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狱之灾。我个人认为教授做过了,拒绝她,严厉教育,使其未遂就可以了。有人说知情不报会有麻烦的,可见英治时建立的廉政公署,是有威慑力的。
香港和新加坡腐败指数很低。97年后不久,HK一大陆博士生,答辩前贿赂她导师一万块。那个教授吓坏了,把她举报了,给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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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腐败,需要独立的监督机构。中国现在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在理论上是不可行的。
-衡山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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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2024 postreply
19: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