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运动与“抗美援朝”(34)
关于“不法商人”王康年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一下当年在“五反”运动中影响巨大的、所谓“不法商人”王康年事件。而且这个案件本身就是因“抗美援朝”引起,典型地体现了“五反”运动与“抗美援朝”的关系。
一九五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五反”运动正式开始前几天,坐落于汉口路四百五十六号大康药房的工会主席董某,带领四名职工突然闯到老板王康年家中,勒令王交代“五毒”罪行。第二天大康药房召开职工大会,董某等人登台揭发王康年偷税漏税、私套外汇、盗窃国家资材等罪行,总计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二十六亿一千万元(旧币)。很快,二月四日上海市公安局就逮捕了王康年。二月五日,上海市委召开全市“五反”动员大会,正式拉开上海“五反”运动的帷幕。二月七日,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报道了王康年的罪行。报道中说:王康年自己供认曾对二十五个机关六十五名干部行过贿。他还在大康药房内设立了一个“外勤部”,专做勾引腐蚀干部的勾当。一九五一年他登记在账册中的“交际费”就达一亿九千万元,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是用于贿赂干部的。王还对职工说:“大康是干部思想改造所,凡来大康做生意的干部,都可以得到改造。”这个报道给人的印象王康年就是一个极端反动、专向共产党进攻的反动资本家。尤其严重的是报道还指责王康年不仅盗骗国家资材,对志愿军也进行盗骗勾当,说志愿军某部向他订了三亿多元“消发嘧啶粉”和“氯霉素”等六种药物,王康年却用带菌的棉花旧纱布做急救包和用假药和次旧医疗器械冒充,致使成千上万志愿军伤员用了王康年的急救包而细菌感染身亡。王的“罪恶行径”见报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纷纷声讨王的罪行,要求政府立即严惩。然而诡异的是王康年被捕以后并没有如“三反”运动时的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立即被判刑枪毙,而是到了一年后、即一九五三年的二月二十八日,法院才将时年二十九岁的王康年以“贩卖假药、骗取志愿军购药巨款”的罪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当年的“五反”运动中,王康年案是轰动全国的一个大案。经过《解放日报》的报道,王康年成了不法商人的典型,也成了中共发动“五反”运动有理的一个有力证据。之前“三反”运动刘青山、张子善被捕并传出要枪毙他们的消息时,因为他们革命老干部的身份还有人为他们说好话求轻判,可王康年只是一个“反动资本家”,他的死活便没有那么多人在乎了。然而,生命再贱,也是一条命。王康年是否真的犯罪、是否真的有可杀之罪,其实案发之时就有人怀疑,只是当时这些人没有表达怀疑的自由,社会也没有让他们表达怀疑的空间。现在时隔几十年,这种怀疑仍然存在。
我在“新浪博客”上曾看到一篇作者“老梅”写的《上海的早晨“奸商王康年”冤案真相》。文章说:王康年浙江杭州人,一九二四年生,自幼聪颖好学,十七岁考进上海大亚电台任播音员。这是一家专门播报商品行情和商业广告的小电台,王从中学到了一些做生意的门道。不久,王就辞职自己开了一家“大康商行”,经营毛巾、袜子等小百货,接着又在北京西路开设“大康行西药部”,开始涉足西药零售业。老梅又说:由于王为人正派,讲究信誉,生意渐渐做大。抗战胜利后,王在汉口路开办“大康药房”,自任经理,开始成为上海滩上一家小有名气的西药房。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志愿军某部军需官到大康药房买药,曾二次提走价值五亿多元(旧币)的药品后没有付款。一九五一年八月,该军需官第三次到大康药房,提出要购买价值三亿多元人民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仍然要求赊账。王因他前二次购买药物都没有付款,这次就以“店小利薄”,资金无法周转为由婉加拒绝。此后该军需官几次来店要求发货,王都没有同意,引起该军需官不满。于是“三反”“五反”运动开始后,一月三十一日就发生了大康药房工会主席董某带领四名职工突然闯到王康年家中勒令王交代“五毒”罪行,和第二天大康药房召开职工大会揭发王康年偷税漏税、私套外汇、盗窃国家资材等情事。当时,王康年对这突如其来的指控大惑不解,不知这些罪名从何而来。他竭力辩解、否认,甚至以自杀来表示清白,但是所有辩解不仅白费力气,反证明了他态度顽固、立场反动。二月四日,上海市公安局以“群众揭发”的罪名将王康年逮捕。二月七日,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就发表了有关王康年罪行的详细报道。从此,王康年成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罪恶形象的代表。
对于王康年案的真假,老梅在文章中提出如下疑问:王康年经营的药房只是一家普通的零售药房,本身不具备制药的能力,药房经营的所有药品、器材都是从其他厂家进货来的。所以如果药品器材有假,则还应追查到生产厂商。可是此案直到终了,没有一家药厂或供货商因此而受到牵连。说王康年卖假药害死了成千上万志愿军,也没有任何一个受害志愿军部队的代表出庭作证。这是违反常理的。而说王康年贿赂了几十名干部,也没有哪一个干部因受贿而被起诉。这岂非于理不通?
