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定义基础
1. 《日内瓦公约》(1949年)及其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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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保护战俘、伤员、平民等非战斗人员的基本人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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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这些公约的行为,即构成“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通常被视为战争罪。
2.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998)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对战争罪行最权威的定义依据之一。第8条详尽列举了构成战争罪的行为,包括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冲突中的不同类别。
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对战争罪的定义
根据《罗马规约》,以下行为被认定为战争罪(摘录部分主要内容):
1. 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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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酷刑或非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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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造成严重痛苦或身体或健康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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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驱逐或转移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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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正当审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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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人质。
2. 违反武装冲突法律和惯例的其他严重行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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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民或平民目标发动蓄意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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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攻击人道主义或维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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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毒药、毒气、窒息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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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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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儿童兵(指征募或使用15岁以下儿童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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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让敌人遭受饥饿、摧毁必要生活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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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区别的攻击,或袭击没有军事必要的目标。
三、构成要件
为了构成战争罪,通常需要以下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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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武装冲突(国际性或非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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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冲突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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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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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
四、与其他国际罪行的区别
类别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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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 | 发生在战争/武装冲突中 |
危害人类罪 | 系统性、大规模针对平民的攻击行为 |
种族灭绝罪 | 旨在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族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