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56年“公私合营”时所有出租的私房全部归公了,房主就拿“定息”,所以,不会再去收房租了。在“文革”中

没收的(自住)私房,后来有政策,一律发还,不管上交不上交。但是,有的房子已经住进了许多人家,就很难处理了,所以,拖了十年才发还的都有。我们房子住的是警察局,当然带头执行政策,所以,很早就发还了。当然,赔偿是没有的。房子已经破坏得很严重,我们自己花钱去整修了。要是房主已经故世,据我知道,后代可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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