老梅又说:他在一九八五年夏天走访过居住在上海福州路云南路口“汇乐里”的王康年的亲哥哥王康庆。王康年案发生时王康庆也在大康药房做事,因此对该案的前因后果他都清楚。谈起当年事,已是风烛残年的王康庆仍止不住内心的伤痛,说:“康年啊……小孩子,不懂事体啊……脾气犟啊!”据王康庆说:“抗美援朝”开始后,中共干部曾找王康年要他主动捐献飞机大炮,但他不搭理。他也劝过弟弟几次,但听不进去。不久果然大祸临头。王康年被捕后,大康药房所有资产,包括房产均被政府没收。但是,王康年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真实材料,法院一直定不下。然而不判又不行,因为这个案子当时造成的社会影响实在太大了。这样一直拖到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上海法院才宣判王康年死刑,立即执行。王康年被枪毙以后,他的妻子也服毒自杀。而王康庆本人也受牵连,成为“坏分子”被赶出药房,长期接受街道的“管制”,可谓“一人罹祸,全家遭殃。”
当然,以上仅是老梅一家之言,未可轻信。而网上也有针对老梅的文章所做的反调查,证明王康年确实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奸商。有一个自称 “文史工作者”(上海市档案馆研究馆员)的陈正卿,说他在研究档案时看到过一些关于王康年案的资料,根本不是如老梅所说,因此将这些资料整理成了《药商王康年盗骗志愿军贷款真相》一文发表出来,以正视听。陈正卿在文中针对老梅称赞王康年“为人正派、注重信誉,有顾客良好口碑”的说法,指王康年一贯“买空卖空、投机取巧”,曾因此而被人告到法院;又说王康年“解放”前夕因买空卖空,官司缠身,临近破产,是共产党救了他让大康行重新营业。因而王后来所为是“忘恩负义”、“恩将仇报”。文章还指控王康年为拉拢生意,经常贿赂政府和军队采购人员,甚至送手表等贵重物;而拿到订单收到货款后,他就不按订单交货,或拖延交货日期,或以次充好,种种恶劣行径不一而足。陈文还特地解释了王康年何以在五二年二月被捕直到一年后才宣判的原因,说是因涉案的一些交易银钱纠葛还没有了结的缘故。但是,陈文对老梅文中提到的、至关重要的志愿军之前曾两次订货而没有给钱一事,只字没有提到。对第三次订货,也说得含糊不清。按老梅说法,第三次订货在一九五一年八月,可按陈文说法,这次订货是在十一月。老梅说第三次订货因为前两次订货交货后没有收到钱而被王康年婉拒了;但从陈文看,王康年似乎是接了单还收了钱,却没有按志愿军的要求发货,而是用一些次货或订单中没有的冷门货如热水袋等滥竽充数。
对于这两种绝然不同的说法,孰真孰伪、孰是孰非?按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是,我从上述两种不同说法中透露的一些细节,和对王康年案发生日程的分析,也想提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一九五二年一月五日毛泽东向党内发出指示,要对资产阶级发动一个“坚决的反攻”;一月二十六日中共正式发出《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二月五日上海市委召开“五反”动员大会。也就是说,上海的“五反”运动是二月五日以后才正式开始的。然而,中共在一月三十一日就通过工会对王康年发起了斗争,接着四天以后公安局就逮捕了王康年,又三天《解放日报》就发表了关于王康年罪行的报道。整个事件一气呵成,时间安排得十分紧凑。按正常程序,因有人揭发,然后立案、核实罪行,再到公安部门批捕、地方党委机关报也发表有关报道公布罪行,这一系列操作,一般来说是很难在这么短的日子里完成的。除非是“特事特办”,才能做到如此快速高效。因此,我很怀疑在“五反”运动正式开始前,中共上海市委就选中了要将王康年作为反面典型来批判,为上海的“五反”运动“祭旗”开道。否则很难解释这种特殊现象。
