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2月17日,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恢复“文革”前60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注 15],并增加28所,确定了共88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0][3]。
下列为1978年88所全国重点大学(按1978年初校址排列,粗体为文革前60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
省区名(院校数目) | 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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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6) | 北京大学(及分校[注 16])、清华大学(及分校)、北京航空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北京钢铁学院、北京化工学院、北方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中医学院、北京医学院、北京外国语学院、北京对外贸易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学院、中央民族学院 |
天津市(2) |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
河北省(3) | 河北电力学院[注 17]、华北农业机械化学院[注 18]、华北农业大学[注 19] |
山西省(1) | 大寨农学院 |
内蒙古自治区(1) | 内蒙古大学 |
辽宁省(4) | 大连工学院、东北工学院、阜新煤矿学院[注 20]、大连海运学院 |
吉林省(3) | 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地质学院 |
黑龙江省(4) |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东北重型机械学院 |
上海市(8) |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化工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纺织工学院(及分院)、上海师范大学[注 21]、上海第一医学院、上海外国语学院 |
江苏省(7) | 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航空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水利学院、镇江农业机械学院、南京气象学院 |
浙江省(1) | 浙江大学 |
安徽省(2)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
福建省(1) | 厦门大学 |
江西省(1) | 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 |
山东省(3) | 山东大学、华东石油学院、山东海洋学院 |
湖北省(6) | 武汉大学、华中工学院、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湖北建筑工业学院、武汉地质学院、武汉测绘学院 |
湖南省(4) | 湘潭大学、长沙工学院、中南矿冶学院、湖南大学 |
广东省(4) | 中山大学、华南工学院、广东化工学院[注 22]、中山医学院 |
四川省(含重庆市)(8) | 四川大学、重庆大学、成都电讯工程学院、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四川矿业学院[注 23]、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医学院、西南政法学院 |
云南省(2) | 云南大学、云南林业学院[注 24] |
陕西省(5) | 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电讯工程学院、西北轻工业学院 |
甘肃省(1) | 兰州大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 | 新疆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