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后干部工资标准减薪调整情况

本帖于 2025-05-29 12:21:18 时间, 由普通用户 毛囡 编辑

1956年后干部工资标准减薪调整情况
     前些天在介绍77年前职工调整增加工资情况一文后,有网友提到59年、60年党员干部还减了工资,本文介绍56年后干部工资标准降低调整的情况。

    1956年国家进行了全面工资改革,开始根据地区消费水平,分了11类工资区,并在1956年6月发了新的工资标准。从行政到技术人员的工资在新的标准中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行政1级从55年的560元增加到644元(北京地区),教授从最高一级270.6元的标准增加到363元(上海)。

    由于新的工资标准中高低级之间的工资差距过大,国务院在1956年12月对行政10级以上的工资进行了降薪调整:
一至五级降10%:(6类地区)1级从644元降到579.5元;2级581元到522.5元;3级从517.5元到465.5元;......;六至八级为6%;九至十级为3%。11级以下不变。

    之后,1959年2月又作了降薪调整:从3月份起,将国家机关原行政一、二、三级的党员干部工资标准合并为同一个级别,即都合并为“三级”。合并后的三级工资标准,六类地区为460元(即行政1级从原来579.5元减到460元等);非党员的一、二、三级干部,企业、事业单位和教育、科学、文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一律不予降低。

 

    60年10月再次降薪调整:17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标准,1-3级再降12%,4级降10%,5级降8%,6级降6%,7级降4%,8级降2%,9-17级降1%。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中的党员负责干部,其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以上的,都相应降低。非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不予降低。

(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劳动部党组的报告对降低国家机关十七级以上党员负责干部的现行工资标准提出如下建议: “三级(包括原来的一、二级)降低12%; 四级降低10%: 五级降低8%; 六级降低6%; 七级降低 4%; 八级降低 2%, 九至十七级各降低1%。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国家机关十七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的工资,应该同样降低。军队中的党员负责干部的工资,也应相应降低,建议由总政治部另作具体规定。非党于部的工资标准,一律不予降低。”“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的措施,从今年十月份起执行。”)

        降低后的1-3级工资标准为404.8元(北京)。1960年10月后,行政级别工资标准没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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