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废除《辛丑条约》及其附件:
- 取消了列强在华的驻兵权,收回了北京使馆区的管理权。
- 停付庚子赔款(虽然此前已有部分退还或停付,但在此条约中法律地位被正式终结)。
- 废除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废除了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以来确立的外国人在华司法特权。此后,所有在华外籍人士须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 交还租界与收回行政权:
- 收回了上海、厦门等地的公共租界行政权,以及天津、广州等地的英国租界。
- 废除内河航行权:
- 废除了自等条约中规定的外国军舰与商船在内河(如长江)自由航行的权利1858年《天津条约》。
- 废除沿海贸易权:取消了外国船只在中国通商口岸间经营沿海贸易的特权。
虽然此次签约主要针对美、英两国,但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随后,巴西、比利时、挪威、加拿大、荷兰等国也相继与中国签署了类似的新约,逐步终结了清末以来形成的所谓“不平等条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