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钓鱼岛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来源: 2012-09-18 14:54:20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涉及钓鱼岛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2012-9-18 14:45| 发布者: 远航一号|原作者: 国际法常识

摘要: 关于钓鱼岛以及台湾归属的最重要的三个国际文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三者存在一个依次确认的关系:《开罗宣言》的内容被《波茨坦公告》所确认,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在《日本投降书》中被白纸黑字地确认了。

关于钓鱼岛以及台湾归属的最重要的三个国际文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三者存在一个依次确认的关系:《开罗宣言》的内容被《波茨坦公告》所确认,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在《日本投降书》中被白纸黑字地确认了。



很多人,或出于无知,或出于有心,望文生义地把《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理解成两份发言稿,其实不然,它们都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特别是得到《日本投降书》的确认后,其法律地位更是不可动摇。



先看《开罗宣言》,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发表《开罗宣言》(1943年12月1日),后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并获得完全同意,其中部分内容为: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可见这份文件不但明确了中国的岛屿归属,而且决定了朝鲜(韩国)的独立地位,要否认了《开罗宣言》,朝鲜和韩国也得做回日本殖民地。





《开罗宣言》中涉及领土归属规定的英文原文如下:




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其中明确要求日本归还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满洲和台湾及其附属澎湖列岛。当然这个such as和territories stolen from China是一种带有模糊和解释张力的表达,也就是说对于满洲和台湾之外被窃取的领土要求需要我们在《开罗宣言》的规定之外寻找可靠的法律依据。





再来看《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其中第八条规定如下: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这一条说明了以下三个问题:一,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有效性;二,限定了日本的主权范围,不包括台湾、钓鱼岛和琉球;三,“吾人”是包括中美英在内的二战同盟国,所以未得到中国承认的、美日私下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中与此相悖的部分,拿琉球和钓鱼岛私相授受是无效的。





《波茨坦宣言》作为法律文件,是日本得以投降的先决条件,其中涉及日本领土主权的英文原文内容如下:




8.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即《波茨坦宣言》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成果:日本的领土仅被允许保有北海道、本州、四国和九州四岛,而其余离岛的主权是需要由“we”即战胜国得以决定。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效力的,可以先看看日本方面的态度:




日本政府致中美英苏政府电(1945.08.15)  

 

一、关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规定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赦令。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   

天皇陛下并准备对日本所有海陆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管辖之所有部队,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盟军统帅部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项命令。   

引自《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上述两份文件绝不仅仅是两份发言稿,是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法律文件,是确认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基本准则。否认它们不是简单的口舌之争,而是要挑战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是要挑战同盟国的战胜者地位,是要推翻历史的公案,是试图重新继续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要重新走上军国主义道路,是要再次侵略中国、亚洲乃至全世界,是要再次把中国、亚洲乃至全世界推入苦难的深渊。是可忍,孰不可忍。



对此还有任何怀疑的,再来看看下面这份法律文件:《日本投降书》。



1945年9月2日,上午9点4分,停泊在日本东京湾“密苏里”号战列舰上,签署了《日本投降书》,日本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这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彻底结束。其中文原本今天保存在台湾。



日方代表是外相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

同盟国方面的代表是: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   狄里夫杨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浦列米   

加拿大国代表 柯司克列失   

法兰西国代表 克列克   

荷兰国代表 赫尔佛尼兹   

新西兰代表 依西特



《日本投降书》开篇第一段话就是: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

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想否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请先试试否认这份文件。



《日本投降书》是全体同盟国人民用千百万的牺牲换来的,特别是抗日战争,其法律效力是无可质疑的。看看那些签名吧,与之相比,美日、公知和民国余孽们所津津乐道的《旧金山和约》根本就是一张废纸。奇怪的是,各方和媒体都不怎么提这份文件,拿着如此无可辩驳的证据,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甩到日本人的脸上,对他们说:“不认帐是吗,有一个办法,把抗日战争重打一遍!”

下面要提的是被日本和亲日本势力视作其对硫球诸岛及钓鱼岛主权依据之一的《旧金山和约》。当然这个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参加,并且一直也都没有承认。涉及有关领土主权的规定如下:




Article 2


(a)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c)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Kurile Islands, and to that portion of Sakhalin and the islands adjacent to it over which Japan acquired sovereign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reaty of Portsmouth of September 5, 1905.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e) Japan renounces all claim to any right or title to or interest in connection with any part of the Antarctic area, whether deriving from 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nationals or otherwise.


