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到底占多少土地,佃户究竟交多少地租?
【地主占有农村耕地的30%,而不是70%-80%】
1947年毛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说道:“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以 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此后,“占人口户数8%左右的地主富农,控制着70%-80%的耕 地”,就成了“历史常识”。
毛得出上述结论的依据何在,目前尚无人知晓。但毛1930年所做的《寻乌调查》,并不能支撑其1947年的这个论断。据《寻乌调查》,寻乌全县农村 人口中大地主(收租500石以上)占0.045%;中地主(收租300石到500石)占0.4%;小地主(收租200石以下)占3%;富农(有余钱放债) 占4%,中农(粮食够吃不欠债)占18.255%,贫农(粮食不够吃欠债)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 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
建国后中共在江西农村调查,也说明“占人口户数8%左右的地主富农,控制着70%-80%的耕 地”不准确:
“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0年编印的《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资料》统计,江西在1949年以前的原白区地主、富农共占人口的11.3%,占有 土地的44.6%;湖南1949年以前的丘陵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4.1%;在山区则只占人口的7.6%,占有土地的 54.5%。从这个统计可以看出,在1949年以前江西的原白区,湖南的丘陵地区和山区(湘赣边区主要是山区),地主、富农的人口在7.6%至11.3% 之间,占有的土地(包括公田5.7%至14%)在44.6%至64.1%之间,即10%左右的人口占有土地的半数左右或稍多一点,并没有达到70%到 80%。从二三十年代到1949年以前,经过战乱和分化,虽然地权一般来说有所分散,但变化不会这么大,相差不会这么悬殊。出现这个差别的原因,恐怕主要 是二三十年代还没有对农村各阶级作出科学的划分,将一些不属于地主、富农的人划入了地主、富农之列,从而使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比例显得高了。”(《对毛 泽东二三十年代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分析的重新研究》,郭德宏,党的文献,1989年第5期)
江西的情况也可以参考学者黄道炫的结论:“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一地区地主、 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就更大规模的东南地区而言,该数据也有相当的代表性。”(《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 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一期)换言之,中国近代农村社会,是一个自耕农社会,而不是一个佃农社会。
国民党同样重视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也留下了诸多调查数据。有意思的是,国民政府的调查数据,与上述中共方面的调查数据,并无太大的差异。譬如:1932年 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的调查数据显示,地主户数占7%,土地拥有量为38%;再如: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的调查显示,地主户数占 5%,土地拥有量为34%。
中立人士的调查结论也与国共两党的大体相当:
中立人士的调查数据,与国、共两党的结论,也没有太大差距。例如,“薛暮桥曾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左右所作的陕西、河北、江苏、浙 江、广东、广西六省农村调查报告,推算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9,9%,占土地的63.80%,陶直夫(即钱俊瑞)则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耕地分配(亦 不包括东北)约为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10%,占土地的68%。”这是中立人士估计中比较偏高的数字。(《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章 有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又如曾创办金陵大学农经系的J . L.Buck教授,1921至1925年间以及1928至1936年间,先后在中国主持过两次大型的农村经济调查。首次调查范围覆盖7省17县2866个 农家,之后据调查材料撰写成《中国农家经济》一书,二次调查扩展至22省38256个农家,编著成《中国土地利用》一书。