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本市自2013年5月1日起调整完善灵活就业参保办法。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此次调整办法时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即:自2013年5月1日起,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