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整个“文革”期间,中国并未处于无政府状态,当局的统治依然有效,只不过统治管理机构更换了名称而已。“文革”期间政府是否有效地行使着管理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得很清楚。
从1966年开始到1976年的10余年间,中国的各级政府中,真正失效或瘫痪的只是一些相对次要的部门和机构,而且这种失效和瘫痪只发生在1966年到1967年这一段时间。中央政府关键部门的运作基本保持正常,象外交、宣传、军事、财政金融、海关、铁路、航空、重要工业设施等,一直处在政府和党的强力控制下。在这些部门虽然也有“造反派”的夺权活动,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其正常运作。以刘少奇被宣布为“叛徒、内奸、工贼”为标志,“文革”中的权力斗争暂告一段落,政府运作随即基本恢复正常。因此,从“文革”的整个历史看,根本就未出现过彻底的无政府状态。
中国是党政合一的国家,党对政府行领导之责,而领袖与党的关系又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的绝对独裁。因此“朕即国家”实在是“文革”时期中国最准确的写照。“朕既国家”式的独裁统治在“文革”期内一直非常有效,“文革”高潮时期部份政府职能部门的短时间瘫痪,并不等于国家行政能力的真空。实际上,政府或准政府的权力机构一直存在,比如“文革领导小组”、“军宣队”、“工宣队”、“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以及各种各样的指挥部、“军管会”,后来则是各级“革命委员会”。而这些机构里的执掌权力者,除了一部份是“造反派”外,其他的人或者是军队干部,或者是原政府机关中剔除掉“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之后剩下的官员,货真价实的“老走资派”被“结合”进“革命委员会”的也为数不少。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政府机构的短期瘫痪而失控,只不过控制方式有所变换。当时的社会控制实际上主要有3种形式:随时发布的领袖的最高指示,这可被称为“崇拜力控制”;“红卫兵”和一般群众自发的服从和追随,这是“意识形态控制”的结果;如果有人的言语和行动越出了这两种控制,则还有“群众专政”以及军队和公安的“武力控制”。
在党国一体的统治方式下,中国的各级政府仅仅是党的权力意志的执行机构而已,所有实际权力集中在中共中央,而中共中央主席则是集所有权力于一身的真正的最高领袖。正因为如此,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刘少奇可以被随意罢免、拘禁、迫害至死,而国人当时并未觉得是“翻了天”;在民众心目中,他只不过是执行最高领袖旨意的一个“臣子”而已。同样,各级政府瘫痪了,但党委还在,因此民众并不觉得国家机器垮台了。当时毛泽东号召揪出各级“走资派”,但从来没有说过要取缔政府,“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也从来没有宣布过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非法或失效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机构无论多么橡皮图章化或者彻底瘫痪,在法律意义上却一直存在。类似枪毙遇罗克这样的案子,仍然要通过法院而不是“中央文革小组”来审判定罪──哪怕是形式上的。虽然各级地方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但“革命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和先前的政府其实并没有实质区别,只不过是政府机关名称的一种改换罢了。当时一切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对外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发布,对内在中共“九大”以前主要是以中共中央或“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中央军委的名义发布。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来不认为“文革”期间“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或各级“革命委员会”的文件是非法的。
用今天的眼光审视“文革”的这段历史,那时的中国确实有过“动乱”,但这种“动乱”是最高领袖通过国家机器有目的地组织实现的,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从“文革”前党政机构运作模式的眼光去看,毛泽东发动的这次运动当然是一场“动乱”;但从“文革”时期有效统治的角度去看,这场“动乱”并未动摇中共的统治,也未改变中国的国家机器之基本特点,它在“动乱”中仍然是一个具有高度全面的社会控制力、国家权力无限的全能国家。既然极权体制的特徵未变,当然不能假定在极权体制的控制下会出现无政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