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的《大宪章》在严格定义下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而是一份中世纪的法律协议、封建特权条约或立法文件。它最初旨在解决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利益分配,但为后世的宪政奠定了基础。
具体原因和定义如下:
- 性质上是特权条约:《大宪章》是英国约翰国王在贵族叛军的兵临城下时,为了停战而签署的协议。它承认了封建贵族、教会和商人的部分权利。
- 非现代成文宪法: 它没有规定国家的权力架构、政府组成或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现代包含国家根本制度的“宪法”概念有较大差距。
- 法律地位的转变: 它最初更像是一个“分赃协议”或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后来才被尊为限制王权的基石。
- 英国的无宪法传统: 英国宪法不是一个单一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大宪章》、《权利法案》、普通法和惯例等组成的混合体。
综上所述,虽然它推动了“王在法下”的法治原则,但《大宪章》本身只是一份重要的历史法律文件,而非宪法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