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 政府对高校教员退休的规定。

来源: 2026-03-10 10:59:34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民国时期, 政府对高校教员的自然退休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国民政府于 1944 年

6 月颁布的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 中将大学教员退休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

是可以申请退休的教师, 为 “服务十五年以上年龄已达六十岁者或服务二十五年以

上成绩昭著者”; 二是应立即退休的教师, 为 “年龄已达六十五岁者或心神丧失、

身体残废致不能胜任职务者”。大学教员在退休以后, 因其退休时的情况其所能

享受的退休待遇也有所差别: 一是退休后可以享受年退休金的教师, 为 “服务十五年

以上已达申请退休年龄而申请退休者……服务十五年以上心神丧志或身体残废致

不胜职务而应即退休者” ; 二是退休后可享受一次性退休金的教师, 为 “服务五年

以上十五年未满, 已达退休年龄而应即退休者等” 。同时, 大学专任教员和兼职

教员的退休金待遇也有较大差别,“年退休金之数额, 专任教职员按其退职时之月薪

额合成年薪, 兼任教员按其最后三年内年薪平均数, 依下列百分比率定之: 服务十五

年以上二十年未满, 申请退休者百分之四十, 应即退休者百分之五十; 服务二十年以

上二十五年未满, 申请退休者百分之四十五, 应即退休者百分之五十五; 职员因公伤、

病致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而应即退休者, 依前项规定外再加百分之十” 。

可见, 针对不同教龄、 不同身份隶属关系、 不同退休情形的大学教师, 政府和学校分类

施策, 给予了不同的退休政策和待遇, 在给予大学教师以基本保障的同时也体现出

了明显的分类管理思想。


 

民国时期高校教师的分类管理

https://library.ttcdw.com/dev/upload/webUploader/202209/1662603502eb261e0a75d5038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