二,据中共当年的揭发,王康年有很多犯罪事实,但最大、最严重的罪行应是卖假药给志愿军,造成志愿军“成千上万”不应有的死亡。《解放日报》二月七日报道了王康年罪行后,从十八日起就在报上开辟《要求严惩暗害志愿军的不法资本家》专栏,刊登读者对王康年事件的看法和评论。这个专栏一直持续到三月二十八日,总共刊登了三十一期,说明上海市委也认定“暗害志愿军”是王康年最大的罪行。可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有以下三个疑点:
第一,从老梅的文章看,志愿军某部军需官先后共向王康年药房订购过三批药物器材。前两批订单王康年发了货,第三次订单因为没有接受,当然也没有发货。那么问题来了:这前两批订货究竟有没有?如有,为什么《解放日报》和陈正卿文章都只字不提?他们是否在隐瞒什么?而关键是这王康年发的第一、第二批货有没有问题?如果有,并造成了志愿军伤病员因药物和医疗器材不合格发生大规模死亡,则志愿军势必要进行彻查。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应该不会再向王康年定第三批货;其次是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因为采购的药材出了问题,造成志愿军伤病员“成千上万”的死亡,这绝对不是小事。据中共自己说整个“抗美援朝”战争中志愿军死亡的也只有十八万多,而一次医疗事故就死了“成千上万”,这样的大案,除了要对上海供货厂商进行彻查,就是志愿军内部也要彻查。司令彭德怀恐怕要做检讨,后勤司令洪学智也要受处分,凡志愿军中涉案的有关人员都要以“渎责”罪被起诉。所有涉案人中,不枪毙十个八个人,恐怕也平息不了此案!然而,我们非但不见有这方面的动静,反而在五一年的八月(或十一月)志愿军某部军需官又来第三次来订货。因此仅此一个情节,我以为就可证明王康年发的第一、第二批货都没有问题。至于第三次订货按老梅说法王康年根本没有接受,当然也没有发货。因此,整个所谓王康年用假药和用带菌的急救包暗害志愿军的情节,应该都是虚假不实的。
当年志愿军曾伪造出一个“美帝发动细菌战”的闹剧,还告到国际法庭去,后来被人揭穿是假的,从此中共也悄悄不提了。但此事已在当时的许多史料中留下记录,至今不能全部消除还可查到。如果王康年用假药和带菌急救包暗害志愿军属实,则此案对志愿军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比细菌战还大。但此事在志愿军军史中一点记载也没留下,岂非是一件怪事?
第二,即使如《解放日报》和陈正卿文章所言,王康年接了志愿军订单收了钱,却用假药和带菌的旧棉花纱布做的急救包滥竽充数。但那也有问题啊,正如老梅提出的质疑,大康药房本身没有制药和生产医疗器械的能力,如果由大康药房出售给志愿军的药物、器械戕害了数以万计的志愿军,则除了王康年有罪,生产供应商的罪责更大,何以不见揭发、判罪?难道这些假药,特别是“用带菌的棉花旧纱布”做的“急救包”,都是王康年个人为了暗害志愿军,特地从什么地方收集来,又特地设立加工场所制造者出来的?可王康年为了什么要去做这种害人不利已的事呢?据陈正卿说,王康年在案发前还曾是大康药房所在大楼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和肃反委员会副主任。根据这一点,在“五反”运动前,王康年在中共眼中至少不是个落后分子,更不是反动分子,不然根本不会让他担任这些职务。可就是这样一个人,却突然之间就成了中共口中的恶魔、十恶不赦的奸商。这样的突变巨变,无论是对王康年本人还是中共对王康年的态度,在情和理上都难解释通!