Buck教授的结论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给佃农耕种,成为中国重要的问题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过度估计的情事。(实际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为耕种人 所领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土地,用于佃赁。在产小麦的地区,耕种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与之相较,产稻谷的地区,自有土地为五分之三。 将农民分为不同的门类是另一种衡量佃赁程度的办法: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三分之一为半自耕农;其他百分之十七为佃农。”
没那么多地主富农怎么办?普遍的矮子里拔将军,找不到阎王就找鬼
由于当时划分阶级成分缺乏正确的统一标准,所以土改时候对地主富农的定性相当随意。1948年华东局五莲县土改工作团在总结报告中写道:“成分的划分都只 是干部自己主观的规定,在进行斗争时就规定谁是地主,谁是富农,在组织雇贫农时就规定谁是雇贫农。中农一般分成自地中农、翻身中农(佃中农与新中农),或 是老中农、翻身中农、新中农。富裕中农许多成为小富农。富农好多就称为地主恶霸。地主一般分为地主、破落地主、化形地主等。因为划时缺乏标准,及为过左情 绪所笼罩,所以毛病很多,标准不一。如在经济上的标准,有单按地亩多少、单按自地佃地、单按生活好差,有过轻微剥削的即是地富,有过贪污盗窃行为的即是恶 霸,因经营副业生活优裕的亦作为地富看待,在穷庄里是普遍的矮子里拔将军,‘找不到阎王就找鬼’,许多中农被升为地富。治态度好坏亦作为定成分的标准,如 做过坏事的,在顽方、伪方干过事当过兵的,有特务嫌疑的,有恶霸行为的,和干部关系坏的,阶级成分就上升;关系好的及干部积极分子本身,阶级成分就下降; 有的则被挟私报复,有的查三代。此外,因为文化的差异,也作为定阶级成份的标准,如医生、教师、会算会写生活较好及其他自由职业者,有许多被认为是大肚 子。”:
因此,在土改时很多村长并没有那么地主富农,但在政治强压之下,许多人被“凑数”错划为地主富农而打死:
“不少村庄在极左的口号下,除对少数地富外,有些被斗对象(包括某些一般群总和共产党员)是仅仅因个人成见和私仇而打死,在短短的几天里一个只有三、四十 个村庄的区,就打死和活埋了一百几十人。例如我到元岭张家村做了调查,这是一个‘矮子当中挑长子’,找了一户一般富农,一户中农,就把这两户全家12口 (一户7口、一户5口)男女老少全部抛入一眼井里,连刚刚生下几个月的小毛头也不放过,说是要做到斩草除根,然后用泥土把井填平。”(《胶东解 放区见闻录》,王文正,P133)
地主的典型特征,除了拥有大量土地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出租土地给佃户。在出租土地的比例问题上,巴克也做了一个估计,认为30年代约有 28.7%的私人土地出租,再加上约占6.7%的几乎全部出租的公有土地,租给佃户的土地共占全部耕地的35.5%左右(《剑桥民国史》)。
佃户究竟交多少地租?
关于地主究竟搜刮了佃农多少劳动成果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的数据。基本语境无外乎是佃农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都被地主老财无情地剥削一光。不过遗憾的是,对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却很少涉及。
林则徐对晚清江南地区怎么交租的问题有过实地考察。在《江南催拼科稻编》里,林则徐这样描述(译文):“吴地的习俗,是地里所种麦子的收入全归 佃户,所种的稻谷则要给地主家交租。所以当地的佃农都喜欢种麦子,不喜欢种早稻。……”麦子作为“副产品”不用交租,所以林则徐说,当时江南地区百姓都普 遍种一季麦子,再种一季水稻。
只有土地上的“主产品”交租,“副产品”不交租,在晚清是社会普遍现象。乾隆年间编纂的《岳州府志》里就提到,当地政府明确鼓励佃农多种杂粮,因为种稻谷的最大获利者是地主,而种杂粮的最大获利者是佃农。
杂粮的产量其实也是很可观的。以林则徐所调查的江南地区的春小麦为例,小麦七斗可以抵稻米五斗,而稻谷一石才能抵稻米五斗。一麦一稻总收入显然并不比种双季稻差,而对佃农而言,种小麦不用交租,显然更加划算。
关于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是:并不是佃农租种的所有土地都需要交租。
譬如:南方许多地方,只有水田才计算地租,其他附带在水田上面的旱地、山林、水塘则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自然也没法计算地租。而即便是水田,以湘中为例,在“中稻”交租之外,佃户另外再种的早稻或者秋季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
作为附带品的“山、泽、土”不计算地租,大约是清末民初时期南方的普遍现象。民国《南川县志》里就明确提到四川附带“山土”从不交租。浙江《兰溪县志》里也有着同样的说法。
这些山、泽、土究竟产出多少,是个很难统计的问题。不过产量不会很高是一定的,否则地主也不会将其当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
所以,判断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贸然下结论说地主拿走了佃农百分之几十的劳动成果,是极其草率的。
