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政治地位的提升
妇女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之权利。5 妇女参政权代表妇女人权的最高体现层次,亦是妇女解放进程的指针。于我国,妇女参政问题提出不足百年,然而新中国的成立为妇女参政事业建立了优越的制度。 中共于《共同纲领》中,首先订明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而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及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均订明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于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 解述妇女参政的条件,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 亦即表示只要是年满十八岁的妇女就可以在公平的环境下拥有参政权利。从这些法律的订立,可见共和国对于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之决心,希望燃烧起妇女对参与政治的热炽心灵。
在选举上,自1953年颁布选举法后,同年12月开始的全国进行基层选举中,90%以上的妇女踊跃参与投票,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妇女代占总数的 17%。在此后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占12%。7 发展到1992年底至 1993年初的人大代表、政府和党代表大会的中央及地方选举中,当选妇女人数增加了32%,与1990年相比增长了30%。由此证明,妇女不仅在法律上, 而是在事实上开始进行政治参与活动,并着实的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于领导人方面,在1951年共产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中约有15万女干部。8 经过 40多年的发展,就以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的人数比率来看,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中,共有女代表147人,占总代表人数12%,直至 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时,妇女代表已增至626人,占代表总人数 21.0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乃国家最高的决策机关,妇女干部在当中所占的席位逐年增加,反映出有更多的妇女能直接管治国家,中国妇女能在短短数十年创造出如此成绩,是值得赞扬的。
于地方上,五十年代合作化时期,我国妇女参政出现了第一次高峰期,中央方面除了有女部、女人大代表外、地方上亦有女省长、女县长。1956年全国共有75万6千多个农业合作社,当中70-80%的社有女的正副社长,约有50余万人。10 在广东省梅县龙坪乡中的一个“红旗”农业社中,正副主任全是妇女,9个社务委员有7个妇女,6个正副生产小组也全是妇女。11 而较实在的例子是山西平顺县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副社长申纪兰、陕西大荔县马廷海农业生产合作社副社长侯玉琴等。12 有此成绩,是基于中央要求社社要有女正或副社长,以加强妇女的参政意识。
其实,拥有参政权利对妇女解放具有深远意义。妇女能参与政治生活,是妇女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有相同权利和地位的表现。在法律上给予对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护,能够增强妇女对政治的觉悟,强化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自主精神,进而发挥自身的才能去管治国家,贡献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