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西方人踢开中国的门挤进来做生意的时候,发现中国的法律仅仅有一点勉强称得上是刑法的东西,诉讼法、民事法、商法等完全缺失。再加上鸦片战争前,西方人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后、他们认为官府断案袒护中国人。这些事实和经验就是西方列强与战败的中国签条约时,强加治外法权的理由。的确,体制内的法学专家也承认近代的中国司法系统非常业余。大家只要回忆一下,毛时代的法官队伍有多少是没有任何法律背景的土八路的转业低阶军官。他们理直气壮地用阶级感情断案,有何奇怪的。
1843 年《虎门条约》附件的《五口通商章程》,其第 13 款 “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中文文本规定如下: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明治维新发生后,日本政府一直想通过修改不平等条约来收回治外法权和关税自主权,但 西方列强认为日本的法律过于落后,与西方法律差别较大,提出须待日本法律与西方法律一致后, 方可放弃治外法权和协定关税权。明治政府为解决修约问题,遂决意实行法制改革, 由此开始了日本的法制近代化过程。
中国在清末法制改革中 ,围绕着某些法律的制定 ,出现了被概括为“礼法之争”的激烈争 论。1906 年 ,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的中国近代第一部诉讼法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 由于该草案采取了西方的罪刑法定、公开审判等诉讼制度 ,特别是规定了陪审制和律师制度, 一开始就遭到激烈反对, 在朝廷交发各大臣讨论时,“各督抚多议其窒碍”。对朝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内阁大学士张之洞认为, 该草案背离中国做为立国之本的纲常礼教 , “袭西俗财产之制, 坏中国名教之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 悖圣贤修齐之教”, 不宜颁布。此草案被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