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沿革简介

来源: 信笔由墨 2024-02-07 10:29:16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905847 bytes)

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

195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

1957年1月,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

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毛泽东为“发明证书”亲笔题字。

截止到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

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会上隆重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奖:(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 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 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 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奖金分为三个等级,并免征奖金税:

一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1.5万元;

二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1万元;

三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5000元;

华理的三枚国家级奖章

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1994年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0年来,国家共奖励重大科技成果2万项左右。仅1979年至1999年,国家奖励科技成果1258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632项,技术发明奖297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8977项,相继有6万多人获得了国家科技奖励。20名外国公民获得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1999年实行了重大改革。朱镕基总理在这年的5月23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

2003年12月20日,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奖项设置再次调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增设了特等奖。加大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项目的奖励力度,赋予他们更高的荣誉。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不再设奖。

另外,社会力量设奖也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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