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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在数百年辉煌的政治实践中,培育了以公民的平等和自由为核心的共和精神,以共和精神为动力源泉创造了复杂精妙的共和制度。就其公民参政的广度、深度和公民自由精神得到保证和得以充分发展的程度而言,它还比不上雅典的全盛时代。罗马人的政治制度主要服务于实际目的,不像雅典人,从参与政治事务中得到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把政治领域也作为他们享受人生和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一个领域。不过罗马人对政治制度构思之精密成熟,将共和精神—即对公民平等自由的肯定与保证—与稳定原则和效率原则结合之巧妙,却是雅典人未曾实践过的。
共和制(Republic)起源自拉丁文 res publica ,意思是“人民的公共事务”,指公民在家庭事务等私人领域以外的公共事务领域。
共和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帝制虽然也是一种专制,但帝制仅仅指国家元首的世袭制及其在整个国家政权结构中的至高无上地位,而专制则覆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方位的政务官选拔制度。
无论是古代的城邦共和国,还是现代的宪政共和国,其政府的首脑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这是所有共和国的共同特点。而现代共和国的主要特征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是共和民主制度与宪政制度的结合,它既是对民主政权的限制和设防,也是用以保障民主政权公共性的一种制度设施。从这一点看,共和制确实是一种民主制,共和就是宪政,所以,许多政治学家也将共和看作宪政的同义词。
共和与民主这两个概念尽管大幅度交叉或重叠,但有着内涵和外延上的区别。共和制与民主制虽然都意味着政府官员实行民选,但民主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官员的选举;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共和指的仅仅是国家元首的选举。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美国开国元勋们喜欢将美国的民主称为“共和”,以示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相区别──在他们看来,直接或纯粹民主具有暴民统治的倾向。从实证的角度看,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共和制,其内涵很大一部分是与民主重叠的,这是人们常将共和制等同于民主制的原因。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