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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9至2015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79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推行,规定中国大陆的城市人口只可以生一个儿女,生第二个就需要审核批准,如果违反规定生第二个,需要交罚款(“社会抚养费”)。例外的情况有农业人口、少数民族或者两夫妇都是独生子女。
历史沿革[编辑]
改革开放前[编辑]
在1970年以前,各种因素导致中国的计划生育并未广泛实行,截止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总人口达7.23亿,而截止1969年中国总人口超过8亿[1][2][3][4]。1970年代初期,毛泽东等人的态度发生转变,中国政府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在第四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1][5][6]。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中提出“晚、稀、少”的政策,要求晚婚、一对夫妇两次生育间隔3年以上、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6]。 同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7]。1976年毛泽东逝世,中国人口数量到达9.3亿[8]。
改革开放后[编辑]

1978年-1979年,邓小平、陈云、华国锋、李先念等人均表示支持计划生育政策[9][10]。其中,1979年6月陈云等人率先提出严格的“一孩政策”,陈云提到:“先念同志对我说,实行‘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我说再强硬些,明确规定‘只准一个’。准备人家骂断子绝孙。不这样,将来不得了。”[11][12][13] 同月,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后,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依据华国锋的报告,正式提出“一胎化”政策[9]。
1979年下半年起,中国大陆多地按照一胎化的要求修改计划生育规定[14]。10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客人时说,“人口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我们正在把计划生育、降低人口增长率作为一个战略任务。我们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凡是保证只生一个孩子的,我们给予物质奖励。”[11][15][16]
1979年一年里,全国29个省区市有27个出台了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控制生育;除部分少数民族外,一胎化在全国城乡全面实行,仅云南、青海、宁夏、新疆农村可生育两孩。[9]
1982年7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人口总数突破10亿,1982年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1][6][17][18][19]。
1980年代中期,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曾批示把生育政策放宽松一些[9][10]。多地生育政策有所调整,但胡耀邦、赵紫阳关于普遍实行“二胎化”的批示未能得到计生部门的贯彻执行,甚至出现抵制,1985年仅在山西省翼城县进行了“二胎”试点[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