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性质而言,文革之发起是由毛泽东时代党中央,所一致举手同意进行的!而作为中共缔造者的毛泽东去世了之后,任何其后人靠非

来源: 东田枫叶 2023-02-03 14:58:0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267 bytes)
本文内容已被 [ 东田枫叶 ] 在 2023-02-03 15:14:21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回答: 1977年7月21日:十届三中全会公报竞选2023-02-03 07:52:42

法非规、乱政乱纲的形式篡夺政权之后,并由此政治背信弃义其原中共之政治宗旨的所谓“党中央”,早已并非彼毛时代货真价实的党中央!而是典型邓右党政治伪共性质的执政集团。故而,后者是另一个挂着羊头卖狗肉的“地沟油”式另外一个伪共性质的“党中央”!属于另外一个政治党派。故而,从法律角度而言,后者只有作为另一个党派之反对另一党派的政见而反对文革或其它什么。却无任何法理资格,可以任意篡改历史性质的篡改原来那个党中央的政治决策!因为,那是对毛泽东为首的真共党中央,所做强权政治性质之“死无对证,缺席审判,草菅人命”的违法违规的所谓“否定”!而人民不会承认 !也只有你们自己在伪共党内自己“庆贺”之。管不了人民的看法!人民只受国家宪法的约束!而并非受任何政党党规之管辖!更何况,还是个“地沟油”式假货赝品的伪共!

也只有后人才可能篡改前人的决定!故而,从法律而言,这种违背前人意志决策的任何否定式篡改,在法理上没有任何效力!唯有法理文盲的政党和社会,才会如此法盲而不懂装懂地骗人!

否则,任何活人都可以否定死人的决策了!呵呵,是否今天的人们,还可以否定秦始皇的决策呀?并以此类推呀?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可以推翻任何经实践检验真理而非验证为错误的人和事!一切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意志为依归!而非以邓右之政治叛变之自私自利的决策为依规!

那么,这个国家的司法政治,不就成为儿戏了嘛!更可况,还是政治之秋后算账、公报私仇性质!就更是不具备司法性质!更何况,连刘少奇的平反案,也纯属弄虚作假、篡改历史的产物!纯属邓右党们为了否毛反毛否文革,而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之所作所为!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涉嫌违法违规的邪恶政治!还有啥法理基础可以否认前一个党中央的决定呀?笑话!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

发现Adblock插件

如要继续浏览
请支持本站 请务必在本站关闭/移除任何Adblock

关闭Adblock后 请点击

请参考如何关闭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装Adblock plus用户请点击浏览器图标
选择“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装Adblock用户请点击图标
选择“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