(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Article 3


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这部分内容与中国权益有关的是对硫球和大东诸岛的归属问题,即在就《旧金山和约》中规定了美国的托管权具体来说就是对这些岛屿领土及领海以及所有居民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以及对一切台湾(Formosa)及其附属岛屿权益的放弃。不少日本人士认为《和约》的上述内容似乎支持了以下两个论点:



1)《旧金山和约》潜在地承认了日本对硫球诸岛的主权(sovereignty)。

2)近些年甚嚣尘上的“台湾未定论”。



关于1)我们可以发现在《和约》关于领土权益的相关规定中从来没有出现sovereignty这一词汇。至于美国后来的“归还”是不是从法理上承认了日本对硫球诸岛的主权呢?并不必然导致那样的推论,实际上这涉及后面另外的一个条约,即美国与日本签订的所谓《日美就硫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这部分内容涉及硫球及大东诸岛法律地位的内容如下,其中在总则中:




Consider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esires, with respect to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o relinquish in favour of Japan all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and thereby to have relinquished all it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ll territories under the said Article; and Considering further that Japan is willing to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for the exercise of all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这里指出了,这个条约是以《旧金山和约》为先决条件的(实际上如果《和约》不能够支持日本对硫球的主权,那么所谓的《归还协定》就更不能了),而对日本各项具体权益的规定在于第三条,也就是上面所引用过的那些权益,这在《协议》的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明确规定:




ARTICLE I

1. With respect to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 below,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linquishes in favour of Japan all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Agreements. Japan, as of such date, assumes full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for the exercise of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 said islands.






那么根据前述对《和约》的解说,那么日本对硫球的权益实际上仅仅局限于所谓的“实际控制”,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主权则是连美国都没有承认过的。但是我们回到《和约》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着重在于“renounce”这个术语,即明确否认日本拥有权益的领土,那么这样似乎在于第三条的对比中,“显得”日本并没有被拒绝对硫球主权的声索权,甚至“似乎”美国“暗示”了日本对硫球的主权(可惜啊,可惜,精明的山姆大叔就是不明说阿,不明说)。当然inference与直白的indication和直接interpretation是有着天壤之别的。所以“暗示”并不能当台戏唱的。



让我们继续来讨论2)中的“台湾未定论”。其实在《旧金山和约》中,对日本放弃台湾一切权益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不得不承认,小日本的确是很会钻空子的民族。“未定论”这种说法的逻辑前提即在于——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到底是内战关系还是“两国关系”。而后来岩里正男执政时期的搅局,就把原本清楚的台湾问题给搅混了。如果确认了陆台的“两国关系”,那么无论是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还是作为冲绳附属岛屿,大陆必将在此问题上失去适当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钓鱼岛问题就变成了台日之间的“双边争议”。那么以日本远强于台湾的军政经实力,显然在摆脱了中国大陆这样一个对手后,对于钓鱼岛的争夺会处于一个较有利的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一个历史背景是,51年签署《和约》时代表中国行使联合国代表权的实体是“中华民国”,尽管其政府所在地是台湾。不过“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问题我们必然要坚持是内战问题,无论双方相互怎么打,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实际上早就在45年就解决了。《和约》中至少确认了台湾主权不容日本置喙,无论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属于谁。那么作为一个必要的补充,需要我们做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证明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最后一个需要提及的法律文件,也是被一些敌对的、别有用心的法学家们肆意歪曲的一项条约,就是我们与日本78年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其中第四条: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这一条被那些阴险的法学家们拿作中国亦承认《旧金山和约》的证据(其实通过前面的论述,大家可以发现就算中国承认了《和约》,也并不等于中国承认了日本对相关离岛的主权,因为《和约》自身就没有支持那种看法)。



当然,如果我们对第四条作一个深入的解读,那么其实第四条中所谓“不影响立场”的意思即为(用大白话说)——你们小日本与第三方(注意潜台词其实暗含了双边条约的意味,作为多边条约的《和约》似乎并不在其中)签的东西,自己爱签就签,但是中国没有承认你与第三方条约的义务。也就说你可以保留你的立场,我并不强制你改变你的立场,但是我们二者签订的条约义务你仍然是要兑现的。



让我们再来看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实际上日本通过种种行为(《日美安保条约》,《有事法案》,寻求修宪,寻求“集体自卫权”即军事同盟义务)已经违反了上述两项。因此即便是在假定从此条约可以引申出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的承认,那么日本对上述两条的践踏,完全可以视作违约,那么中国也就完全没有履约的义务。



特别是第五条: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说到底这份条约是带期限的条约,就算加上任何对中国的苛刻义务,但是按照第五条,中国完全可以单方面终止这项条约。



小结:根据以上文字的说明,作为二战后中日正常关系的奠基石的,应当是《波茨坦宣言》。没有《宣言》也就没有日本的投降,也就不会有联合国机制,更不会有《旧金山和约》。所以任何二战后关于日本地位的国际法约定都实际上是《波茨坦宣言》的衍生物,原则上并不能与《宣言》相违背。所以即便假定我们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我们并未承认),那么《和约》及其衍生物《日美就硫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议》也必须与《宣言》的精神相一致,而实际上这两个法律文件确实就日本对诸离岛的主权问题上并没有背离《宣言》的精神,即在这两份法律文件中仍然也没有确认日本对相关离岛的主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本质上则是一份约束力极低的双边条约,双方都有权可以随时宣布废止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