第三,就算王康年真的发假药、以次充好,这固然是王康年丧心病狂、罪不容赦,但志愿军有关部门难道就没有来货验收的制度和人员,以致将带菌的急救包下发,造成“成千上万”伤病员死亡?如果说,在志愿军采购的医疗用品中,有个别品种或批次药物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个别伤病员不应有的死亡,这种可能不能说绝对不会有;但一旦发生这样的事,只要死了几个人,有关部门就会警惕,要调查原因,不会放任事态发展不管。别说有成千上万伤病员因此而死亡,即死了十个八个也不得了。所以那是令人难以相信的。而如果真有这样的事发生,供货商当然有责任,同时也说明了志愿军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的人统统是饭桶、草包,专业知识不够格,相关制度缺失、混乱,有关人员统统失职、麻木不仁?这从另一个角度看,就如有人故意在变着法儿出志愿军的丑一样。一个匆忙编造的谎言,如同一只钻在沙子里的驼鸟,往往顾了头就顾不了腚,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漏洞百出。我以为中共在王康年一案上的做法正是如此。
三,在陈正卿的文中,以及法院的最后判决,都没有再说王康年用带菌的棉花旧纱布做急救包造成“成千上万”志愿军伤病员死亡这件事了。法院最后的判决书仅说:王康年对志愿军“所订购的消治龙药粉、黄凡士林油、次苍、消发灭定药粉、氯儆素和血压器等六种重要药品器械,则从未洽购,其时前线急需曾五次催促交货,至该军伤病员遭到不应有的牺牲!”从王康年用假药和带菌急救包“暗害”志愿军,到承认王康年“从未洽购”有关药物;从造成成千上万志愿军伤病员不应有死亡,到战场因为缺少药物“致该军伤病员遭到不应有的牺牲”,这种措辞大变样的说法,实际上是由中共法院自己否定了当初上海市委强加给王康年的罪名。而既如此,那么原来说王康年用带菌的旧纱布做急救包暗害志愿军的说法是哪里来的?造谣的人要不要追究责任?又,既然王康年的罪名是假的,那就应该立即释放王康年,并给予公开平反。然而法院却仍判处王康年死刑。这不是在明目张胆地滥杀无辜,草菅人命吗!中共这种坚持错误不改,宁愿一错到底的做法,无非是为了维护中共“一贯正确”的颜面。但我以为正是中共在这整个王康年案件上的表现,让人更加明白了毛泽东的“反击资产阶级向党猖狂进攻”所持的理由究竟有几分是真实的,明白中共的“反击”的手段,究竟是怎么回事!
至此,在王康年一案上,究竟是老梅在说谎,还是中共和陈正卿在说谎?我以为基本上已经有了答案。对于王康年案合乎情理的解释应该是这样:最先,由于王康年不愿捐献飞机大炮,中共就已对他没有好印象,记着这笔帐。(不愿捐献飞机大炮的原因我想除了王康年小气,是否因为中共开口要求捐献的数额太大,而王康年又年轻气盛,不知其中利害,因而干脆赌气不捐?)然后志愿军因两次订货赊账,第三次又来赊账订货,王康年就没有答应。其间志愿军军需官几次来交涉催发货,王康年不理睬。而军情紧急,经志愿军军需官向当地政府反映后,中共就已对他有了报复心。此时适逢“五反”即将开始。于是在“五反”运动正式发动前,上海市委就选中了要将王康年作为反面“典型”来打击,并借严惩王康年作为发动“五反”的动力。于是这才有了“五反”运动还没有正式开始就对王康年采取了一系列打击的措施。这与“三反”初期毛泽东即“钦定”枪毙刘青山、张子善的做法,都是出于同一目的。而王康年既然被选做了反面典型,则他真有什么样的罪行其实已不是问题的重点。为了证明开展“五反”有理,为了营造轰动效果,有三分罪的可以夸大成八分、十分,甚至可以无中生有,重点是要让王康年成为不法资本家的一个代表,成为“五反”有理的一个例子,成为发动“五反”的动力。于是王康年就在劫难逃了。
中共历来发动政治运动都要树立两种不同的“典型”,一种是正面的,一种是反面的。如过去在与国民党政权的斗争中,为了激发同仇敌忾的士气,中共先后树立过刘胡兰、董存瑞等正面的“典型”。为了宣传地主阶级的罪恶,煽动一般民众对地主的仇恨,中共也制造过黄世仁、“周扒皮”、“南霸天”、刘文彩这样的反面“典型”。在“三反”中树立的反面典型是刘青山、张子善。而在“五反”中树立的反面典型就是王康年了。为了制造典型,往往不惜造假。文革中有不少被中共树立为“先进典型”的“标兵”被群众揭发为假标兵。近年来有关黄世仁、“南霸天”、刘文彩这些反面典型的真实性也纷纷被人挖掘出来。我期待王康年一案也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因为在王康年这个案件上所折射出来的焦点,不仅仅是王康年个人的生死祸福,也是绝大多数中国人真实的处境。通过王康年这个案子,我们不仅可以观察到“五反”运动究竟有多少正义性,还可将它看成一杆标尺,用以衡量中国人民究竟有没有人权,有多少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