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指教。我的逻辑是这样的。

来源: 2009-01-16 00:13:18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认为咱们俩的分歧在于我认为“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陈述,“自愿选择。。。”和“不违反。。。原则”都指向并强调“合法权利”,所以我省略了一些推理的步骤。

人可以“自愿选择的。。。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有很多种,前提是这些活动或生活方式要合法。其实“活动或生活方式”是次要的,我认为李老师在这儿想强调的是“自愿选择”。这四个字作为个体来讲是一种自由意志,一件事情我选择干或是不干都行。比如说投票权,我可以选择投或者不投。但是对于换偶来讲这四个字除了表达个体的自由意志外还是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根基,因为换偶是集体项目,光你自愿选择没用,必须大家都自愿选择,否则就成强奸了。

“不违反。。。原则”强调的也是合法性,不自愿就是强迫,不私密就是公开,不成人就是幼儿。哪个听上去都不合法。

最后一句如果没有前两句的话根本不可能独立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支持。李老师也提到过“聚众淫乱罪”,还出谋划策如何规避。所以她没有法律依据证明换偶合法,只能靠前两条牵强附会。

如果不省略任何步骤的话我理解的李老师的逻辑如下:

因为是“自愿选择”同时“不违反。。。原则”,所以换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因为换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它对社会无害。

当然你的理解也可能是对的,那我改一下:

第三条,李老师的逻辑似乎是这样的,因为是“自愿选择”同时“不违反。。。原则”同时换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它对社会没有伤害。我对李老师的问题是:“如果在她眼中不道德的东西是人们自愿选择的同时又不违反。。。原则同时并不触犯法律的话是不是对社会就没有伤害?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放开了去干?”

你觉得怎么样?

至于我是不是你弟弟,我没什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