中国历史上的交租方式,除劳役租,也就是履行给地主家干活的义务之外,可以区分为分成地租与定额地租两种。前者地主与佃农依照每年产量按比例均 分;后者则属于按亩计算的定额地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铁板租”,不论丰歉,租额总是固定的,杨白劳所欠黄世仁的地租,大略就属于这种“铁板租”。
清朝乾隆年间,两江总督那苏图在一份给皇帝的奏疏里描述了当时清帝国的大概交租方式。那苏图说:“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大江以南,则多系计亩收租”。其实当时北方也很流行“铁板租”,只是南方更加流行。基本上,明清两代乃至民国,“铁板租”一直都是交租的主要方式。
文学作品里黄世仁凶神恶煞逼死杨白劳的主要武器,就是他们之间存在的“铁板租”,无论杨白劳的年成好坏,黄世仁的地租总归是固定不变的。一旦杨白劳碰上荒年,无法完成“铁板租”,欠下了债务,黄世仁再来上一个利滚利,息加息,杨白劳从此以后也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但实际上,明清两代的地主们基本上都做不成黄世仁。可以说,逼死杨白劳的“铁板租”,被完整付诸实施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明朝末年人耿橘大在谈 及江苏常熟地方的田租问题说,曾这样说(译文):“最好的田地,每亩交租不过一石二斗,但实际收到的田租,从来不会超过一石。”实际收租比率不过80%而 已。
清代道光年间华亭县的数据,上等好田,能收到“铁板租”的80%,比较差的就只有50%了,平均下来,不过是62%而已。
这种按照“铁板租”定额,打折交租的方式,在明清两代及民国时期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黄世仁那般一个子儿都不松口的现象,在明清史料里面几乎是 看不见的。传统社会底层以儒学为维系,形成了很多平衡底层经济利益的乡约、乡俗,这些乡约、乡俗都制约着“铁板租”的实际收取率。清代人旺辉祖在《双节堂 庸训》里头,就明确提及:“偶遇歉岁,自有乡例可循”。完全脱离了这种基层儒家乡约,如黄世仁般一口咬定“铁板租”不松口的地主,实在是少之又少的。
章有义专门研究过明清两代徽州地区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交租关系,写成《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一书,资料收罗十分充分。在搜集到的(安徽)徽州地 区的地主租簿中,“赖租”、“不交”、“赖迄”之类的批语层出不穷。在一家胡姓地主家的租簿上,写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批语:“欠二升”、“赖三斤”、“此佃 不好,年年要少”、“只纳这些,屡讨不交”、“此人狠”……有的定额9.5秤只交6.5秤,后面批一“恶”字……再譬如黟县孙居易堂的租佃帐簿,随处可见 “言定补来”、“言明年 补”之类的批注,但后来大多数都没有补交,甚至还产生不少新欠。譬如某佃户租额是七勺,同治七年的账下,注明:“实收四勺零六斤,仍言定补足”,后来并未补交;到了同治八年,又欠下新帐,“言补足”,结果还是没补交;到同治九年,反又欠下新帐三勺,“仍欠,言定明年补足”;…… 祁门廖姓地主家的几个老佃户,同样常年欠租不还。佃农汪福在廖家租种田地达30年以上,在他的相应租帐上面,批了一句“奸刁之极”,另有补充:“其田甚好,千万勿被佃人蒙惑让谷”。这位30余年 的资深老佃户,勉强交足租额的次数,不过四五次 而已。…… 也就是说,无论荒年丰年,租子都不能全部交足,几乎是明清时期佃户们的共识。
这个地租的折扣率到底是多少,也很难得出具体的数据。但能收到8、9成的情况是相当罕见的。清朝人王炳燮就说,苏州地区实际收取的租米,多的也 不过达到5、6成,少的才收到3、4成。苏湖足,天下熟。苏州地区田地好,灾害少,地租折扣率仍旧如此,其他地区也就可想而知。
所以,判断一个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单纯以租佃合同数据为准,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从明到清:地主们能收到的地租越来越少
总体上来讲,地租的实际收取比例,从明代往后,一直是在不断上升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如下:
16世纪下半叶—17世纪上半叶的明代末年,约为八九成;
17世纪下半叶—18世纪上半叶的清代前期,约为七八成;
18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叶,约为七八成;
19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9世纪末,降为五六成左右。
也就是说,从明到清,地主们所能够收取到的实际地租,是越来越少了。
曾国藩当年就在给朝廷的《备陈民间疾苦疏》里面谈到他所管辖的江南几府,说(译文):“每一亩田,产稻米自一石五六到二石左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 数与抗欠之数,最后业主所能收到的地租,怎么也超不过八斗”,可见佃户们的“抗租欠租”活动,在当时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
民国时张扩强曾对地租缴纳问题作过实地调查访问,结论是:“在一些地方,无论丰、歉,租子是决不会收足的,问题只是少收多少罢了。
