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运动与“抗美援朝”(12)
第二条罪,关于贪图个人享受,浪费挥霍公款问题。
河北省委在《决议》中说“刘青山、张子善等在获取非法暴利、大量贪污后,则任意浪费挥霍,过着可耻的腐化生活。刘青山吸食毒品成瘾。据他们现在自供,刘、张二人开支及送礼即达三亿多元。”三亿多元,即新币三万多元,这在当年一个普通工人月薪只有三四十元的时代是一笔巨款,差不多相当于一千个工人的月薪。但问题是这三万多元究竟是否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享受,还是有部分、甚至主要部分是用于为“机关生产”与客户谈生意而开支的交际费?这一点,我认为有必要加以分析,不能将“开支及送礼”含糊地混为一谈。还有,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刘、张本人要负责,还有哪些人要负责也需要弄清楚。
我相信在刘青山、张子善所“浪费挥霍”的公款中,确有部分是用于个人享受的。至少,在陪着客人吃喝的时候他们也跟着吃了喝了。但刘青山被捕后,中共在他的住处搜查出一些东西,说这些东西是“生活奢侈品”,就是刘青山“挥霍”和“腐化生活”的证据,则我以为有点言过其实,有欲加之罪之嫌。据中共报出的清单,这些“奢侈品”中有鹿茸精十三盒,注射器五个,维他斯保命二瓶,皮箱二个,大皮箱一个,手提包一个,夹大衣一件,水獭皮大衣一件,睡大衣一件,礼服呢大衣料十七尺,皮褥一条,狼皮褥一条,金笔一支,金派克笔一支,新手表二块,自动手表一块,红盒金表一块,绿盒金表一块,金自来火一个(打火机),炮台烟九条,前门烟五筒,海参二斤等。鹿茸精我小时候在我们镇上药房的玻璃柜中看到过,但是否同一种类则不知。这些是属于“补身”的保健品,一盒中有玻璃瓶装的液体十小支,大约人民币二元多三元不到一盒,不算很贵。维他斯保命不知是什么东西,看名称好像是维生素一类产品。至于水獭皮大衣、狼皮褥,天津属于北方地区,冬天寒冷,以前看小说,村里的土财主往往也穿这东西,即普通农民有的也有一件老羊皮袄,或炕上有一条狗皮褥子。总之,以上这些东西以刘青山地委书记(相当于过去的知府)的身份论,除了手表、香烟、鹿茸精数量是多了一点;其余物品,即使在当时普遍贫困的社会条件下也不算特别的奢侈。而且,我想这些手表、香烟、鹿茸精等物恐怕也非都是供个人享受用的,有些可能是别人送他的,有些可能是他为机关生产搞交际准备送人的礼物。否则一个人要五块手表、九条香烟做什么?这五块手表都没有列出品牌,估计也不像是名贵的表,正适合生意场上送礼用。而且单是这些东西,刘、张两人无论如何是“挥霍”不掉三万多元人民币的。因此这三万多元必定另有用处。而这个用处就是为机关生产招待客户的花费。
我这么说,不是为刘青山开脱,也不是胡猜乱说,而是有一定根据的。据一位署名王永华的在《中共历史上的机关生产》一文里就说过这么一个例子:当年,一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视察团到河南视察工作,河南分行为招待这批人,出动了一百多人做招待工作,共用去了二亿五千多万元招待费(旧币),其中光买炮台牌香烟就花了一百多万元。招待一个视察团,一次就用去二亿五千多万元,即使这个视察团人数众多,但也可见当时一些单位铺张浪费程度的严重。刘青山、张子善的事情出来后,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批评当时干部风气的不好。他说:“由战争到和平,由乡村到城市,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这个变化而来的是有些干部在思想上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享受思想在发展,譬如大家比房子好坏、比‘大方’、比‘阔气’、比设备,本省与外省比,农村与城市比,中小城市与大城市比,总觉得自己的场面不如别人,这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又譬如多报预算,节余不交公,损大公利小公,强调上级照顾下级、全局照顾局部等追求个人享受风气上升,要求日渐提高,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现象。同时,严重的贪污现象也在滋长,甚至有的单位由少数人贪污发展到集体贪污,由隐蔽贪污发展到伙造假账,而在察觉这些情况时还觉得很平凡。”当时的社会风气如此,因此可以设想,刘青山、张子善处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中,又是如此热衷机关生产,在与别的机关、私人商家谈生意时,岂会没有请客送礼、礼尚往来这一套?然而请客送礼是需要金钱的,当时干部实行的是供给制,刘青山他们连工资也没有,国家财政制度也没有招待客人这一项开支,拿什么来请客送礼?所以很自然地,机关生产的“小金库”就正好成了他们的钱袋子。在当时,除非你不搞机关生产,否则就免不了要搞请客送礼那一套。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如果将因机关生产而请客送礼的开支都算作当事人的贪污浪费,试问合理吗?
