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竞选连任失败,去最高法院提告,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直接打他的脸,说他无理取闹。”
这句话有几个事实不准确。 第一, “他”没有去最高法院提告。 原告是德州总检察长。 第二, 最高法院也没有“说他无理取闹”, 而是以德州没有原告的法律地位(standing)为借口踢皮球。
最高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大选是个有争议问题。 楼主的观点不论, 事实细节应该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