佃户欠租不还,地主自然不可能无动于衷。下乡催租也就成了每户地主的必修功课。于是,也就有了清代刑科题本终得大量地主与佃户因为催租而发生冲突的案例。 梳理这些案例,不难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在催租这个问题上,地主几乎很难取得成功。下面列举一些案例:“广西博白的魏朝维,租佃田主田土,约定每年租谷十 八石,却连年拖欠,总不清还,总共欠下十六石,田主让他退田,他租也不还,田也不退。”,…… 一般民田的欠租状况基本如上,大同小异。清代旗人地主家 的欠租状况远比普通地主恶劣。旗地是满族旗人入关后圈占的土地,然后交由佃户租种。但按照清代制度,旗人离京收取租银,“在旗告假不过一月,又必咨明兵部,请给路引,势难违限久等”,只能告假一个月,还必须向兵部申请路引,时间极为有限,流程又极为苛刻。佃户们“知有限期,设法支延,及届假满,略为给予”,佃户们深知旗人催租期限有限,总是设法拖延,待到期限一到,旗人地主必须回京,租子不能收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从清代内务府资料中不难看出旗田的佃户们欠租状况的肆无忌惮的程度。像顺天府良乡高龙登租地一顷20亩,陆续欠租达240千文;三河刘玉兄弟,租种土地53亩,干脆不交租;…… 滦州的佃户徐振升,自乾隆三十五年开始,到乾隆五十年,居然从不交租……
不管有无能力履行租佃契约,佃农们履行契约按规定交租,是极为罕见的事情。“抗租欠租”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是地主与佃农关系中的常态。譬 如卫廷璞在乾隆十年曾对皇帝这样说(译文):“如今人的性情骄恣,即便是丰收之年,也都还抗租不交。致使收不到租子的田主还要给朝廷纳粮,那些佃户们却坐享那无税之田。地主和佃农彼此冲突,轻则互殴伤人,重则酿成人命。臣在广东长大,从南方一路做官做到北方,所见所闻,全都一个样子。”
佃户在地租问题上对抗地主的方式比较极端的,有“霸地”:满城某姓旗地每亩租钱520文,佃户以年岁歉收屡不交租,反依恃强横,霸地不退,视为己业。房山、安肃旗地佃户阎为平等依仗秀才,鸣钟擂鼓,聚集百有余人,将其地尽行霸占,两年租银,亦屡索不给。田主欲撤地自种,佃户率众要伤人命。屡次具呈,知县“偏护刁民”,不肯押令退地。
此外还有辞佃(以来年不租佃相威胁)、罢种(以来年不种地相威胁)、逃租及转佃(把地主田地转租转卖他人后逃逸)等等、恃强(依赖强横死不交租)、构讼(普通地主实际上并不愿打官司,官府黑暗,往往得不偿失)、拿“湿谷”“瘪谷”充数等等。
鉴于过去只对佃农的“正产出”计算地租,如果把副产品(如稻麦地区的小麦,以及田边地角的收获等)也纳入考察范围,那么,契约地租额应当大约只有土地总产 出的40%。而实际收取到的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30%左右的样子。也就是说,明清两代乃至民国,地主老财们对佃农们的“地租剥削率”,只有30% 左右,而不是一向所流行的 50%甚至更高。
关于减租减息
“二五减租”,或曰“三七五减租”,是国民政府《土地法》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被TG拿来作为自己的口号,尽管很长时间都没有实行。
黄仁宇曾说:“一律减低租金既不公正,又没有效果,而且非常难以执行”;“如果一律将承租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并不是实际的解决方案,因为忽略了佃农问题的地区差异和内在的复杂程度”(《黄河青山》)。
有一份TG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文件指出,“所谓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按:即假定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后,租额即降低为千分之三七五),系指最好地来说,但因地质不同、产量不同,其租额也不能一样”,因此规定各不同地亩租额如下(1941):
亩产五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46.875%(原额)
亩产四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五十 43.75%
亩产三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 37.5%
亩产二石以上者 千分之二百五十 31.25%
亩产一石以上者 千分之二百 25%
亩产五斗以上者 千分之一百到一百五 18.75%
亩产三斗以上者 千分之五十到八十 10%
亩产三斗以下者 千分之五十以下 6.25%
鉴于华北粮食亩产量多不能高于一二百斤,可知其原租额多不过在30%以下,而尤以20%上下的居多。从理论上说,如果误以为存在统一的地租率,“坚持”三七五的原则,那减租就变成加租了。在实际工作中,即出现过不少这类的现象(老干部的回忆)。
为 此,我们也许应该引证当年一批“地政学派”学者的研究:据说,当初土地法规定一般地租征收额为百分之五十,是带有假定的性质(洪瑞坚);故“二五减租”有 “规定最高租额”的意味,地租超过千分之三七五者,应减至此,不及者,则“依其约定”(古楳)。当时还存在一种看法,认为“各地习惯,自然租率亦大多在百 分之四十上下,土地法所规定,于旧来惯例相差不远”(孔雪雄)。中国地政学会更因“对土地法上以正产收获总额为缴纳地租标准之规定认为颇欠适当”,提出地 租最高额不得超过地价百分之八(即地租以地价而非以收获量为标准);以此算来,陈正谟主张地租“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陈正谟)(不过以上皆未考虑及提及“实收率”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