文革结束前,我听说那时凡在单位做采购工作的,几乎个个都要向单位“透支”好多钱。原因是他们在外采购物资时要与供货方套交情搞好关系,不然就难以要到想要采购的物资。而要套交情就免不了要以烟酒“开路”。但当时财务政策规定请人抽烟喝酒的开支不能报销。采购员为了完成单位交给他的采购任务,因此请客的开支就只能自己掏腰包。久而久之,采购员工资不够贴补,就只能向单位透支。有些单位领导明白采购员的难处,除了年终以“生活困难”名目补助一些钱,也允许他们“借支”一些钱,但借支的钱永不催讨,大家心照不宣。不像现在,在大陆无论公私单位做公关的都有一笔交际费可开支,只要在合理范围内,请客送礼的费用都可报销。据我所知,这笔经费少的一年有几十万元,多的达几百万。至于在刘青山在那个时代,恐怕向单位“透支”也难。所以客观公正地讲,当时在机关生产中用于这方面的开支,无论是刘青山、张子善,还是其他人,其实都是不可以全部算作个人的贪污或挥霍浪费的。《决议》所说的三亿七千万元(旧币)金额,其中刘、张实际用于个人享受的,恐怕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此其一。
其二,关于挥霍公款这个罪,我认为一半自然要由刘、张本人负责,但另一半则应归咎于中共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又要分两个方面来说,那就是“机关生产”财务制度的缺失和供给制的弊病。
先说机关生产财务制度的缺失。长期以来,中共鼓励各单位开展机关生产,实行“生产自救”,却没有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来管理、约束。一九五二年一月九日政务院召开高级干部会议,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在会上作题为《为深入地普遍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而斗争》的报告。薄在报告中承认:“机关生产在过去曾经有一定的作用,现在则成为破坏财政制度、腐蚀干部的重要因素之一。刘青山、张子善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贪污浪费,天津地委的机关生产就是他们营私舞弊、藏污纳垢的掩护工具。至于专款不专用,对上级财政机关打埋伏,在生活细节上公私不分等,更是常见的现象。” 。《陈云传》说:“由于机关生产的收入不列入财政预决算内,成了各个机关的小金库,致使一些人沉迷于机关生产之中,追逐局部利益,甚至贪图享受,引起严重的贪污,浪费现象。”(《陈云传》P792。)这就点明了机关生产弊病的症结所在。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刘、张在机关生产上犯罪,用机关生产赚来的钱请客送礼,也供自己享受,固然有其自身原因,而制度的缺失,令刘、张无法可依,无人监督,也是原因之一。机关生产是中共最高领导提倡的,现在出了问题,他们又岂能完全推卸责任?事实上机关生产这个问题是到了“三反”中才引起中共重视的。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才下令结束了机关生产。俗语说“不知者不罪”,当时中共既提倡机关生产,又没有规矩章程,任令下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现在为了搞“三反”运动,把刘、张当作“贪污”的典型来严办,也不给人家一个悔过的机会,这种做法即施予普通人身上也是滥刑,何况是一个红军时代入党的老革命!
再说供给制的弊病。刘青山、张子善之犯罪,我又认为与当时实行的“供给制”也有一定关系。供给制是中共从打家劫舍、没有固定财政收入时代遗留下来的。它有不少弊病。
第一,它与工资制不同。工资制比较容易使人区分公私之别,供给制则相反,。具体来说:拿工资的干部,如前面讲到过的宋云彬先生,他当时是拿工资的,每月由中共支付他相当于一千一百斤小米价值的钱币,因此宋先生除了工作上因公的开支,如写稿的稿纸,出差的旅费等等,这方面的开支由公家供给,其余本人的吃饭、穿衣、抽烟、喝酒、洗澡、理发、送礼等等,种种开支都要自己掏腰包。因此之故他们对公私之别比较容易分清。即使收了人家送的几个鸡蛋,也要回给人家相等的金钱。但是,享受供给制的干部则不同,他们的衣、食、住、行、学习等等一切工作、生活的必需品,包括结婚后生子育女的费用和保育费都有公家负责。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久了,不少人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从头到脚,连人都是“公家的”了,那么我这个属于公家的人,就是额外地吃一点、用一点公家的东西又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呢?
