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明显在故意断章取义,然后,偷换概念来说得似是而非!知道吗?你的逻辑漏洞如下:

第一,即便是你所谓的“《公安六条》不是政策,是法律”,却也根本没有超出我之前已经针对性回应你的范畴之内!即,它根本没有在法理性质上超于国家宪法之大法规范!

第二,请不妨重温一番我之前是如何详细而针对性回应你如下的(请你看清楚再说话,不要重复废话):

1)试问:原文为“(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的整段文字中,其动词是这么遣词造句的“攻击诬蔑”。你知道什么叫做“攻击诬蔑”吗?那就是类似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无中生有造谣!试问:你在美国胆敢违法违规地无中生有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攻击诬蔑”性质的造谣当今总统或其他什么政治人物,从来没有犯过的错事吗?我就不相信你有这么个胆量倒英文媒体上无中生有地制造谁谁贪污腐败或政治叛变地虚假新闻出来!因此,这不跟全世界的法律执法一样嘛!

2)试问:原文为“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这一整段文字中,其最根本的关键动词在于“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的说道,试问:难道有啥违法宪法的内容了吗?难道还必须允许其“外出串联,随意改名换姓、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背后操纵煽动政治、自行成立政治组织、搞破坏而不受惩罚”吗?呵呵呵,试问:如果如此这般的话,美国会同意吗?英国会同意吗?加拿大会同意吗?而台湾当年的蒋介石集团,又会同意“共匪”背景的家属如此做吗?假设真的“同意”的话,为何它们还专门细化地设立反恐法律、举报电话呀?呵呵呵。

由此可鉴,你根本就不懂政治!却装懂,还拿着双重标准来忽悠大陆人!好像大陆人都是傻瓜似的

第三,故而,你这段完全悖论你所援引的所谓《公安条例》之原汁原味原文,而自行偷换概念地伪造文字之所谓“它明文界定,反毛主席、林副主席的言论是犯罪。持反动立场是犯罪。对现实不满是犯罪”的遣词造句,就是典型的造谣!因为,人家原址原文的遣词造句是这样的“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请看清楚其汉语明明白白是这么写的“以攻击诬蔑”!什么叫做“诬蔑”呀?“诬蔑”不就典型违反国家宪法之故意无中生有地说假话、造谣嘛!呵呵呵呵,因此,我就反过来请教你了:美国法律允许你故意政治说假话、无中生有性质的“诬蔑”国家最高领导人或政治人物吗?呵呵呵,你不懂装懂,骗人了吧!我就不相信,你胆敢到美国任何媒体去、且能成功发表得了任何“诬蔑”性(即,无中生有性质假话谎言造谣)的言论无辜抹黑任何政治人物!既然美国抑或西方国家都不允许,那么,为什么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不可以这么做呀?呵呵呵,所以,你成天就在不懂装懂地胡说八道!

第四,我再次提醒你:你所谓南辕北辙地援引那所谓《公安条例》,与当年针对性发动“文革”所制定的《516通知》的“文革”政策,毫无必然之关联!因为,它的名词已经明确告诉你《公安条例》。而非专门用于“文革”政策之规范!你文不对题、答非所问了!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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