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新闻自由度之比较 书斋
北洋政府历时不长,其政绩被后继者蓄意淹没,更是长期被污名化。近年来海内外好些史家致力于还原这一时期真相,成果卓著,观点多元,争辩迭起,生气勃勃;但还有许多角落有待清理 。
民国时期言论+自由史是一条复杂的曲线。各个时期都是侵犯和自由并存;总的趋势是北洋时期自由度越来越大;国民党党国体制建立后则自由度大幅下降,除抗战胜利后一段时间外,总体上远不如北洋时期。
研究民国新闻史的学者多数认为,辛亥革命后包括袁世凯执政初期,出现办报热潮,全国新办报纸约500种,封报、拘捕记者虽时有发生,但新闻+自由较清末有较大提高。
1913年3月20日刺杀宋教仁案件以后,环境恶化,史称“癸丑报灾”。1914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报纸条例》,同年12月颁布《出版法》,加强了对报刊和书籍出版的控制。但即使在这一时期,司法机关亦有敢于维护新闻自由的案例。1914年10月29日北京《亚细亚报》被控违反《报纸条例》。著名记者和律师黄远庸为之辩护,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该报无罪。(《申报》1914年11月6日第6版)
袁世凯于1916年6月6日去世;7月17日段祺瑞政府立即下令废止《报纸条例》;21家被禁报刊解禁。“1916年底,全国共有报纸289种,比前一年增加了85%”。不久之后,光是宣扬新文化运动的新办报刊就有400种以上。
这时期的新闻界还有一个特点是敢于抱团反抗,显示了公+民+社会维护公+民+权利的强大力量。1921年6月6日,中华全国报界联合会第三届大会发出致国+务+院函:“窃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载在约法,民国三年颁行之出版法、治安警察法预戒条例及民国八年所颁布之管理印刷业条例等,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种种自由加以限制,显与约法冲突。征之法理,命令与法律相抵触,则命令无效;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则法律无效。是该出版法、治安警察法、预戒条例、管理印刷业条例,无论其为政府所颁之命令,或国会制定之法律,在约法之下,自当不生效力。……公同议决以后,关于言论、出版、集会等等绝不受其束缚”;并于同日以“不自由,毋宁死”为标题将上述议决通告全国。
与此同时,报刊也认真履行监督政府和政治家的责任。袁世凯在位时,就被报刊批评其施政是中国历史上“游民(流氓)政治”的继续,“袁世凯之用人,乃并男盗女娼者而亦用之……彼以为天下之人,殆无有不能以官或钱收买者”。当时,几乎没有哪一项重要施政可以逃脱舆论监督。
而在国民政府时期,他们通过北洋乃至前清没有的三个系统严密钳制言论自由:
1.书报检查系统。
1934年6月1日颁布的《修正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文艺及(人文)社会科学杂志和著作“应于付印前……将稿本呈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 从而宣示了两个恶政:一是党务机关直接出面剥夺公民的自由。二是创立了出版物出版前原稿审查制度。国民党中宣委(后改称中+宣+部)还直接下令当时最大的出版中心上海市设立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落实这个罪恶勾当。
晚清和北洋时期书报检查,都止于出版后送若干份给管理机关备查。国民党干了前人不敢干的恶政。
2.遍布全国的严密的特务系统。
袁世凯及其后继者也有自己的情报和特务机构,但规模较小和势力有限。国民党则建立了著名的中统、军统,收集情报、暗杀政敌—收拾“不听话”的新闻人和敢于批评时政的知识分子也是他们的重要业务。
3.思想钳制系统。
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前后,他们就实行“党化教育”、“党化司法”,力图“用三民主义统一思想”;控制公民思想成了党国的施政措施。迁至南京后,变本加厉,建立了非常完整的洗脑系统。可怜中国人,从踏入小学开始,就要被洗脑。那时也有公民课,但与北洋时期编的公民课本不同,一律要塞进国民党的私货。
更为可恶的是社会信息系统也被迫成为洗脑工具!1929年1月2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凡报刊或通讯社“登载违反本党之言论及消息”,“曲解或误解本党主义、政纲、政策或议决案”,“立论违反党义”,“拒绝登载党部正式发布之消息”,“宣传反动主义”,如此等等,党部都可以直接处置,直至禁止出版。
1929年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甚至蛮横地宣布:“确定总理遗教(孙文的著作)为国家之最高根本法(宪法)……凡我同志及全国国民,均宜恪守勿渝者也。”一个政党的代表大会居然敢于宣布自己过世的领导人之言论就是国民必须恪守的宪法,国民党眼中,哪里有公+民和公+民的+自+由权利?
凡北洋时期侵犯言论+自+由的罪行,国民政府时期不但有,且过之而无不及。北洋时期没有的是:除少数风骨嶙峋坚持自己独立品格者外,众多媒体成为国民党随意驱使的仆役;国民被蓄意打造成为驯服的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