌大权,可是在御史台以监察官的身分纠举蒙古色目大臣,仍毫不假借,也有实效。而贺惟一做到御史大夫和左丞相也算是位极人臣(他末年不得善终是元朝朝廷的政治问题,与种族无关)。”[8]。(与贺惟一同时期的右丞相脱脱是蒙古族,也不得善终。)由於元朝的覆蓋面積較廣,除中原地區外還包括許多其它地方,不少中亞汗國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員都不滿忽必烈行漢法的舉動,忽必烈晚年也漸與儒臣疏遠,因此漢法並未成為一套完整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