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中日盟约》1915

1915年2月15日在上海发行的《正谊》杂志刊登的来函中对《中日盟约》进行指责:“然借异虐同之举,引狼拒虎之谋,前为天良所不容,后为智计所不许。”[8]中华书局1991年8月出版的《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对此存在为支持立场。

目前流出的内容是一横式长卷轴型纸张,从右至左直行书写,最左末1915年2月5日的日期前有孙中山与陈其美签字,日方为前满铁株式会社理事犬冢信太郎和满铁社员山田纯三郎签字,条约概内容:[9]

  • 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
  • 第一条 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先通知协定。
  • 第二条 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 第三条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军聘用外国军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 第四条 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 第五条 相期中日经济上之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 第六条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
  • 第七条 日本须与中华改良弊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 第八条 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
  • 第九条 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 第十条 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
  • 第十一条 本盟约自签订之日起拾年间为有效依两国之希望更得延期。

中华民国四年贰月五日即

后1915年,袁世凯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布《惩办国贼条例》,并发行杨度撰写的《国贼孙文》一书,将此盟约做为孙中山叛国罪证之一。

犬冢信太郎此人为佐贺县人企业家,1890年后在三井物产公司任职。1906至1914年任满铁理事,同孙文、陈其美、戴季陶等革命党关系密切,曾交付数万元钜款给陈其美等助他在东北活动所需,[10]但其本人和后代终生未提及此中日盟约真假问题。

以上内容来自维基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