第二,供给制不平等。虽然,中共号称革命党,理论上革命队伍中的人人人平等,其实等级森严。王实味在《野百合花》中说延安的人“衣分三色,食分五等”,就是对这种等级的描写。“新浪博客”上有一篇《在延安的中共“供给制”制度》的文章(作者:方堃)说:在一九三七年至三八年时,延安干部伙食标准:普通干部是“高粱米饭、大锅菜”;军队团级以上干部和边区厅级干部一菜一汤;师级和中央党机关部级干部二菜一汤;政治局委员四菜一汤。日常津贴发放:班长及战士一元,排级二元,连级三元,营级四元,团级以上五元到十元。这些就是供给制在衣、食、津贴方面的不平等的规定。一般来说,越高级的干部享受的待遇越好,越低级的待遇就越差。
第三,以上衣、食、津贴的供给制虽不平等,还算有章程可依。问题是供给制在更多方面是没有章程的。如干部住房、办公地点的规格和建修,家俱的添置等等,并无明文规定什么级别的干部可以住什么样的房子,用什么样的家具,或修房子只能花多少钱。在具体执行上,一切要看干部级别的大小和当时当地所能提供的条件而定。一般来说,越是级别高的干部在这方面国家的供给也越是高级、周到,而且往往没有限制。文革初期彭真下台后,北京市委机关行政处的工作人员贴他大字报,说他“挥金如土三修彭公馆,劳民伤财三移临时窝”,仅三次修缮住房就“挥霍”了国家几十万元人民币。文革前的几十万元人民币那是了不起的一笔巨款,刘青山、张子善“挥霍”的三万多元(即旧币三点几亿元)与此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彭真修住房不是在文革前夕才修的,而是一九四九年进京以后就开始修的,但是在文革前的十几年时间中,既没有人揭发彭真这方面的罪行,彭真也没有因为修房“挥霍”了国家几十万金钱而下台、判刑。这个事实表明了,中共的官员,越高级,享受的特权也就越多越大。而“挥霍”“浪费”对於高级干部来说,实在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罪行” 。毛泽东、刘少奇这批中共最高级的干部进京后住进了过去皇帝住的中南海,彭真这些次一级的住大别墅、大公馆。其余各级官员在地方上就我所见,也都是按官位大小被安排在舒适程度不同的房子里。这些房子的修缮都由公家负担。中共官场既是这样的一种“潜规则”,联系到刘青山、张子善,他们也是不小的干部了,吃一点、用一点,况且用的钱是他们自己用“机关生产”赚到的钱。这在当时根本就是不成问题的普遍现象。所以就是他们自己,恐怕也没有想到这竟会成为他们杀身的大罪吧!
其实再说深一层,刘、张的问题又与中国几千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有关。打天下,胜利了,这天下就成了胜利者可以任意支配的私产,历朝历代莫不如此,中共也不例外。如毛泽东,因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创者、国家主席,其地位就如国企的开国皇帝,难免会有一种视天下为其私产的心态。因此他随意地就可决定将国土赏赐给朝鲜金日成和越南胡志明。周恩来是总理,地位虽不能与“皇帝”毛泽东比,但也权力不小。我曾在一篇文章中看到,说当年有一个国际友人曾在中国工作多年,为中共做了许多事,后来要回国了,周恩来就吩咐手下去故宫博物院取了一块可雕印章的玉石作为礼物送给这个友人。据作者说,博物院有关人员陪他选的这块玉,当时的价格要值人民币十万元。虽然文章没有说明选这样贵重的玉是否周恩来授意,但故宫收藏的玉都是价值不菲的珍宝,选这样贵重的玉送人,周恩来不说一个大概的价值,估计工作人员是不敢自作主张的。而不管价值多少,严格来说故宫中的宝物都是属于全中国人民的,不是中共的私产。周恩来用故宫的宝玉做礼物送人,即使是用于“国事”不是放到自己口袋中,也是极为不妥的,好像故宫是中共的仓库一样。所以,在公私问题上,有时是连毛泽东、周恩来这样的人也分不清的。而这又何能独独苛责刘青山、张子善辈呢?在刘、张辈脑子里,有“老子们拼命打了天下,享受些又怎么样!”的想法岂不也是很自然的吗?何况他们是为着机关生产!我这样说,不是认为刘青山、张子善的想法是对的,而是认为这种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如果毛泽东要纠正这种不正之风,那就应该从自身做起,把“人民才是国家主人”的观念真正落到实处才对,而不应为了发动“三反”运动,把刘青山、张子善像“三牲”一样拉出来“祭旗”。以刘青山、张子善两人的“罪行”说,他们即使真有罪也罪不至死。所以毛泽东坚持要杀刘青山、张子善,既是不教而诛,也是滥杀无辜。即以整顿党纪党风言,这种做法也是治标不治本。相反,为了发动“三反”而权宜杀人,除了助长党内投机之风,并无任何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